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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730/2013
[2024] HKFC 7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073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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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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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 、擱置執行判決及撤銷訟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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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3年11月24日就呈請人(“女方”)的附屬濟助頒下書面判決(“該判決”)。這是答辯人(“男方”)就該判決提出以下三項申請:
i. 上訴許可;
ii. 擱置執行判決及;
iii. 撤銷訟費判決。
上訴許可申請
2. 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 男方認為本席被誤導以為女方現在仍然與男方擁有女兒的共同管養權。事實上,在審訊時,女兒已經年滿超過18歲,女兒的獨有或共同管養權並不是在本席判案時考慮的因素。本席在判決書第33段中提到:
“從2020年開始,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在香港一起居住,支付他們的生活費。大兒子已能自立,但本席仍需考慮女兒在未來四年在中國內地入讀大學的生活開支和有關費用。”
4. 本席在判決書第36段中認為雙方應平均支付女兒在未來四年的每月開支。男方認為本席就女兒的生活費和學費作出錯誤的判決,但沒有提出任何理據為何平均支付的安排是錯誤。
5. 男方認為本席不應頒令把花墟道物業轉讓給女方。他認為他需要花墟道物業的租金來支付女兒完成四年大學的生活費和學費。本席在判決書第33至42段已充分考慮了女兒的福祉,基於女方向法庭承諾每月支付女兒港幣$4,000作為女兒完成四年大學的生活費和學費,本席認為女兒的經濟需要以得到保障,而轉讓花墟道物業給女方並不會影響女兒的福祉。
6. 男方認為他在照顧一對家庭子女方面作出重大貢獻。本席並沒有忽略他曾對家庭的貢獻,在判決書第34段中認為男女雙方對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大致相若。
7. 更重要的是,男方違反2023年3月31日法庭命令,沒有存檔及送達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Form E)和就附屬濟助的敍事誓章,亦沒有出庭應訊或作證。但現在他卻提出針對女方的多項指控,及提出他欠下親友800多萬人民幣的債務,又聲稱欠下他胞姐債務及把佛山物業抵押給胞姐。這些新的證據都並非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1 WLR 1489 案例所定下的法律原則,即「即使以合理努力,無法於原審時取得該進一步證據」的必要條件。故此,本席不能接納這些新的證據。
8. 男方只是簡單解釋患了重病,又無法回深圳居所收信,故沒有出席審訊。但他並沒有解釋為何在過去多次聆訊,包括2020年7月8日、2020年11月6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8月5日及2023年3月31日等的聆訊都沒有出席及沒有按照法庭命令存檔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敍事誓章。
9. 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男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擱置執行判決申請
10. 男方除了重複他在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他亦提出在疫情期間透過親友支付女兒生活費,合共港幣$105,000。又從女兒開學直至2023年11月,男方亦支付女兒生活費及學費,合共港幣17,000多元。這些都是新證據,基於有關法律原則,本席不接納。
11. 男方不但沒有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他亦不能達到法庭會考慮擱置執行該判決的最低門檻,亦未能夠證明擱置執行命令的必要性。故此,在沒有良好理由下,本席拒絕男方的擱置申請。
撤銷訟費判決申請
12. 男方認為他已負債纍纍高達港幣八百多萬元。但本席認為經濟困難並非理所當然成為拒絕支付訟費的理由。
13. 此外,男方沒有存檔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本席有權向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更不能接納他突然負債纍纍的說法。
14. 眾所周知,法庭就訟費方面有重大的酌情權,上訴法院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的情況下才會干預。基於男方多次違反法院命令及沒有出席法庭聆訊和審訊,本席拒絕男方就撤銷訟費判決的申請。
總結
15. 本席現頒令撤銷男方分別於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及12月22日提出的三張傳票連同訟費。
16. 女方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林李黎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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