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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611/2019及
HCA 2275/2019
(一併聆訊)
[2022] HKCFI 3286
HCA 16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6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告人 |
鄧錦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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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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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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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27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2275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9年第81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告人 |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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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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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CAFE HAPPY POST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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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鄧錦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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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HAPPY POST ENTERPRIS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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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被告人 |
WILLCOCKS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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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2019年10月21日的命令
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 聆訊日期 : |
2022年10月18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2年10月31日 |
判 決 書
1. 這是鄧錦祥(「鄧」)就蘇嘉賢聆案官(「蘇聆案官」)於2022年7月11日所作的3項簡易訟費評估金額的上訴。
2.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Source View」)是HCA 1611/2019(「HCA 1611」)及HCA 2275/2019(「HCA 2275」)的唯一被告與原告。鄧是HCA 1611的唯一原告及HCA 2275中其中一名被告。
3. HCA 2275轉介自土地審裁處案件LDPE 818/2019(「LDPE 818」)。
4. 於2021年11月22日,經聆訊後,蘇聆案官命令(包括)剔除鄧於HCA 1611中的申索(「剔除決定」),並基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作出簡易判決,判令Source View於HCA 2275中勝訴(「簡易判決」)。蘇聆案官同時命令鄧須向Source View支付HCA 1611及HCA 2275(故包括LDPE 818)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責任判決」)。
5. 鄧其後就剔除決定及簡易判決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於2022年4月19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席前進行。於2022年7月29日,梁暫委法官頒下判詞,駁回鄧的上訴(「梁暫委法官判決」)。
6. HCA 1611及HCA 2275(故包括LDPE 818)訟費的簡易評定程序,於2022年7月11日在蘇聆案官席前進行。為該聆訊,Source View及鄧分別有存檔訟費陳述書與反對陳述書。在其反對陳述書中,鄧提出的論點只針對剔除決定及簡易判決的對錯,並無觸及訟費的銀碼。經聆訊後,蘇聆案官以簡易程序評定,鄧須就HCA 1611、HCA 2275及LDPE 818向Source View分別支付訟費HK$150,000、HK$280,000及HK$60,000(「評定決定」)。
7. 於2022年7月25日,鄧就該評定決定提出上訴(即本上訴)。
8. 於存檔他的上訴通知書的同時,鄧分別在HCA 1611及HCA 2275存檔2份相同的支持誓章。雖然代表Source View的范大律師反對,但本席認為相關誓章主要並非提出任何新的事實,只是重提其反對陳述書的內容,亦可視為鄧於本上訴的陳詞。從這角度,本席批准鄧存檔及援引相關誓章。
9. 在誓章中,鄧並無就評定決定的金額提出任何反對觀點或陳詞,只是列出他的觀點稱剔除決定及簡易判決錯誤。
10. 本上訴並非關乎剔除決定及簡易判決的對錯。就該兩項決定的對錯鄧已提出上訴,亦已被駁回。
11. 在聆訊時,本席有向鄧解釋,本上訴的重㸃,不是剔除決定、簡易判決、訟費責任判決或梁暫委法官判決的對錯。本席並非鼓勵鄧就上述的決定或判決提出上訴,亦非就任何上訴的曲直作出暗示。但他若他感到受屈,他可根據法律提出上訴,但本上訴只關乎評定決定金額的對錯。
12. 鄧辯稱評定決定源於訟費責任判決,若剔除決定及簡易判決有錯,命令他負責任何數額均屬錯誤。
13. 本席不接受鄧這方面的陳詞。於2022年7月11日,在進行訟費的簡易評定程序時,其基礎是早前的訟費責任判決。在進行簡易評定程序時,蘇聆案官不需重新考慮剔除決定、簡易判決及訟費責任判決的對錯, 故相關判決對錯這議題亦不在本上訴範疇內。
14. 關於鄧須付Source View的金額,鄧並無、亦不能提出任何原因支持評定決定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有任何錯誤。本席亦有考慮Source View的訟費陳述書與及鄧的反對陳述書,如上文解釋,後者的內容與他的誓章內容相約,只針對剔除決定及簡易判決的對錯。
15. 本席認為評定決定合理,並無不當或任何錯誤。
16. 本席駁回鄧的上訴。
17. 范大律師陳稱,鄧提出本上訴,全無理據,要求鄧須負責訟費,並按彌償基準計算。本席初步接納范大律師的陳詞,頒下暫准訟費判令,鄧須向Source View支付本上訴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計算,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除非鄧在期間以書面向本席申請,暫准訟費判令於本判決頒下日期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若如此,Source View須於暫准訟費判令成為絕對命令14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陳述書,鄧須於其後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陳述書,Source View須於之後7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回應書。
HCA1611/2019原告人及HCA2275/2019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HCA1611/2019被告人及HCA2275/2019原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轉聘范凱傑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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