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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705/2024
[2025] HKCFI 22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2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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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原告人 |
梁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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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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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歐陽浩榮、歐陽桂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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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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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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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書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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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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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在處理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法庭早前已經指示,本案的剔除申請,以書面處理,不作口頭聆訊。
2. 本案與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有密切關聯,本席在頒下本判決書的同日,也頒下了在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中的判決書(參見 [2025] HKCFI 2178,簡稱“該判決書”),以及本席處理其他的該等案件的判決書 (參見 [2025] HKCFI 2178、[2025] HKCFI 2238、[2025] HKCFI 2265、[2025] HKCFI 2266)。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中,沿用該判決書中採用的簡稱。
3. 本案的背景,同樣是屯門租務糾紛,相關細節已經在該判決書第2至第4段說明,在此不重複。
4.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歐陽浩榮法官和歐陽桂如法官(“該兩位法官”),該兩位法官曾經處理部份該等案件。第三被告人(“Y&C”),是在梁先生就著屯門租務糾紛展開的針對C&C的案件中,C&C的代表律師。
5. 梁先生要求本席迴避不處理本案,但沒有提出具體理由和有證據支持的相關事實,支持他要求本席迴避的申請,本席不會迴避。
6. 有關剔除原訴傳票的法律原則,參見該判決書第10至12段。
7. 梁先生在本案的原訴傳票中,指稱歐陽浩榮法官 “利益輸送”、“連篇謊話”,又指稱歐陽桂如法官為 “同謀”,這些是極為嚴重的指控,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梁先生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向法庭作出極為嚴重的指控,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8. 梁先生在原訴傳票中提出,要求該兩位法官,每人向他賠償HK$1,445,750,000;針對其他被告人的要求,則不明。
9. 本席認為,梁先生的整份原訴傳票,雜亂無章,沒有展示對各被告人的合理訴訟因由,本席同時認為梁先生對各被告人的指控,是惡意中傷,瑣屑無聊,也屬無理纏擾,並且是濫用法院程序,整份原訴傳票,須被剔除。
10. 再者,梁先生提出針對該兩位法官的申索,明顯地抵觸了《基本法》第85條賦予司法人員的司法豁免權,該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11. 該兩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所作的決定,明顯是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受《基本法》第85條保障。梁先生針對該兩位法官的申索,抵觸司法豁免權,必然敗訴。故此,無論如何,該等申索須被剔除。
12. 本席批准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頒令剔除本案的原訴傳票。
13. 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這四宗案件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均由梁先生以彌償基準即時支付予被告方。梁先生可以於14天內呈交予法庭及送達予被告方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書面陳詞。如果梁先生在限期內呈交和送達書面陳詞,本席在考慮該書面陳詞後,會指示被告方是否需要被告方呈交和送達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倘若梁先生沒有在限期內呈交和送達書面陳詞,此項暫准訟費命令會轉變為絕對命令,毋須法庭再作頒令。在暫准訟費命令轉變為絕對命令後的7天內,尚未呈交和送達訟費陳述書的被告方,可以呈交和送達訟費陳述書;在其後的7天內,梁先生可以呈交和送達對被告方的訟費陳述書的書面回應。本席會以書面循簡易評定程序評定訟費。
14. 鑑於梁先生就著屯門租務糾紛而作出的濫用法院資源的行為,本席已作該判決書中頒下針對梁先生的臨時限制程序令。本席重申,法院資源寶貴,任何人士不得濫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曾曉敏政府律師代表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由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的陳偉健律師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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