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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730/2013
[2026] HKFC 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073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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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6年2月1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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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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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席於2023年11月24日就呈請人(“女方”)的附屬濟助頒下書面判決[1]及頒發命令(“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如下︰
1. 在女方向法庭承諾支付女兒港幣$4,000作為女兒的生活費,由2023年10月1日起,其後在每月的第一日,直至女兒完成全日制的大學課程。該款項須直接支付到女兒的指定銀行戶口;
2. 於絕對離婚令發出後的三個月內,男方須把將花墟道物業的所有業權和權益轉讓給女方,而花墟道物業所有按揭欠款,有關轉讓的律師費包括贖回按揭契的律師費等開支,須在轉讓時,由女方負責償還和支付;
3. 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於花墟道物業的附屬濟助通知書,註冊摘要編號為19121001190013。;
4. 花墟道物業的所有租客及佔用人須於本命令送達之後兩個月內將花墟道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予女方。有關命令須根據以下方式送達花墟道物業的所有租客及佔用人:
i. 以平郵寄至花墟道物業地址;
ii. 投入花墟道物業的信箱;及
iii. 連續三日張貼在花墟道物業的正門上;
5. 於絕對離婚令發出後的三個月內,以私人協議或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海富花園物業,底價為人民幣$3,265,000,由女方負責出售包括委託內地相關律師或地產專業人士負責,出售之金額將以下列次序支付︰
i. 按揭欠款,如有的話;
ii. 出售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出售的律師或地產專業人士及內地政府收取的費用,如有的話;
iii. 女方合共港幣$808,362.3,即她可獲得的差價金額為港幣$712,362.3及她為男方預支女兒四年大學的一半生活費金額為港幣$96,000;
iv. 餘數歸男方;
6. 男方須按照女方的要求簽署所有有關轉讓花墟道物業予女方,及簽署所有有關出售海富花園物業的文件,包括有關贖回按揭契約及出售文件等,如男方疏忽或拒絕遵從簽署任何文件或契約以把其於花墟道物業的所有業權和權益轉讓於女方包括贖回按揭契,及以把海富花園物業出售,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8
A條,委任及授權林李黎律師事務所的林耀昌律師代表男方簽訂一切有關文件及契約;
7. 花墟道物業及女方可從出售海富物業獲得的款項均須受制於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8. 雙方可保留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包括佛山物業;
9. 就執行本命令的事宜,雙方可向法庭作出進一步的申請;
10. 女方須以平郵方式將本命令的蓋印副本分別送達男方的以下地址:
i. 花墟道物業地址;
ii. 海富花園物業地址;
iii. 佛山物業地址。
2. 其後,答辯人(“男方”)就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4月12日,本席頒令撤銷男方分別於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及12月22日提出的三張傳票連同訟費[2]。
3. 由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是花墟道物業的按揭銀行,該銀行透過其代表律師要求女方提供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及本案的絕對離婚令。故女方代表律師分別於2025年4月15日及於2025年6月26日發出傳票申請批准女方使用、提供及或提及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及區域法院於2024年6月11日發出的有關本案的絕對離婚令予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律師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及解除女方與該絕對離婚令有關的任何隱含承諾。
4. 聆案官於2025年11月27日批准該申請。男方就聆案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於2026年1月13日,本席撤銷男方的上訴連同訟費。現男方就本席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
5. 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上訴理由
6. 男方認為女方及其代表律師偽造多項文件、妨礙司法公正等。而本席多次拒絕男方的申請,明顯偏袒女方,又認為本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涉及包庇多宗偽造證據的刑事罪行。
7. 本席認為這些理由完全與女方的申請無關,亦不是上訴的理據。
8. 男方一如既往只是重複申述他反對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的理由,他只不過是借此次上訴申請再次重複表達他對本席的不滿。
9. 婚姻訴訟規則第121(2)條訂明如下:
對扣留在法院的文件進行查閱等
(1)任何婚姻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其律師或律政司司長,均可翻查和查閱就該等法律程序而在登記處存檔或遞交的任何文件,並可索取該等文件的副本。
(2)除第47A(3)及95(3)條及本條第(1)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在登記處存檔或遞交的文件,如非公開法庭所作的判令或命令,在未得法院許可下,不得公開讓人查閱;任何人未得法院許可,亦不得取走或獲發給任何此等文件或其摘錄的副本。
10. 毫無疑問,女方是基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的合理要求而作出相關的申請,法庭有需要作出命令批准女方使用、提供及或提及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及區域法院於2024年6月11日發出的有關本案的絕對離婚令予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和解除女方對2023年11月24日的命令及絕對離婚令有關的任何隱含承諾。
11. 本席認為聆案官的裁決是正確的。
總結
12. 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男方沒有合理機會
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13. 本席現頒令撤銷男方於2026年1月27日提出的傳票連同訟費。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林李黎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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