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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29/2022
[2022] HKCA 17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2年第12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0年第3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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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何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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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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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李妙桂 REPRESENTING THE ESTATE OF
何漢嘉 (DECEA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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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SUANT TO ORDER OF MASTER M. WONG DATED 10TH MA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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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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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11月23日 |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背景
1. 2022年1月26日,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並裁定被告人的反申索勝訴。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在2022年4月20日被歐陽法官拒絕[1]。
2. 原告人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22年8月31日被上訴法庭拒絕,命令他須支付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55,000[2]。
3. 原告人在2022年9月1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8月31日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由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63B條訂明,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在2022年9月28日,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4. 原告人其後致函法庭,表示欲就上訴庭8月31日作出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有鑒於《區域法院條例》第63B條,對上訴庭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訟費命令不適用,關副庭長指示原告人可存檔及送達《補充提出動議通知書》,就這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並述明針對這訟費命令的上訴理據。
5. 原告人在2022年10月17日存檔了《補充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提交了法律典據。
分析及裁決
6.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條,上訴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 原告人在《補充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及到他對案情的分析,並列舉了他對歐陽法官判決的不滿,以及對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之不滿。原告人聲稱法庭的判決有嚴重不公之處,但他提出的論點只是關於法庭對案中的爭議點作出的分析或裁斷,而非針對訟費命令。
8. 如前所述,在法律上原告人已無權再就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因此本庭在這申請不會考慮他就此等事宜提出的論點。
9. 原告人提交的補充案例列表,包含了一些有關法庭作出訟費命令或針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的法律原則。可是他未能指出,上訴法庭所作的訟費命令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指出提交的案例如何支持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例如他未能顯示本案涉及公衆利益,致使法庭應該不作訟費命令[3],又或是本案有任何例外的情況,令法庭應該不按訴訟結果作出訟費命令[4]。
10. 原告人指稱法庭錯判法律問題,影響中港各式信托投資,並指出司法不公會引起社會對司法及投資失信心。可是,該等論點是針對法庭對他的申索所作的判決,而不是針對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在這申請,他未能顯示該訟費命令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就2022年8月31日的訟費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本庭命令撤銷原告人2022年10月17日存檔的《補充提出動議通知書》。由於被告人未有作出陳詞,就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 (林雲浩) |
(周家明)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翁宗榮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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