|
CACV 62/2022
[2023] HKCA 2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62號
(原高等法院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21年第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鄧錦祥 |
|
| |
對 |
|
| 債權人 |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聆訊日期: |
2023年2月2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3月10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鄧錦祥是判定債務人,他在原訟法庭申請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HCSD 62/2021)。2022年1月21日,暫委法官梁俊文拒絕申請[1],並且命令他支付債權人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Source View」) 在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12,000。鄧先生現就梁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背景
2. Source View在2021年11月15日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債項的金額為$68,000,是2021年9月29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在HCA 1611/2019判定鄧先生須支付給 Source View 的訟費[2]。有關這訴訟的源起,上訴法庭在CAMP 535/2021 頒發的判案書[3],已有明確和扼要的交待,現引述相關段落如下:
「4. 鄧先生與另一人在2009年1月6日以管理人的身份,與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Source View」) 簽署涉案物業[4]的買賣協議備忘。同日,雙方簽署轉讓契據,自該日起,Source View成為該物業的業主。
5. Source View其後將物業出租。2019年8月6日,Source View在土地審裁處展開LDPE 818/2019一案,向承租人[5]追討該物業的欠租及其他拖欠的款項,並要求獲發空置管有權。
6. 鄧先生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將他及與他有關連的兩間公司加入LDPE 818/2019成為被告人。審裁處接納了他的申情,該案在2019年10月21日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編號HCA 2275/2019[6]。
7. 鄧先生於2019年8月30日開展HCA 1611/2019案,被告人是Source View。他要求法庭頒令,涉及上述物業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據違約及無效。他指稱該物業的地契規定,轉讓前須先取得政府批准,而2009年的轉讓,事先並無得到政府批准,因此交易違反地契條款。他亦聲稱該物業成交時,已有業權人登記在土地紀錄註册,賣家以管理人身份簽署買賣協議備忘,不符法例要求,賣家身份應是業權人,才可簽署買賣合約。
8. Source View於2021年5月14日,以傳票方式在 HCA1611/2019案提出兩項申請:
(1) 本案與HCA 2275/2019一併處理(「一併處理傳票」):及
(2) 剔除鄧先生的申索及撤銷本案(「剔除傳票」)。
9. Source View亦同時在HCA 2275/2019,存檔另外兩張傳票提出下列申請:
(1) HCA 1611/2019與本案一併處理;及
(2) 針對鄧先生及另外兩名被告人的簡易判決。
10. 2021年6月16日,聆案官余啟肇就上述傳票作出案件管理命令,其中包括以下兩部份:
(1) 「一併處理傳票」與「剔除傳票」一併處理。
(2) 「剔除傳票」與HCA 2275/2019的兩張傳票排期於一名聆案官席前一併聆訊,預計聆訊三小時。
11. 鄧先生針對余聆案官案件管理命令上述兩部份,在2021年8月30日在原訟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12. 上訴期限於2021年6月30日屆滿,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考慮到鄧先生逾期一個月,而且沒有合理的逾期原因,加上他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因此在2021年9月29日,拒絕批准他逾期就余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並撤銷他的上訴。鄧先生就徐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21年11月12日被徐法官拒絕[7]。
13. 鄧先生在HCA 1611/2019案的申索,已於2021年11月22日被聆案官蘇嘉賢撤銷。他針對該命令向原訟法庭上訴,在2022年7月22日被暫委法官梁俊文駁回[8]。」
3. 如前所述,2021年11月15日Source View 就徐法官 9 月 29 日判定的訟費 $68,000 向鄧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11 月25日,鄧先生就徐法官9月29日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CAMP 535/2021)。12月6日,他向原訟法庭申請,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他存檔了支持誓章(12月6日)及補充誓章(2022年1月19日)。
4. 申請的理由是他已就徐法官的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擬提出的爭議包括評定的訟費 $68,000,他亦向上訴法庭申請在上訴期間延期支付,他需要等待上訴法庭的裁決。他聲稱徐法官命令他在14天內支付訟費 $68,000,是「奪走 [他] 應有的上訴審理此命令的權利」。
5. 就CAMP 535/2021的申請,上訴法庭在2023年1月13日頒發判案書,就徐法官2021年9月29日的判決拒絕准許上訴。
原訟法庭的裁決
6. 梁法官在 2022年1月21日,拒絕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7. 鄧先生主張撤銷償債書,理由是他已就徐法官的裁決及訟費命令上訴,在訴訟未有結果之前,未知最終哪一方得直,梁法官不接納這主張。梁法官認為,鄧先生針對徐法官的裁決提出的上訴,涉及案件管理的指示,和行使酌情權作出的訟費命令,有效的挑戰空間不大。再者,根據既有的法律原則,決定應否撤銷償債書時,法庭不會繞過構成法定債項的判決或命令,去檢視是否應該作出引致訟費命令的判決。無論如何,徐法官在拒絕上訴許可的判詞,就訟費命令須予以履行的基礎,已有解釋[9]。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1)條規則,除非原審法庭或上訴法庭另有指示,上訴不具擱置執行原審法庭決定的效力[10]。
8. 鄧先生在 2022年 2月 4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梁法官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是為本上訴。
上訴理由
9. 鄧先生的上訴通知書,聲稱評定訟費的金額$68,000不合理,因為 Source View 的律師送達給他346頁的文件,但在聆訊中Source View 的法律代表只引用極小量的文件,Source View 的律師藉此索取過多的訟費是不合理的。
10. 鄧先生在2023年1月27日,提交的書面陳詞綱要,提出了額外的論點。他聲稱Source View沒有證明它是涉案物業的業權擁有人,就向法庭申請把HCA 1611/2019與HCA 2275/2019一併處理,又在HCA 1611/2019發出「剔除傳票」申請,和在HCA 2275/2019申請簡易判決,追討租金和發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他在陳詞綱要呈交一些文件,支持他的主張涉案物業的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據無效,因為協議及契據是他和母親張玉英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簽署,是「不符合買賣合約中的賣家是業權人身份才有權簽署的」,故此徐法官的裁決及訟費裁決,是「沒有事實支持」,法定要求償債書「成為沒有事實支持的償債書」,理應作廢。
11. 鄧先生在口頭陳詞,又聲稱根據法庭2004年12月1日就鄧仲修遺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他和張女士已成為涉案物業的業權人,買賣協議和契據卻以他們作為管理人的身份簽署,是故有關轉讓無效,Source View沒有依法取得業權,之後所作一切都是違法的。
討論
12. 債權人在償債書追討的,是判定的訟費。
13. 適用的法律原則,確立已久。追討債項倘若是基於法庭命令,一般而言,處理把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法庭是不會重新審視該命令的有效性,除非申請人提出清晰可信的證據,證明該命令是因欺詐、合謀或審訊不公引起 ,參看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3, 第2冊, 第I1/39 段; Lee Man Biu v Hung Wan Hoi Gilbert & Ors [2021] HKCA 1399 第17段引述 冼惠萍 對 港基國際銀行, HCSD 27 & 31/2002, 6/2/2004, 第10段。
14. 梁法官在本案引用的,正是這確立的法律原則。在處理應否把償債書作廢時,法庭並非行使上訴或覆核的司法管轄權,不宜亦不應干預、推翻或繞過法庭已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15.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遑論是清晰可信的證據),鄧先生也沒有指稱,徐法官2021年9月29日的判決和訟費命令,是因欺詐、合謀或審訊不公引起。本庭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繞過徐法官判定的訟費命令。
16. 再者,上訴法庭在CAMP 535/2021的判案書,已拒絕准許鄧先生就該訟費命令上訴,見判案書第23段。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見《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B條。
17. 鄧先生陳詞綱要和口頭陳詞的論點,是重複他在HCA 1611/2019與HCA 2275/2019提出過的「轉讓身份成疑」或「轉讓無效」的主張。正如代表Source View 的陳偉彥大律師指出,鄧先生沒有在上訴通知書提出這論點。他在陳詞綱要提交的文件,在本訴訟(即是把償債書作廢的申請)存檔的兩份支持誓章,都沒有向原訟法庭呈交。鄧先生聲稱這些文件,已在其他涉及Source View的訴訟引用,對方亦知悉這些文件的存在。
18. 本庭不接納鄧先生所說,把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是獨立的訴訟,其他訴訟提交的文件,就本訴訟而言沒有提交的都是新證據。本庭不容許他在上訴呈交這些新文件,因為他明顯不符合在上訴提交新證據的條件,參看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第1491頁。第一,他未能證明他盡了合理的努力,仍然未能取得這些新文件在原審時使用。第二,「轉讓身份成疑」或「轉讓無效」的主張,對於HCA 1611/2019與HCA 2275/2019案件管理的裁決(即是擬上訴的徐法官的裁決),並沒有任何實質影響,這主張的正確性,也被梁法官在2022年7月29日的判案書否定[11]。這些新文件對上訴的結果,顯然沒有任何影響。
19. 梁法官拒絕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無疑是正確的。
命令及訟費
20.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鄧先生的上訴,維持梁法官的裁定,拒絕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21. 本庭已聽取了雙方就訟費的陳詞。
22. 鄧先生作為敗訴一方,理應支付Source View在上訴的訟費。本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偏離這一貫的做法。
23. 陳大律師要求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因為鄧先生的理據極其薄弱,上訴全無勝算,浪費了法庭的時間及資源。陳大律師亦指出鄧先生在 HCA 1611/2019,已多次就不同議題,包括訟費,提出上訴,不少於四次因為理據非常薄弱,申請或上訴駁回後被判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12]。
24. 本庭同意陳大律師的主張。鄧先生在本上訴提出的論點,不但極之薄弱,亦已在其他的訴訟提出,每次都被駁回。他只是重複一貫的主張,沒有提出任何或任何有效的反駁理據。本庭認為他的上訴,是濫用法律程序,適宜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25. 經審視Source View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庭以簡易程序,按照彌償基準評定Source View上訴的訟費為$89,340。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答辯人): 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偉彥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