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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730/2013
[2026] HKFC 1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073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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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
2026年4月13日 |
| 呈請人陳詞日期 : |
2026年4月10日 |
| 答辯人陳詞日期 : |
2026年4月13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6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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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迴避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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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這是答辯人(“男方”)於2026年3月3日存檔傳票 (“該傳票”) 連同其非宗教式的支持誓詞(“該誓詞”),向法庭作出申請許可存檔以下文件︰
(1) 申請撤換原審法官勞杰民陳詞補充;及
(2) 就呈請人(“女方”)2026年2月10日《反對陳述書》提交逐點駁斥陳詞。
2. 於2023年11月24日,本席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書面判決[1]及頒發命令(“附屬濟助命令”)如下︰
1. 在女方向法庭承諾支付女兒港幣$4,000作為女兒的生活費,由2023年10月1日起,其後在每月的第一日,直至女兒完成全日制的大學課程。該款項須直接支付到女兒的指定銀行戶口;
2. 於絕對離婚令發出後的三個月內,男方須把將花墟道物業的所有業權和權益轉讓給女方,而花墟道物業所有按揭欠款,有關轉讓的律師費包括贖回按揭契的律師費等開支,須在轉讓時,由女方負責償還和支付;
3. 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於花墟道物業的附屬濟助通知書,註冊摘要編號為19121001190013;
4. 花墟道物業的所有租客及佔用人須於本命令送達之後兩個月內將花墟道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予女方。有關命令須根據以下方式送達花墟道物業的所有租客及佔用人︰
i. 以平郵寄至花墟道物業地址;
ii. 投入花墟道物業的信箱;及
iii. 連續三日張貼在花墟道物業的正門上;
5. 於絕對離婚令發出後的三個月內,以私人協議或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海富花園物業,底價為人民幣$3,265,000,由女方負責出售包括委託內地相關律師或地產專業人士負責,出售之金額將以下列次序支付︰
i. 按揭欠款,如有的話;
ii. 出售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出售的律師或地產專業人士及內地政府收取的費用,如有的話;
iii. 女方合共港幣$808,362.3,即她可獲得的差價金額為港幣$712,362.3及她為男方預支女兒四年大學的一半生活費金額為港幣$96,000;
iv. 餘數歸男方;
6. 男方須按照女方的要求簽署所有有關轉讓花墟道物業予女方,及簽署所有有關出售海富花園物業的文件,包括有關贖回按揭契約及出售文件等,如男方疏忽或拒絕遵從簽署任何文件或契約以把其於花墟道物業的所有業權和權益轉讓於女方包括贖回按揭契,及以把海富花園物業出售,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8 A條,委任及授權林李黎律師事務所的林耀昌律師代表男方簽訂一切有關文件及契約;
7. 花墟道物業及女方可從出售海富物業獲得的款項均須受制於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8. 雙方可保留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包括佛山物業;
9. 就執行本命令的事宜,雙方可向法庭作出進一步的申請;
10. 女方須以平郵方式將本命令的蓋印副本分別送達男方的以下地址:
i. 花墟道物業地址;
ii. 海富花園物業地址;
iii. 佛山物業地址。
3. 其後,男方就附屬濟助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4月12日,本席頒令撤銷男方分別於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及12月22日提出的三張傳票連同訟費[2]。
4. 由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是花墟道物業的按揭銀行,該銀行透過其代表律師要求女方提供附屬濟助命令及本案的絕對離婚令。故女方代表律師分別於2025年4月15日及於2025年6月26日發出傳票申請批准女方使用、提供及或提及附屬濟助命令,及區域法院於2024年6月11日發出的有關本案的絕對離婚令予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律師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及解除女方與該絕對離婚令有關的任何隱含承諾。
5. 聆案官於2025年11月27日批准該申請。男方就聆案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於2026年1月13日,本席撤銷男方的上訴連同訟費。
6. 男方就本席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6年7月13日,本席頒令撤銷男方的申請連同訟費[3]。
相關法律原則
7. 就迴避或撤換法官申請而言,男方須基於及證明實際偏頗或者表面偏頗作出有關申請。一般而言,法庭必須謹慎處理缺乏理據、出於策略考慮或為選擇法官而提出的迴避申請。任何空洞、含糊籠統的「偏頗」指稱,不足以支持迴避申請。申請法官迴避的一方須述明其所指引致意識到存在偏頗的行為,與某訴訟方或某爭議點有何邏輯關連。(朱賽金 對 PIZZAEXPRESS (HONG KONG) LTD [2022] HKDC 876 (第11至13段))
8. 申請人不得因為聆案官或法官曾就案中事宜、要求或申請作出對其不利的決定本身,就指控聆案官或法官偏幫訴訟的另一方,甚至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迴避或令其失去處理案件的資格。(ZHENG YANQIU 及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IMITED [2024] HKCFI 2189(第13段))
討論
9. 從該誓詞可見,男方的理據都只不過是重覆以往申請的理由,他一再聲稱本席在審訊時採納女方3宗偽造證據,而女方對此堅決否認,又稱本席對他提交的證據則置若罔聞、連續3次撤銷他的傳票是剝奪了他的上訴權、程序嚴重不公。此外,男方認為本席在他染疫無法應訊時,單方面採用偽證作出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10. 簡單來說,男方認為女方及其代表律師偽造多項文件、妨礙司法公正等。而本席多次拒絕男方的申請,明顯偏袒女方,又認為本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涉及包庇多宗偽造證據的刑事罪行。本席認為這均是空洞、含糊籠統的「偏頗」指稱,不足以支持迴避申請。
11. 男方一如既往只是重複申述他反對附屬濟助命令的理由,他只不過是借此次申請再次重複表達他對本席的不滿。附屬濟助命令已經是家事法庭對本案的附屬濟助的最終判決。根據權責已完(functus officio)原則,在該判決書作出之後,家事法庭已無固有司法管轄權去審理附屬濟助命令。假設即使男方是次申請成功,之後就算改由其他家事法庭法官來處理本案,也不會對附屬濟助命令有任何影響。
12. 事實上,於2024年5月16日,男方已就附屬濟助命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4]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等待判決。
13. 本席認為在該誓詞中,男方並沒有述明他所聲稱的理由如何導致本席在作出上述有關命令對男方構成任何實際偏頗或者表面偏頗。男方是次申請明顯欠缺理據支持,只是出於策略考慮或為選擇法官而提出本申請。
14. 對於男方申請就女方於2026年2月10日存檔的反對陳述書提交陳詞,本席認為男方已在其多份誓詞,包括上訴理由擬本及書面陳述書詳細列出其理據,並已在其聆訊文件冊中提供了所有證據。因此,本席認為沒有必要批准男方存檔陳詞再次不斷重複其所持的理據及文件。
總結
15. 本席現頒令撤銷該傳票。
16. 就訟費方面,女方要求法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是次申請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評定。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的規定︰
(1) 區域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情況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a) 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述及的任何分擔提議,而該提議是依據一項保留使區域法院知悉此事的權利而使區域法院知悉者;
(b) 任何繳存法院的款項及其款額;
(c) 任何根據第33號命令第4A(2)條規則提出的書面提議;
(d) 任何明示為“除訟費外無損權利”且關乎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爭論點的書面提議,但如作出該提議的一方在提議作出時,本可藉根據第22號命令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以就訟費作自保,則區域法院不得考慮該提議;
(e) 各方的行為舉措;
(f) 某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及
(g) 區域法院已被促請注意的由某一方作出的任何可被接納的和解提議。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a)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b)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c)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d)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加上重點]
17.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法庭在決定訟費時須考慮男方在本案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18. 而就彌償基準評定訟費的法律原則,勝訴方須要先證明案件存在著特殊或異常情況,以支持作出彌償訟費令。這些情況並不限於別有用心或為不當目的而提起訴訟或敗訴方曾作出欺詐或不光采行為,法庭亦可考慮與訟各方的屬性以及法律程序的性質。法庭可考慮理據的範圍,可擴展至(但僅限於)關乎訴訟及與訟方行為的任何事宜,以及導致訴訟的情況,除了所判給的按彌償基準訟費須為「適當」外,法院的酌情權不應受任何掣肘。(劉 及 何 [2023] HKFC 244 (第40段))
19. 反觀男方在本案中的行為,男方在大部份訴訟程序中均採取不合作態度,多次違反法庭命令,導致審訊是女方唯一可以獲得附屬濟助的手段。在附屬濟助命令作出後,男方仍一如既往,拒絕配合女方執行該命令,無理地拖延女方取得花墟道物業的所有業權和權益的時間,令女方須通過冗長的法律程序方可推進執行有關判決。男方亦從未向女方支付過法庭評定的訟費。再者,男方反對女方的申請的理據都是千篇一律,重點都是針對附屬濟助命令,而非相關申請本身。
20. 男方是次申請要求撤換本席,但根據該誓詞的內容,男方只是在不斷重覆他在過往申請中的理由,千頁一律,根本沒有足夠的法律理據提出是次申請,可見男方是懷著不當目的來提出是次不合理的申請,最終目的是想拖延法律程序、增加女方的訟費支出及企圖通過更換法官來推翻有關判決。
21. 本席認為男方的行為是無理纏擾的行為,不應獲得姑息,本申請是一宗合適的案件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22. 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該傳票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評定。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將交由法庭評定。而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林李黎律師事務所邱思穎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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