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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2/2024,[2026] HKCA 1321
原案件:[2024] HKCFI 1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10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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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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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T. T.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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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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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家雄 |
| 聆訊日期: |
2026年2月27日 |
| 判案日期: |
2026年2月27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6年8月18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家雄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2024年5月3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仲衡(「原審法官」)席前,承認4項亂倫罪[1] 及控方案情撮要(「案情撮要」);同年5月6日,被判處總刑期6年半監禁[2]。
2. 申請人不服,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在被單一法官於2025年5月16日拒絕後[3],於2025年5月28日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 申請人由王寶榮大律師[4]代表;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鳳珊代表。
4. 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本庭即時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駁回他就刑罰的上訴,並向申請人發出3星期的「減時命令」。以下是本庭作出上述裁決的理由。
承認案情
5. 2021年12月20日,申請人被拘捕。警誡下,申請人承認有與其妹妹(「X」)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強迫X進行性行為。
6. 在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前,控方原先控告申請人3項強姦罪及1項企圖強姦罪,並表示會申請加控3項亂倫罪及1項企圖亂倫罪作交替控罪及新增4項亂倫罪。控辯雙方其後達成認罪協議,申請人承認4項控罪(經修訂公訴書第9至12項),控方不續控餘下控罪。
7. 申請人承認的案情可撮要如下:
(a) 申請人承認於2017至2019年間,4次在其小西灣的居所(「該單位」)與X發生性行為;
(b) 案發時,X約13至15歲,申請人約23至25歲;
(c) 就控罪9:
(i) 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的某天,X當時約14歲,申請人跟她在該單位的沙發上看電影,當時單位內沒有其他人。因沙發較細,申請人與X靠得較近,申請人稱「自己有性慾及其性器官有反應,故主動靠近X並對對方作出一些較曖昧的行為,目的為『想佔便宜』,即貼著X的身體及進行性交」;
(ii) 申請人先攬著X,雙方身體互相貼著。其後,申請人主動拿他的陽具接觸X的大腿,待對方沒有反應,申請人再嘗試將其陽具插入X的陰道,數次失敗後,最終成功,過程約10-30分鐘。申請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但可能有觸碰X的胸部及下體,最終由於X不喜歡故終止;
(iii) 申請人理解X過程中沒有拒絕,可能因為她不知道申請人在做甚麼;
(d) 就控罪10:
(i)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的某天,當時申請人與女朋友分手。案發時,申請人與X在該單位內躺在床上,申請人左手拿著手機與X一同看短片,右手則攬著X的膊頭,亦將X的腿放在他的大腿上。申請人「攬著X因為感到冷及想佔X便宜,令自己感到興奮」;
(ii) X短暫替申請人手淫,二人繼而進行性行為,過程約30分鐘。申請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但可能有觸碰X的胸部及下體;
(iii) 最終由X決定停止繼續進行性行為,申請人理解可能因為過程太耐,X感到不舒服;
(e) 就控罪11及12:
(i) 申請人與X於2019年12月期間的兩天深夜時間,在該單位內的床上兩次進行性行為。過程與之前相若,二人先開始有身體接觸,繼而再發生關係;
(ii) 兩次事件發生時,該單位內沒有其他人,申請人均沒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但可能有觸碰X的胸部及下體。
X心理評估報告
8. 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游女士(「游心理學家」)曾於2023年8月24日及2024年4月18日接見X,並撰寫了她對X的心理評估報告[5](「心理評估報告」)。
9. 心理評估報告有以下的總結:
3.1. The present assessment showed that [X] is suffering from complex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She is
traumatized sexually. She has significant sexual distress. [X] struggles with trusting others especially
men. She has difficulty in developing meaningful and close relationships. The aversive childhood experiences
such as the family violence, the bullying of the brother, and the lack of care, protection and family
support compounded the impacts of the sexual traumas. The disclosure process was also traumatizing as [X]
was disbelieved, blamed and reprimanded by her mother and the extended family. [X] literally loses her
family after the disclosure as she comes to realize that they are not reliable and trustworthy and do not
care genuinely about her.
3.2 [X] would continue therapy at this Unit with the Undersigned.
求情
10. 申請人於求情時指他和X一直感情要好,兩兄妹是在愈走愈近的情況下作出本案中超越兄妹關係的行為(下稱「超越關係求情」)。特別地,王大律師在他的書面求情陳詞中陳稱[6]:
[申請人]和妹妹自從搬到案發單位一起生活後,他和妹妹互相照顧大家,感情一直很好,結果二人越走越近,出現了超越兄妹的行為。[申請人]不是有預謀犯案的,他只是一時衝動而犯下如此嚴重的錯誤。[申請人]因愚蠢而犯下該四項控罪,[申請人]現感到十分羞愧和內疚,亦感到十分後悔。
王大律師亦指,本案為一宗兄妹亂倫案件,其嚴重程度與父女亂倫大有不同[7]。
申請人背景
11. 申請人生於1994年11月15日,父親於2017年8月25日去世。申請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8]。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2. 在判刑前,原審法官考慮了的X心理評估報告,而就其內容,原審法官有以下的撮要:
心理專家認為X家人一向對X的看待加深了亂倫行為對X的傷害,X長期遭侵犯,但即使她向母親求助,但得不到母親的任何保護和支持。X害怕較她年長和強壯的[申請人]……
事發至今,X感到失去了自己的家庭,她不想跟母親的家人有任何聯絡……
報告指事件影響X不再信任人和對男性恐懼……
報告指出X仍活在少年痛苦經歷的恐懼中,她於街上看見身型與[申請人]相若的人時會使她感到驚恐,她害怕[申請人]會找她報復。X的幻聽、幻覺情況於她入住宿舍後得到改善。她決定將來離開家人,獨立生活……
報告指出X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其成因包括本案的亂倫事件、幼年時家人對她的漠視、缺乏照顧和家暴……
報告結論指X的創傷壓力症候群來自本案的亂倫事件和家人長期以來對她的家暴和霸凌行為,家人於整個過程中對X並無任何關心和保護,加深了亂倫事件對X的傷害。本案揭發後,X感到家人不再可信、可靠,她等同失去了她的家庭。報告指X將繼續接受社署心理專家的治療……
13. 在考慮事件對X的傷害後,原審法官指出:
亂倫罪違反基本倫常道德和損害家庭的結構。
本席認為本案控罪的刑罰需足以懲罰[申請人]和具阻嚇力,法庭亦希望刑罰可於一定程度撫平事件對X的傷害。
X案發時的年齡高於13歲但不足16歲,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47(1)(a)條,本案亂倫罪的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
[申請人]較X年長九年多,他於2017至2019年案發期間,四次對不足16歲的親妹X干犯亂倫罪。
本席謹記案例R v Wong Kin Wa [1989] 1 HKC
143案指明兄妹亂倫案件的嚴重程度與父女亂倫大有不同,父女亂倫是較兄妹亂倫案件嚴重。本席不接納辯方所說本案是由於[申請人]和X一直感情良好,兩兄妹是於愈走愈近的情況下作出本案超越兄妹關係的行為。案情撮要清楚指出[申請人]犯案時是抱著佔便宜的心態行事,與辯方於輕判陳詞的版本相悖。本席認為辯方於輕判陳詞的版本亦與X的心理評估報告所見事件對她造成的影響和傷害相悖。如本案是如辯方所說的情況下發生,本席不相信X會出現如報告所見對她的影響和傷害。
……
法庭考慮到[申請人]犯案時雖然沒有射精,但他沒有使用避孕套。X的年齡不足16歲。根據案情撮要,控罪九案發時,她約14歲。[申請人]較X年長九歲多和事件對X造成的影響和傷害,這屬加重刑責的因素。
14. 原審法官最終就每項控罪採納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申請人因初犯及認罪應得到1/3刑罰扣減,每項控罪監禁4年4個月。原審法官認為刑期應部分分期執行,合共6年半的總刑期可恰當反映本案的整體刑責。控罪9和10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11和12的刑期同期執行,但當中2年2個月與控罪9和10的刑期分期執行。
重新上訴理由
15. 在2025年8月4日的申請人的書面陳詞(2)(「申請陳詞2」)中,申請人確定採納2024年9月30日的申請人的書面陳詞[9](「申請陳詞1」)。申請人提出4項上訴理由(「上訴理由1」至「上訴理由4」),可歸納如下:
(a) 原審法官總刑期6年半過重(相當9年9個月起點);
(b) 原審法官過度依賴心理評估報告內容,而未有充分考慮該報告包含多處控方沒有作出起訴或繼續起訴的指控,這包括心理評估報告內容重申了有關強姦的指控,X並無作證,申請人亦沒有機會反駁這些指控;
(c) 原審法官沒有作出「紐頓聆訊」下便不接納申請人有關「他和X關係融洽」的求情陳詞,以及判斷心理評估報告內的陳述是真確;
(d) 原審法官錯誤地基於案情撮要指申請人曾指「想佔X便宜」而不接納申請人的求情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16. 答辯人的反駁理據,可概述如下:
(a) 本案涉及四次的亂倫行為,橫跨兩年,於不同時間干犯。本案中有以下加刑因素:控罪9發生時,X只有約14歲[10];申請人作為X的照顧者,違反了X對他的信任;申請人沒有使用避孕套;申請人的行爲對X造成嚴重傷害。原審法官清楚指出傷害是開始自申請人承認的4項亂倫罪。原審法官下令將控罪9和10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11和12的刑期同期執行,當中2年2個月與控罪9和10的刑期分期執行,實際上每項控罪於認罪後約9個月分期執行,絕無不妥。認罪後的6年半監禁的總刑期亦非明顯過重[11]。
(b) 原審法官在判詞中複述報告內容時,主要是提到了母親對X的漠視所造成的影響,並沒有提及任何強姦的指控或申請人申請陳詞1第15段所提及的心理評估報告內容。
(c) 原審法官有權在毋須進行紐頓聆訊下拒絕兄妹感情要好的求情陳詞。原審法官並沒有以心理評估報告中所敘述X向心理學家所作的陳述為判刑的事實基礎。
(d)
申請人承認是想「佔X便宜」而跟X發生身體接觸。申請人於上訴階段嘗試引述申請人在並沒有呈堂的錄影會面中的開脫性供詞,答辯人認為該些供詞只是自圓其說,而事實上該些解釋並沒有包括於案情撮要內,並不應被原審法官或上訴庭考慮[12]。如原審法官指出,辯方的陳詞亦跟心理評估報告不符合。該報告指X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這跟X與申請人是「關係好到過左火」的說法矛盾。答辯人認為原審法官拒絕接受有關求情陳詞是十分正確。
討論
上訴理由2至4
17. 上訴理由2至4可作一併考慮。
18. 上述3個上訴理由,亦與超越關係求情相關。
19. 在申請陳詞2中[13],就上訴理由2,王大律師提出以下的「理據」(實際上是反問):
判刑時法官是否或者是否有可能過度考慮了心理報告的內容特別是報告裡面有關X(於法庭外)對案情的陳述;(強調後加)
20. 心理評估報告的確包含一些X的庭外陳述,部分超越申請人承認的控罪,而X亦沒有出庭作供。
21. 但在王大律師向原審法官作出口頭輕判請求陳詞時,王大律師已兩次指出上述觀點,而原審法官亦即時明確指出,「我判刑嘅基礎必然係被告承認嘅案情撮要」及「我明白個報告,但係我判刑係基
-- 根據個案情」。
22. 在判刑時,原審法官引述心理評估報告,主要是解釋事件對X帶來的心理創傷,並指出若超越關係求情屬實,他不相信X會出現如報告列出的影響和傷害。
23. 根據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再[14]中的解釋及確認,至少,心理評估報告中包含X的庭外陳述,可呈堂作爲游心理學家意見的基礎。
24. 本上訴的口頭聆訊時,雖然本庭要求協助,但王大律師並未能從判刑錄音或判刑理由謄本中指出原審法官實際上考慮了甚麼他不可考慮的內容;申請人的說法實際上是因為(他認爲)最終判刑太重,反映原審法官有可能考慮了一些他不可考慮的庭外陳述。
25. 並無不敬,但基於以上原因,亦基於下文就上訴理由1的討論,本庭認為王大律師上述就上訴理由2提出的「理據」(或反問),純屬臆測。
26. 同樣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在案情撮要中,兩次明確承認他相關行為的「目的為『想佔便宜』,即貼著X的身體及進行性交」,及他「攬著X因為感到冷及想佔X便宜,令自己感到興奮」。他亦承認,他理解X過程中沒有拒絕可能因為她不知道他在做甚麼。
27. 基於上述的承認事實,亦基於游心理學家評估X所受的傷害,原審法官不接納超越關係求情,有理有據。
28. 在聽取口頭輕判請求陳詞時,原審法官已清楚向王大律師指出,申請人承認的事實及其所受的創傷,與超越關係求情相悖。雖則如此,申請人並無要求紐頓聆訊,亦無要求倚仗其他文件(如申請人的錄影會面詳細內容)以作解釋。
29. 無論如何,如陳專員援引的Archbold Hong Kong 2026 paragraph
5-14解釋:
The cases establish three situations where, although there is a dispute over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court
is not obliged to hear evidence under the principles laid down in R v Newton ……
……
(b) The second exception is where the defence version can be described as “manifestly false” or
“wholly
implausible”: HKSAR v Tong Chi Keung (CACC 332/1997, [1998] HKLRD (Yrbk) 241) …… If the mitigation
advanced by the defendant is farfetched and unbelievable, a Newton hearing is not required: HKSAR
v Yau Wai Man [2010] 3 HKC 503.
30. 本庭認為,基於上述的承認事實及游心理學家評估X所受的創傷,超越關係求情,明顯錯誤,全不可信。
31. 在預備本上訴時,申請人曾申請要求將他的三份錄影會面的騰本加入上訴宗卷,但遭拒絕。
32. 關於上述要求,在申請陳詞2中[15],王大律師提出另一個「理據」(實際上也是反問):
作出本申請時申請人邀請法庭參看申請人該些錄影會見的謄本(只是有關申請人當時對「佔便宜」的解釋)是否不恰當的做法。
33. 基於以下原因本庭拒絕參看相關謄本:
(a) 如上文指出,在求情階段,申請人並無要求紐頓聆訊,亦無要求倚仗錄影會面內容;
(b) 亦如上文解釋,基於上述的承認事實及游心理學家評估X所受的創傷,超越關係求情,明顯錯誤,全不可信;
(c) 故原審法官並無參看相關文件;
(d) 上述申請人在案情撮要中同意的事實,字眼清晰,意義並不含糊;
(e) 更重要的是,即使在錄影會面謄本中有相關答問,亦不代表相關的答問可影響申請人同意事實的闡釋。申請人可能、亦可以在案情撮要中,同意一些與錄影會面內容相悖的事情(包括一些在錄影會面所說屬開脫性的內容)。
34.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認爲上訴理由2至4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上訴理由1
35. 就上訴理由1,王大律師在申請陳詞1中援引Wong Kin Wa 及原訟法庭案件HKSAR v
C.C.W.[16] 和HKSAR v Tse Kwong
Fung[17];陳專員則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豪[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XX[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Y.S.[20]及HKSAR 訴 CYL[21]。
36. 首先,本庭指出,C.C.W.和Tse Kwong
Fung均爲原審判刑。如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旭及另三人[22]一案中重申:
本庭已在過往指出過多次,在今年的律政司司長 對 唐健帮及另二人[2023]HKCA
896(判案理由書日期:2023年8月25日)又再重申: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不應被業界用作上訴時的依據。
37. 然而,即使撇開該兩案就所判刑期的參考價值,綜觀所有案例及本案的具體事實情況,並基於以下原因,本庭認為上訴理由1並不成立。
38. 在李健豪 案中,上訴法庭副庭長鮑偉華認同並引江樂士和張維新所著的香港判刑(第2版)以下段落:
Such offences (incest) strike at the very fabric of family life. Sentences are required to both
punish and
deter. Depending upon the age of the victim, sentence has regularly run from imprisonment of between six and
ten years. The offence will be aggravated if the intercourse occurred over a long period, if force is used,
if pregnancy results of the victim is very young.
39. 亦如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黎XX 案中指出:
18. 亂倫罪是極為嚴重及令人厭惡的罪行。該等罪行不但對受害女童造成終身陰影,更會摧毀家庭的完整性 ……
……
20. 法庭有責任以嚴刑阻嚇該等無良男子,以保護年輕女性。法庭亦要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任何性侵犯年幼兒童的罪行都會受嚴懲。
40. 在黎XX 案中(一項父女亂倫和一項非禮罪,受害人12歲),原審法官就亂倫罪採納9年量刑起點;在S.Y.S. 案中(兩項父女亂倫罪,受害人16歲,弱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8年,總刑期為10年;在CYL 案中(一項父女亂倫,受害人17歲,有創傷壓力症候群,對異性失去信任及要接受心理治療),量刑起點(考慮加刑因素後)為10年。
41. 在申請陳詞1中[23],王大律師陳稱:
本案涉及兄妹之間的亂倫。法官認同刑罰應較父女之間亂倫為輕…… Wong Kin Wa ……
42. 上文已引述,原審法官的觀察實為「兄妹亂倫案件的嚴重程度與父女亂倫大有不同,父女亂倫是較兄妹亂倫案件嚴重。」
43. 原審法官的觀察只屬相對性及一般性,不代表兄妹亂倫案的罪責及刑罰必然較其他類型亂倫案輕。
44. 就Wong Kin Wa 案,本庭必須指出兩點:
(a) 麥德高法官(當時官階)並沒在Wong Kin Wa 案判詞中說兄妹亂倫案的罪責及刑罰必然較其他類型亂倫案輕,他只是指出父女亂倫案件及兄妹亂倫案件的處理不同:
Counsel has drawn our attention to a passage from Principles of Sentencing by Thomas
(2nd Ed) at p
121, where the author notes that incest between brother and sister is clearly treated as an offence very
different from incest between father and daughter. We have no doubt that this is correct.
(b) 如陳專員指出,在1998年[24],與13歲以上但16歲以下女子亂倫,最高監禁已由7年大幅增加至20年。
45. 亂倫衝擊家庭生活的根本結構,本質上是極其嚴重的罪行。這是起點。
46. 亦如薛偉成法官(當時官階)在C.C.W. 案中解釋:
It seems to me that in the case of incest between a brother and sister that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is
likely to lie within a very wide range of sentencing options, depending on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However, any form of sexual abuse is serious, and especially when the victim is of a young age.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is type of offence would normally call for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Factors
that a court may take into account when sentencing for an offence of incest between a brother and sister
include: the ages of the offender and the victim;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heir
respective characters and maturity; the impact and harm on the victim; the number of occasions when
penetration occurred; 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sexual relations and any consequences that followed.
47. 取決於具體情況,兄妹亂倫,嚴重性可以相對較低,王大律師援引的Tse Kwong Fung
案是一個例子。如法官在該案判刑時指出,該案的涉案行為:
… amounts, in effect, to some sexual experimentation by very young people a long time ago.
48. 本案絕對不屬該類案件。基於以下具體情況,本案屬於極其嚴重的兄妹亂倫案,嚴重性幾近父女亂倫案:
(a) 申請人較X年長9歲多;
(b) 控罪發生時,X只有13至15歲,而申請人已有23至25歲;
(c) 控罪期間,申請人曾有女朋友,絕非一名對兩性關係無知的小孩;
(d) 在書面求情陳詞[25]中,王大律師指出申請人一家人在該單位同住期間,申請人的母親很多時要出外工作,經常夜晚都不在家。而爸爸一向不愛留在家,亦很少回家。而自從爸爸去世後,媽媽要工作,經常返夜班,很多時都沒有回家,所以很多時家裡只得申請人和妹妹兩個人;
(e) 故此,案發期間,申請人這位比X年長接近10年的兄長,實為X的照顧者。他不但沒有好好盡其兄長的責任去保護及照顧X,反而利用作為兄長及家中無人的方便,更利用X的無知[26],「佔X便宜」,性侵犯她;
(f) 申請人的行為,類近照顧者違反誠信;
(g) 控罪行為持續兩年,並非如申請人求情時稱,因一時衝動犯案;
(h) 四次犯案,均沒有戴上避孕套,令X面對患上性病及懷孕的風險,這絕非一名愛錫妹妹的兄長所爲;
(i) 根據心理評估報告,事件對X帶來極大創傷。
49. 同時不可忽略的,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47(1)(a)條,控罪9至12每罪的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
50.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原審法官採納6年半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三分一認罪扣減後為4年4個月),絕非明顯過重。
51. 基於4項控罪在兩年內發生,亦屬獨立事件,原審法官有基礎下令將控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見HKSAR v Chan
Ching Ho[27]。
52. 4項控罪總刑期6年半,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
5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批准上訴人就刑罰上訴的許可申請,並撤銷他就刑罰的上訴。
「減時命令」
54. 單一法官於2025年5月16日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後,在向申請人解釋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同時,亦已向他發出「減時命令」的警告。
55. 在駁回本上訴後,本庭邀請王大律師就「減時命令」作出陳詞。王大律師通知本庭,申請人知悉「減時命令」的風險。除此之外,王大律師並無其他陳詞。
56.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並非可作合理爭辯,並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57. 經過整體考慮後,本庭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三星期「減時命令」,即申請人在聽候對其上訴作裁定的扣押時間中的三星期,不作為他當其時所受刑罰的刑期計算。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楊家雄)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鳳珊代表
申請人: 由杜林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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