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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2023,[2024] HKCA 439
On Appeal From [2023] HKCA 13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57號
(上訴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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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上訴人) |
黃崇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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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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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上訴委員會(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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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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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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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 2 月 2 日、2 月 19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 5 月 17 日 |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於2023年2月24日入稟本庭,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的判決提出上訴。經書面方式處理後,本庭於2023 年12月 28日頒布判案書[1]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之訟費。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在上述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再詳細複述。
2. 於2024年1月8日,申請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1) 申請人認為公屋單位租約沒有明確指引什麼情況下違約,因此第二建議答辯人單方面解除租約,並不合理。
(2) 因疫情和隔離政策實施,申請人被迫停留在中國內地,因此應用酌處權處理他的情況。
(3) 申請人認為第一建議答辯人對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持中立態度,代表「自動放棄判決書」。
(4) 申請人說明他年老多病,每一至兩個月需要往公立醫院看病,並在2024年2月安排了做手術。
3. 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檔案內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綜觀申請人的上訴動議通知書及上訴動議陳述綱要,申請人只是針對本案的詳細事實裁斷和一些不相關的事情,提出他的解讀或主張。有關申請人爭辯的租約條款和當時疫情處境,原審法官已作出詳細分析。而第一建議答辯人對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立場,跟本上訴並不相關。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裏,申請人只是重提他在本上訴的主張。這些論點明顯只牽涉本案的具體情況,並不構成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6.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7. 第二建議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支付是次申請之訟費。本庭認為申請人須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方面,第二建議答辯人訟費陳述書評估訟費金額為港幣8,660.83元。本庭認為此金額合理,因此將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8,660元。
命令
8.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2024 年1月 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作出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港幣8,660元作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在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申請更改,此命令將成為永久訟費命令。
| (林雲浩) |
(陳健強)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建議答辯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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