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祥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2022] HKCFI 3725
HCA 1611/2019及 HCA 2275/2019 (一併聆訊)
HCA 16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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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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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275/2019
案件編號2019年第2275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9年第818宗)
(按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2019年10月21日的命令
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書面處理
HCA1611/2019原告人 及 HCA2275/2019第二被告人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1月11日及12月9日
HCA1611/2019被告人 及 HCA2275/2019原告人 書面回應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訟費判決書
1. 就本上訴的判決,詳見本席於2022年10月31日頒下的判決書[1]。
2. 於2022年11月11日,鄧存檔申請書,要求推翻本席頒下的暫准訟費判令。
3. 在其申請書中,鄧只是重覆他在本席席前所作的陳詞,稱已就梁暫委法官判決提出上訴,並稱若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有其他裁判時,則本庭的訟費裁決會「成為沒有事實支持」。在2022年12月9日存檔的回應中,鄧重覆類近的陳詞,並要求擱置本席頒下的暫准訟費判令。
4. 本席不接納鄧的陳詞。提出上訴,這動作並不會自動擱置相關的判決,更遑論本上訴只涉相關訟費的簡易評定。
5. 本席命令暫准訟費判令現成絕對命令,鄧亦須向Source View 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同樣以彌償基準計算。
6. 本席重覆判決書第17段最後一句中所作的指示。
HCA1611/2019原告人及HCA2275/2019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回應
HCA1611/2019被告人及HCA2275/2019原告人: 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呈交書面陳詞
[1] [2022] HKCFI 3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