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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0/2023, [2025] HKCA 1044
原案件: [2023] HKCFI 27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340號
(原本案件編號: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3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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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何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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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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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李妙桂
Representing The Estate of 何漢嘉 (deceased)
Pursuant to Order of Master M. Wong
dated 10th May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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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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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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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25年8月22日頒下判案書([2025] HKCA 754),撤銷何漢標先生要求加入新證據的申請,並撤銷他就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2. 何先生在2025年9月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上述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在2025年9月22日,存檔《經修訂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3. 何先生要求本庭以口頭聆訊處理他的申請,但他並沒有提供任何理據支持。本庭不認為這申請有任何特殊情況,以致不適合以書面方式處理。本庭審閱過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上訴理由
5. 何先生指稱,他的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因其他理由應交終審法院裁決,他提出的理由可歸納如下:
(1) 他在DCCJ 3481/2020所提出的訴因,早已在法定時效的6年内在HCA 660/2014提出,但被法官阻撓而未審結;
(2) 他在DCCJ 3481/2020再度入稟並不是一案兩審,李妙桂女士的剔除及反申索申請才是一案兩審;
(3) 判決債項是法官合謀、欺詐,嚴重不公下產生。
6. 他在《經修訂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夾附的書面陳述,要求擱置本庭駁回其上訴及命令他支付答辯人的訟費,並複述了一些他早前提出上訴時向本庭提出過的上訴理由及陳詞。另外,他宣稱本庭處理正審上訴時猶如書面判決,過程只有15分鐘。
分析
7. 徐法官撤銷了何先生要求將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涉及的債項是在DCCJ 3481/2020,和其後就該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CAMP 129/2022所判定的債項和已評定的訟費。何先生在該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已被撤銷,他在相關案件已耗盡一切法律程序,該等訴訟已告終結。
8. 本庭亦已判斷償債書的格式和內容,並無違反《破產規則》第44條的規定。本庭亦考慮過何先生就對方大律師及相關聆案官和法官作出的指控,並判斷該等指控毫無事實根據。何先生在本申請未能顯示本庭上述判斷有任何錯誤。
9. 至於何先生指稱本庭處理正審上訴時猶如書面判決,事實上本席在聆訊時曾邀請何先生回答本庭的問題,他亦有機會作出口頭陳詞,本庭亦有處理他在庭上口頭提出,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應該避席的要求,所以何先生這項指控不成立。
10. 何先生提出本案應交終審法院裁決的理由不成立,他亦未能顯示出他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亦不認為有任何合理理由,應擱置本庭的命令。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何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要求擱置本庭命令的申請。
12. 由於李女士沒有就是次申請作出回應,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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