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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8/2019
[2022] HKDC 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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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謝瑛明 代 胡寶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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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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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答辯人 |
陳百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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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羅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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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答辯人 |
胡展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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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答辯人 |
陳茂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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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答辯人 |
梁永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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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答辯人 |
袁穎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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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答辯人 |
甘啟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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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答辯人 |
沈士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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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答辯人 |
歐陽國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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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答辯人 |
謝士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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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答辯人 |
呂惠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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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答辯人 |
毛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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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答辯人 |
莊因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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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答辯人 |
秦庭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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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答辯人 |
洪德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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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答辯人 |
朱德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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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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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先生發出兩張傳票:
(a) 日期2022年5月17日的傳票,「申請案件暫停暫時擱置申請延展依法上訴現時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訴訟2019/8與現在高等法院案件息息相關莫大關連若果得不到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濟助DCEO8/2019答辯各方梁永鏗律師及沈士文大律師自動自覺退出但仍由陳百強獨手遮天操控吳文堅律師」;及
(b) 日期2022年6月2日的傳票,「申請修改2022年5月23日暫准訟費命令暫時暫時擱置訟費,申請延展依法上訴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訴訟2019/8,申請『強制禁制令』禁制法援署署長鄺寶昌縱容下屬陳百強依然、仍然獨手遮天串謀、合謀吳文堅律師蓄意連接步梁永鏗博士後塵,由2021年9月會面刻意於高等法院排期2022年12月,盡顯蓄意拖延 申索人要求押後2022年6月8日聆訊日期之取消2022/6/8日更改下一個聆訊日期」。
2. 上述兩張傳票原定於2022年6月8日聆訊。
3. 2022年6月7日,謝先生存檔誓章,要求延期聆訊,並附上《醫生證明書》(證物15),證明醫生建議給予他由6月7日至6月10日為止的病假。因此之故,本席取消2022年6月8日的聆訊,並指示上述兩張傳票以書面形式處理。
4. 謝先生有存檔誓章(日期分別是2022年5月17日及6月2日),支持上述兩張傳票。此外,按本席的指示:
(a) 謝先生於2022年6月23日存檔誓章,當中附上他的書面陳詞。
(b) 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第十六答辯人(R1至R4及R10至R16)遞交日期2022年7月7日的陳詞,反對申請。
(c)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R5至R7)遞交日期2022年7月8日的陳詞,反對申請。
(d) 第八答辯人(R8)遞交日期2022年7月7日的陳詞,反對申請。
(e) 第九答辯人(R9)遞交日期2022年7月7日的陳詞,反對申請。
(f) 謝先生於2022年8月29日存檔誓章,當中附上他的回應陳詞。
5. 本席從上述兩張傳票歸納出以下申請:
(1) 延展提出上訴的時限,暫停或暫時擱置案件;
(2) 更改2022年5月23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暫時擱置訟費命令;
(3) 針對法援署署長(署長)發出「強制禁制令」;及
(4) 更改2022年6月8日的聆訊日期。
申請 (1):延展提出上訴的時限,暫停或暫時擱置案件
6. 本席已在早前頒發的判決書詳細交代本案背景。簡言之:
(a) 2014年12月,法援署發出法援證書給謝先生的母親(胡女士)進行HCA 2554/2013的法律程序。R5是法援署委聘的外委律師,負責處理該案。R6及R7是R5所屬律師行的律師,協助R5處理案件。
(b) 謝先生申請法律援助,希望代胡女士進行HCA 2554/2013的法律程序。2018年9月,原訟法庭頒令委任謝先生為胡女士的起訴監護人,代胡女士在HCA 2554/2013進行訴訟。法援署按謝先生的要求委聘R8為外委大律師。
(c) R1至R4及R10至R16是法援署的律師或職員,曾經處理謝先生/胡女士的個案。R9是精神科專家醫生,獲法援署委聘就胡女士的精神行為能力撰寫專家報告。
(d) 謝先生不滿HCA 2554/2013的進度,聲稱胡女士受到歧視,及聲稱代胡女士提出本平等機會訴訟。
(e) 2020年12月21日,本席應各答辯人的申請,命令剔除本案的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並且命令謝先生須支付各答辯人的訟費:見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0] HKDC 1179。
(f) 2021年3月11日,本席就於各答辯人的訟費(包括R9)作出簡易評估:見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1] HKDC 300。
(g) 謝先生不滿本席的決定,於2021年4月8日發出兩張傳票:(i)就於2020年12月21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逾期上訴」;及(ii)就於2021年3月11日有關R9的訟費命令「申請暫停訟費令」。
(h) 2022年5月2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撤銷謝先生於2021年4月8日發出的兩張傳票:見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2] HKDC 319。
7. 根據謝先生存檔的誓章及陳詞,他誤以為本席在本案頒下了濟助,導致法援署更換在HCA 2554/2013代表胡女士的外委律師及大律師。其實,根據法援署給謝先生的信函(見謝先生日期2022年5月17日的誓章的附件14),原本代表胡女士的R5及R8因謝先生提出本訴訟而「不適宜繼續代表你以處理你母親上述的訴訟。」
8. 無論如何,本席已剔除謝先生在本案的申索及撤銷訴訟,並且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倘若謝先生仍希望上訴,請自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 (2):更改2022年5月23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暫時擱置訟費命令
9. 本席在日期2022年5月23日的判決書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謝先生須支付各答辯人處理2022年4月8日發出的兩張傳票的訟費。R1至R4及R10至R16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5至R7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8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以及R9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見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2] HKDC 319第32-33段。
10. 謝先生沒有提議擱置訟費命令到何時,亦沒有說明原因。謝先生申請上訴許可失敗,申請暫停有關R9的訟費命令亦失敗,理應支付各答辯人的相關訟費;2022年5月23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 (3):針對法援署署長發出「強制禁制令」
11. 謝先生除了重申對各答辯人的指控外(歸納在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0] HKDC 1179第16段),更投訴現時處理HCA 2554/2013的外委律師(吳律師)「刻意 蓄意不肯排期較快」(見謝先生日期2022年6月23日的誓章附着的陳詞第2頁)。謝先生希望「申請強制禁制令 禁制法援署縱容 [吳律師] 不妥善處理申索人的案件 應迅速更改較前及較快的上庭日期」(見謝先生日期2022年6月23日的誓章附着的陳詞第3頁)。
12. 法援署署長及吳律師都不是訴訟一方,本訴訟亦已被撤銷,本席拒絕發出影響他們的強制令。
申請 (4):更改2022年6月8日的聆訊日期
13. 最後,申請(4) 因事態發展而無需處理。
結論
14.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上述兩張傳票。
15. 訟費方面,R8表明不申請訟費,其餘的答辯人都申請訟費。本席命令謝先生須支付除了R8外的答辯人處理上述兩張傳票的訟費。經考慮各方遞交的訟費陳述書,R1至R4及R10至R16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5至R7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以及R9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謝瑛明先生代表
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第十六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沈樂湉代表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八答辯人:由陳啟量律師行代表
第九答辯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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