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SD 12/2023
[2023] HKCFI 27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3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何漢標 |
|
| |
對 |
|
| 答辯人 |
李妙桂 |
|
| |
Representing The Estate of 何漢嘉 (deceased) |
|
| |
Pursuant to Order of Master M. Wong |
|
| |
dated 10th May 2017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非公開)[1] |
| 聆訊日期: |
2023年10月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10月3日 |
判決書
引言
1. 本申請是何漢標先生於2023年3月21日提出的申請。他請求法庭頒令,將答辯人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2. 償債書的日期為2023年3月6日,申請人於同日收到。當中,答辯人要求申請人償還三筆債項。
3. 三筆債項均源自區域法院的一宗案件,案件編號為DCCJ 3481/2020 (下稱「區院訴訟」)。申請人和答辯人分別為該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 第一筆債項的產生日期為2022年1月26日。答辯人於區院訴訟中提出的反申索,獲判得直。法庭命令,申請人須支付RMB 13,750予答辯人。參照判決書 [2022] HKDC 103,第50段。
5. 第二筆債項的產生日期為2022年6月10日。答辯人於區院訴訟一案中獲頒訟費,簡易評定為$30,000。申請人須於命令作出後14天之內,向答辯人支付。參照判決書 [2022] HKDC 553,第5段。
6. 第三筆債項的產生日期為2022年8月31日。申請人不服區院訴訟中,2022年1月26日法庭作出的判決。他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編號為CAMP 129/2022。最終上訴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同時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該申請的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55,000。參照判決書 [2022] HKCA 1249,第28段。
法律原則
7. 有關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法律原則確立已久。
8. 在這類申請中,責任在於申請人,他須提出令法庭滿意和有效的作廢理由。一般而言,法庭的考慮範圍是很有限的。法庭只需考慮,債權人是否可以基於法定要求償債書而進行破產程序。這類申請猶如一個過濾程序,目的是要保障債務人毋須面對沒有任何合理理據的破產呈請。
9. 若作廢申請是建基於《破產規則》第48(5)(b)條,即債務人爭議有關債項,他必須向法庭展示,該債項是基於重要的理由而受爭議,申請人必須提出精確和可信的證據,證明他有實質的抗辯理由,而並非只是有可能勝訴。有關法律原則,可參考DCKD v JPWL [2022] HKCFI 1059,第24段。
10. 此外,若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債項,是建基於一項法庭的判決或命令而提出的,即判定債項,法庭一般不會在這階段研究判決或命令的正確性,或調查判決債項的有效性。有關法律原則,可參考Leung Kwok Chun v Seavi Advent Asia Investments (IV) Limited,HCSD 16/2016,2016年11月29日,第22至26段。
討論
11. 申請人存檔了三份誓詞及呈交了書面陳詞,其中披露了三個作廢的理據。於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就各項理據作出了詳盡的口頭補充陳詞。法庭應記錄在案,申請人花了約五十分鐘作出口頭陳詞,最後亦另外有機會對答辯人大律師的陳詞,作出回應。
12. 申請人的第一個作廢理據,可見於他的誓詞。他指稱,根據《破產規則》第48(5)(a)條的規定,他有一項反申索,而反申索的金額,超過償債書的債項。他所倚賴的反申索,是根據區院訴訟中,他所存檔的申索陳述書第68至77段提出的。該項申索的金額為$1,568,478.46。他亦有提出其他濟助。
13. 第一項作廢理據並不成立。
14. 於區院訴訟中,聆案官於2021年9月6日頒令,剔除申請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他的申索。申請人不服判決,向法官提出上訴,而法官於2022年1月26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見判決書 [2022] HKDC 103,第50段。
15. 其後,原審法官於2022年4月20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16. 申請人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8月31日,上訴法庭拒絕申請,見上文第6段及 [2022] HKCA 1249,第27段。
17. 申請人其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根據申請人今天的陳詞,該申請仍未有結果。
18. 總括來說,在本申請中,申請人倚賴的反申索,已經被法庭剔除及判定為敗訴。這反申索不能夠成立。因此,申請人不能倚賴該反申索去將償債書作廢。
19. 申請人的第二個作廢理據,可見於他的誓詞。他指區院訴訟中,他的申索不應被剔除。於誓詞中,他作出多項指稱,包括:
(1)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妨礙司法公正;
(2) 聆案官判予反申索是對答辯人的非法利益輸送;
(3) 區院原訟法官判案,「如球証吹黑哨」,他更篡改申索陳述書的訴因;
(4) 他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無理被拒。
20. 申請人指,他一直被由區域法院直至上訴法庭的多位法官嚴重打壓。答辯人的償債書呈請是濫用司法程序。於今天的口頭陳詞中,申請人重申了上述的立場,他重複指出法庭各位法官合謀、司法不公的論點。
21. 第二項作廢理據並不成立。
22. 應用確立已久的法律原則,在本作廢申請中,法庭不會去研究或調查區院訴訟以及上訴法庭各項命令的正確性,因此不需考慮申請人現作出的各項指稱。再者,無論如何,明顯地,申請人的說法均屬毫無根據的指控,這些指控不應被接納。
23. 第三項作廢理據,可見於申請人呈交的書面陳詞中。他指償債書的格式及內容,未能滿足《破產規則》第44條的要求,其中償債書未有列明各筆債項的代價,亦無列出判決的詳情。
24. 第三項作廢理據並不成立。
25. 三筆債項均屬判決債項。判決的日期、案件編號、法官名稱、判決金額已詳細地於償債書中列出。償債書的格式和內容並無違反第44條的規定。
結論
26. 申請人所提出的作廢理據均不成立。
27. 現命令撤銷申請人的作廢申請,並授權答辯人可隨即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
[法庭與雙方討論訟費事宜]
28. 答辯人可得本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60,000。申請人須於2023年10月17日或之前向答辯人支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由翁宗榮律師行延聘張啟賢大律師代表
[1] 於聆訊中,雙方均沒有反對,本判決書可上載予公眾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