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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8/2019
[2022] HKDC 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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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謝瑛明 代 胡寶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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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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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答辯人 |
陳百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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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羅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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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答辯人 |
胡展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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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答辯人 |
陳茂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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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答辯人 |
梁永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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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答辯人 |
袁穎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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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答辯人 |
甘啟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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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答辯人 |
沈士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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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答辯人 |
歐陽國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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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答辯人 |
謝士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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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答辯人 |
呂惠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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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答辯人 |
毛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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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答辯人 |
莊因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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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答辯人 |
秦庭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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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答辯人 |
洪德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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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答辯人 |
朱德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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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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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2. 答辯人(以下以R及其答辯人號碼識別)分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2020年12月21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剔除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並且命令謝先生須支付答辯人處理本案的訟費,包括剔除申請及保留待定的訟費,並頒發大律師證書(「該判決書」)。
3. 訟費金額方面,本席於2021年3月11日經簡易評估批准:(i)由律政司代表的R1-R4及R10-R16的訟費為90,000元;(ii)R8的訟費為80,000元,包括30,000元大律師收費;及(iii)R9的訟費為100,000元,包括50,000元大律師收費。[1]
4. 2021年4月8日,謝先生發出兩張傳票:(i)第一張傳票關於2020年12月21日的判決,謝先生「申請上訴許可逾期上訴」;及(ii)第二張傳票關於2021年3月11日有關R9的訟費命令,謝先生表示「不服訟費 申請暫停訟費令」。
5. 本席認為兩張傳票適宜以書面處理,指示訴訟各方遞交書面陳詞。
6. 就著第一張傳票,謝先生存檔日期4月8日的支持誓章(法庭檔案第77號文件)。就著第二張傳票,謝先生存檔另一份日期4月8日的支持誓章(法庭檔案第75號文件)。其後,謝先生分別於2021年9月17日(法庭檔案第80號文件)及9月20日(法庭檔案第81號文件)再存檔誓章,但沒有註明是關於那張傳票。
7. 就著第一張傳票,R1-R4及R10-R16於10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R5-R7於10月11日遞交書面陳詞,以及R8於9月30日遞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R9沒有就第一張傳票遞交書面陳詞。
8. 就著第二張傳票,R9遞交日期10月5日的書面陳詞,反對申請。
9. 謝先生分別於10月21日(法庭檔案第83號文件)及10月25日(法庭檔案第84號文件)存檔誓章,及以郵寄方式把日期10月26日的誓章的副本送交法庭,[2]單方面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
10. 本席於11月2日作出指示:除非申索人於11月30日或之前遞交回應的書面陳詞並把副本送達答辯人,否則申索人將會被視作沒有回應的陳詞,法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2021年4月8日的兩張傳票。謝先生沒有依時遞交書面陳詞,被視作沒有回應。
11. 謝先生於11月29日存檔誓章(法庭檔案第85號文件),再次單方面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但不獲批准。
12. 其後,謝先生再於2022年1月7日存檔誓章(法庭檔案第86號文件),聲稱已申請法律援助,並再次單方面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根據法援署存檔的備忘錄,法庭暫緩法律程序至2022年3月3日。謝先生於2022年2月27日(法庭檔案第88號文件)及3月7日(法庭檔案第89號文件)以傳真方式呈交共4頁的信件到法庭,再申請延期遞交書面回應。
13. 根據11月2日的指示,謝先生已被視作沒有回應;他藉法庭檔案第86、88及89號文件重複提出的申請不獲批准。
第一張傳票
14.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規則,擬上訴的一方須於判決日期起計28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於2020年12月21日頒下該判決書,謝先生於2021年4月8日才提出申請,逾期約兩個半月。
15. 根據適用的法律原則,法庭斟酌應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一般會考慮: (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理由、(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 (4) 延展上訴時限對答辯人的不利。
16. 謝先生沒有解釋延誤的理由,亦沒有答辯人提出延展上訴時限會對答辯人不利。沒有對答辯人不利的證據,不等於法庭就會延展時限。
17.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只有在信納該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18. 上訴法庭最近在 梁志文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2] HKCA 458第21段重申:-
「根據上訴庭重複強調的法律理據及原則,上訴機制的用意是要求原告人應該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哪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但是,若上訴的理據只是再次提出及重覆曾經提出而被原審法官否決的論點,而沒有針對原審法官否決的理由提出反駁的理據,這些理據並不能被視為有效的上訴理據,見:李智慧及昆士蘭保險 (香港) 有限公司 [2021] HKCA 984第11段;秦錦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A 167第8段。而上訴法庭在處理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原則是,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干預,見:譚及黃 [2019] HKCA 786第18段。」
19. 本案的背景詳列於該判決書第6至19段。本席因為兩個原因決定剔除申索:(1)訴訟屬濫用法律程序,因為謝先生違反《區域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第2及第3條規則:該判決書第20至29段;及(2)申索通知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該判決書第30至38段。
20. 謝先生存檔的誓章內容雜亂無章,當中滲入頗多個人情緒,有些資料更是與本案無關,例如:他投訴本案判決後原訟法庭在 謝瑛明 訴 趙宗義 [2021] HKCFI 2403 的判決,指主審法官「才是真正思緒混亂」(法庭檔案第81號文件附件17至19)。
21. 較為與謝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關的陳述,在法庭檔案第81號文件附件1:-
「申索人針對第一至十六答辯人
申索人的法援受助案件長達兩年長時間
第一至第十六答辯人是蓄意串謀違反
平等機會,申索人才向區域法院展開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絕對有合理訴訟原因,因由,理據
申索人更加不服訟費$
申索人申請暫停訟費令
整個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完全絕對由第一至十六答辯人雙手造成
申索人是法援署受助人
申索人完全得不到法援署幫助
法援署不監察第五至九答辯人蓄意拖延
法援署更加串謀合作繼續容許案件拖延
申索人所以不服訟費$
申索人申請上訴許可逾期上訴
高勁修法官:
歸根結底,總括而言,罪責全屬第一答
辯人,眼看定期交回法援署報告
全屬絕對不合理的文件
兩年長期不斷邀約申索人吹水吹水
完全無建樹極不負責任
若然訟費高勁修法官有商榷餘地」
22. 謝先生只是重複針對答辯人的投訴,沒有反駁本席剔除申索的兩個原因。本席認為他擬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機會得直,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給予上訴許可。
23. 既然上訴沒有成功機會,即使批准逾期上訴亦會是徒然。
24. 本席撤銷第一張傳票。
第二張傳票
25. 第二張傳票只涉及R9。謝先生在支持誓章(法庭檔案第75號文件)重申:-
「不服訟費
申請暫停訟費令」
本席理解謝先生不滿對R9有利的訟費命令,要求上訴。
26. 根據案例,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干涉原審法官作出的訟費命令的,除非上訴人能證明法官忽略行使酌情權,或基於錯誤的原則行使酌情權,或沒有司法地行使酌情權,或法官的決定明顯有錯: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第62/2/11段。
27. R9是精神科專科醫生,獲聘就胡女士的精神行為能力撰寫專家報告。謝先生除了重申對R9的報告不滿及指控答辯人「串謀令到DCEO 8/2019訴訟案件產生全部責任歸[咎]第一至第十六答辯人,不應有訟費」外,並沒有指出對R9有利的訟費命令如何出錯。
28. 本席在該判決書解釋:-
(a) 在性別歧視訴訟中,訴訟各方一般須各自負擔其訟費,除非 (i) 法律程序的提出是出於惡意或瑣屑無聊;或 (ii) 有特別情況令判給訟費合乎理由:《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條。
(b) 本案的法律程序屬於瑣屑無聊,因為謝先生提出的申索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是沒有根據及勢必失敗的:該判決書第30至38段。
(c) 另一方面,謝先生罔顧法庭早前在涉及他的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王小玲及另一人 [2019] HKDC 1350 的判決,執意在沒有遵從第80號命令的情況下堅持進行此訴訟,構成特別情況令判給訟費合乎理由:該判決書第28至29及第42段。
(d) 謝先生以「謝瑛明代胡寶棠」的名義興訟,其本人有出席聆訊,按《區域法院條例》第2條「一方」(party)的定義可被視為訴訟一方,本席有權命令他本人支付本案訟費。另一方面,沒有理由要胡女士因為謝先生的行為承擔訟費:該判決書第43段。
29. 謝先生執意控告R9,R9為保護其專業上的聲譽而聘用律師及大律師處理案件(包括剔除申請)實屬恰當。R9原本要求550,182元訟費,經考慮R9的訟費陳述書、謝先生的反對理由及本案情況,本席評估R9的訟費為100,000元,包括50,000元大律師收費:見 [2021] HKDC 300。本席認為上述訟費命令可合理地補償R9的訟費損失。
30. 本席撤銷第二張傳票。
結論
31.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兩張傳票。
32. 訟費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謝先生須支付答辯人處理相關申請的訟費。R1-R4及R10-R16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5-R7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8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以及 R9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
33. 除非有人於今天起計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否則該命令在今天起計14天後便成為絕對命令。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謝瑛明先生代表應訊
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第十六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張碧珊代表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八答辯人:由陳啓量律師行延聘黃宛蓓大律師代表
第九答辯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1] R5-R7(由同一法律團隊代表)放棄要求訟費。
[2] 謝先生沒有存檔誓章的正本,法庭把誓章的副本存檔為法庭檔案第9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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