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峻皓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2141
HCMA 55/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5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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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4年1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1月31日被判監禁共17個月。
2. 同年2月7日上訴人呈交上訴通知書,就其定罪及判刑均向法院提出上訴。就定罪方面,上訴人倚賴共三項上訴理由。
3. 由於答辯人的立場,本席現在只須處理第三個上訴理由。該理由主要為投訴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的證供沒有可能是真,其中涉及指稱裁判官忽略或沒有充份考慮證物文件中有利上訴人的細節。
4. 就這項投訴,簡單來說,答辯人同意與案件有關的一些公司文件,如稅務紀錄及財務報表,因在某階段有負責警員未能意識到該些紀錄有可能與本案爭議點有關,因而未有在審訊時呈堂,或作為未經使用材料披露給辯方。
5. 因此答辯人認為該些紀錄有確切可能影響抗辯方向,或如被接納為證物,或會影響到裁判官對上訴人或辯方證人全部或部分證供可信性的評估。基於以上原因,答辯人認為有可能導致對上訴人造成不公,使上訴人未能在原審時獲得公平審訊,足以令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因此,答辯人認為對上訴人較公平的做法是對上訴理由三作出退讓。
6. 而假若上訴理由三的投訴成立,即裁判官接受上訴人的抗辯是有機會是真的話,他便會繼而裁定上訴人沒有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黑錢」;正因為這緣故,答辯人願意對本案的不服定罪上訴作出退讓,同意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應予得直,判刑亦應予撤銷,答辯人亦不會申請重審。
本席的決定
7. 本席明白,亦同意答辯人上述的立場,了解到因有與案件可能有關的資料在上述誤解下未能呈堂,裁判官因而未能考慮。
8. 而現在即使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應以「重審」方式進行,即使現在有該些資料,本席不能得知,更不應猜度,如有關資料或任何部分呈堂後控方及/或辯方證人的進一步證供為何,本席在現階段不能以重審方式就事實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9. 本席同意答辯人提議,裁定本案因上述理由,有關定罪的上訴應予得直,本席毋須再考慮其他上訴理由,現將上訴人的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敏罡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聶柏仁律師行延聘的溫家榮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