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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8/2024,[2026] HKCA 268
原案件編號 [2024] HKCFI 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15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2020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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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於香港新界大埔帝欣苑第一期第20座4C單位的死者周福蓮(CHOW FOOK LIN),遺孀,的遺產(“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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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的第33及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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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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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85號命令第2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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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林惠榮(LAM WAI W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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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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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林德元(LAM TAK YU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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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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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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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
|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1月17日 |
|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2月26日 |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庭於2025年7月21日頒發的判案書(「上訴判決」、「上訴判案書」)[1]。在本判決書中,本庭沿用在上訴判案書中所用的詞彙。
2. 基於本庭在上訴判案書中羅列的理由,本庭駁回被告人就歐陽法官該判決的上訴,並撤銷被告人的重新暫緩申請。
3. 被告人不服上訴判決,於2025年10月28日呈交 (1) 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動議通知書」、「許可申請」),及 (2) 傳票,申請暫緩執行上訴判決(「暫緩執行傳票」、「暫緩執行申請」)。
4. 經考慮動議通知書及暫緩執行傳票內容,亦在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兩項申請,毋需進行口頭聆訊。
5.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 就申請上訴許可期限,《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規定,相關的動議通知書,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而根據第24(5)條,上訴法庭可作出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該期限。
7. 上訴法庭只會在申請人能提出例外或至少是非常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行使第24(5)條的酌情權,准許逾期提出申請許可 — 見蘇秀麗經營 WING FUNG TRADING CO 及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2018] HKCA 224,第9段。
8. 在決定是否批准延長申請上訴許可期限時,上訴法庭一般可考慮 (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理由、(3) 擬提的上訴理由的强弱,及 (4) 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 見有關邵國煒的事宜 [2022] HKCA 1319,第7段。
9. 上訴判案書於2025年7月21日頒發,而被告人於2025年10月28日才呈交動議通知書,逾期超過兩個月。
10. 被告人並無提出申請,要求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
11. 被告人並無就他呈交動議通知書延誤的理由,作出解釋。
12.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全無理據。
13. 在其動議通知書中,被告人只稱:
上訴法庭三位尊敬的法官審案馬虎、完全沒有細看我的文件冊、及我的證據,正常人看到我的證據如土地查冊可以看到弟林志元已被父母除名。我父親的相可看得出臨終前病情嚴重不能立遺囑。我不能三言兩語說得清,情[原文如此]求終審法院的法官去看清事實。
14. 動議通知書內容籠統空泛,全無實質詳情支持。
15. 在其書面陳詞中,被告人也只是重複他就他認為是證據的論述,如他父母的遺照、他們住家的物業土地查冊、原告人作假、原告人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父母已趕原告人出家門等。
16. 首先,就原告的上訴理由,本庭已在上訴判案書中處理 —見上訴判案書第19至25段。
17. 無論如何,被告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理由,遠非屬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8. 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批准被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
19.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及撤銷被告人的許可申請及暫緩執行申請。
20. 本庭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就許可申請及暫緩執行傳票所涉的訟費。經考慮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相關的訟費為港幣五萬五千元。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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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雲浩)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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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家雄)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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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由鄭姚梁律師事務所轉聘 彭籽峰大律師及左兆雯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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