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542/2024
[2024] HKDC 15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陳芷君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區 |
| |
龔靜儀女士,由C M Chow & Company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1) of cap 586) |
| |
[2] 殘酷對待動物(Cruelty to animal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𠄘認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1]罪(控罪一);及一項殘酷對待動物[2]罪(「控罪二」)。
案情
2. 2024年1月27日,被告人從日本東京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停及搜查,在被告人的行李箱內發現以下物品:
(a) 一個藍色蓋膠盒,內有6隻活龜;
(b) 一個透明蓋膠盒,內有20隻活龜及一隻死龜;及
(c) 一個白色紙袋,內有37隻活龜,各以打結襪子包裹。
3. 經查問,被告人未能出示任何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出口文件,因此案中發現的64隻龜被檢獲,被告人被拘捕。
4.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識別出60隻活龜及一隻死龜為卡羅萊納箱龜(Terrapene carolina),其餘3隻活龜則為斑點水龜(Clemmys guttata)。所有龜隻均屬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涉案64隻龜總估計市值為港幣655,000元。
5. 基於上述64隻龜的包裝及運送情況,漁護署獸醫師認為這些龜隻的存放方式殘酷,而這些情況導致牠們受到不必要及原可避免的痛苦,原因如下:
(a) 不能自由活動;
(b) 運送途中有創傷性損傷的風險;及
(c) 根據《公約》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所採納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標準,運送活龜的包裝並不合適。
龜隻的保育狀況
6. 卡羅萊納箱龜是美洲物種。牠們面臨棲息地大幅喪失、棲息地碎片化以及因寵物貿易而遭偷獵的威脅。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這物種的種群數目持續下跌,而一些本地種群數目則劇減。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估計這物種的種群數目在過去150年下跌超過30%,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易危”級別。
7. 斑點水龜出沒於北美洲。這物種棲息在局部濕地生境,例如沼澤及春池。牠們的種群數目少且分佈零散,面臨因寵物貿易而遭偷獵的威脅,而牠們的高市值亦進一步鼓勵偷獵及走私。由於這物種表現出高度棲息地忠誠度,而且不傾向分散到其他棲息地,因此種群數目中任何個體的喪失或移除均會嚴重影響其新增數目。此特性使這物種易受偷獵壓力影響。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評估這物種的保育狀況為“瀕危”,並估計其種群數目在過去25年下跌50%並會持續下跌。
8.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
– 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即61隻卡羅萊納箱龜及3隻斑點水龜;及
– 將64隻龜帶進香港,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等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被告人背景及求請
9. 被告人46歲,初犯,出生於中國,大學畢業後,在2003年被上海公司派往日本工作,並與丈夫及兒子在東京定居生活。在案發時,被告人從事金融交易的軟件開發工作,月入約港幣16,205元。
10. 被告人在日本定居近20年,她是家中的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兒子及母親。
11. 被告人因被拘留而失去了在日本的工作與居留權,已付出了極沉重的代價。
12. 辯方呈交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求請信,指被告人一直擁有良好的品格,及沒有重犯的機會。
13. 被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指出她有脾血管瘤,醫生懷疑被告人有肝腫瘤、腎結石、腎囊胞及肝囊胞。醫生建議被告人必須儘快做手術切除。被告人表示脾臟的腫瘤令她恆常地腹部疼痛,她盼望出獄後能儘快覆診並接受適當的治療。
14.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罗勇 [2019] HKDC 115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松进[2019] HKDC 1173及 HKSAR v Siricheunvichit Pawat[2023] HKDC 1855讓法庭參考。
15. 辯方力陳被告人是來香港旅遊時順便幫朋友運送裝著烏龜的行李,沒有收取酬勞。
16. 就控罪二,法庭可考慮罗勇案及肖松进案,烏龜也是被藏在行李箱內,法庭均採用了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頒令此控罪與和所有判刑同期執行。
17. 辯方懇請法庭採用總刑期不高於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18. 於2018年5月1日《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獲修訂,罰則大大提升,目的是為了有效阻嚇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並向國際及本地社會傳達明確的訊息,以表明政府保護瀕危物種和打擊走私野生動物的決心。
19. 控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0元及監禁7年;而控罪二則經簡易程序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3年。
20. 《公約》明顯是保護瀕危物種,案中的龜因面臨寵物貿易所威脅,其數量下跌,列為易危及瀕危级别,數量也急劇減少,有機會被滅絕,法庭有責任發出訉息,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和打擊野生動物販運。
21. 辯方表示,被告人犯下目前的罪行是幫助朋友把動物帶進來,她這樣做不是為了謀利。本席認為,被告人應質疑其朋友為何著她帶大量烏龜到來香港,其用意何在。倘若案中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故意來港犯案,把瀕危物種偷運入境販運的話,這是加刑因素;即使本案中被告人是幫助朋友,這絕不能成為被告違反香港法律的藉口。
22. 本席看過有關渉案所拍攝的相片,經查詢後,被告人的行李箱是以寄艙方式帶上飛機,可推斷在運送過程中,行李箱會經多番碰撞,飛機的旅程歷時五小時,寄艙的環境溫度相對較低,在缺乏食水和糧食下,烏龜受到創傷的風險不容忽視。
23. 本席考慮Siricheunvichit Pawat,案中練錦鴻法官參考了HKSAR v. Rasolonirina Marie Yvon Aljmi [2020] HKDC 170一案,Siricheunvichit Pawat案渉及18隻龜及3條蜥蜴,法庭採納3年為量刑點。本席認為案件極具參考價值,能反映販運瀕危物種的嚴重性,香港必須履行《公約》的國際義務,在自然保育作出貢獻。
24. 考慮了瀕危動物烏龜物種數量共64隻及價值65萬多元,
直到昨天為止,現只有34隻龜仍然存活,安置在漁護署,可見對瀕危的烏龜的傷害有多大。本席認為唯一適當判刑是監禁。
25. 控罪一量刑起點定為24個月監禁;控罪二量刑起點定為6個月監禁。
26. 除了認罪扣減外,案中並無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被告人的病情可得懲教署的適切處理。
27. 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控罪一,16個月監禁;控罪二,4個月監禁。
28. 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控罪一的16個月刑期與控罪二刑期的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被告人的總刑期是18個月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69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l)(g)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