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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14/2023
[2024] HKCFI 1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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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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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榮先生,由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9] 至 [12] 亂倫(Inc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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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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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控罪和答辯
被告人T.T.C.於2021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警方拘捕,他原被控三項強姦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即原公訴書的控罪一至四)。於2021年12月23日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之後一直被羈留。
辯方於2023年5月12日去信律政司,表示及建議基於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的陳述,如控方同意不繼續起訴原公訴書的控罪一至四,被告人願意承認四項亂倫罪。律政司於2023年5月19日以書面回覆辯方,不接受該建議。
被告人於2023年7月31日案件提訊時,告知法庭他否認控罪一至四,法庭轉介本案至高等法院原訟庭審判。
審訊日期原定於2024年5月2日開始,案件管理聆訊則安排於2024年2月8日。
控方於案件管理聆訊之前,於2024年2月5日去信辯方,表示打算向法庭申請修改公訴書,增加四項亂倫罪(即新增控罪九、十、十一、十二)和四項交替控罪(即新增控罪二、四、六、八)。原公訴書內的原控罪一至四,修改為新增控罪一、三、五及七。
辯方於2024年2月16日去信律政司,表示不反對修改控罪。2024年2月26日,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2024年3月11日,辯方去信法庭,通知法庭該認罪協議,並表示本案毋需審訊。
於2024年3月13日的第二次審訊管理聆訊,控方提出上述控罪修改獲法庭批准,法庭安排答辯及求情聆訊於2024年5月3日,並要求索取受害人X的心理影響報告。
於2024年5月3日的答辯和求情聆訊,被告人否認新增控罪一至八,但承認新增控罪九至十二。
新增控罪九至十二均為亂倫罪。該四項亂倫罪分別發生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的某日(新增控罪九)、2019年11至12月(新增控罪十)和2019年12月(新增控罪十一和十二)。案發地點同為被告人和受害人X於小西灣的住所。
被告人承認四項亂倫罪有關案情,法庭裁定他新增控罪九至十二罪名成立,並應控方申請,把新增控罪一至八保留於法庭檔案之內,無法庭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
新增控罪九至十二的案情見日期為2024年3月13日的案情撮要。
背景
(1)在所有相關時候:
(1.1)X於2004年8月5日出生,在所有相關時候均不足16歲;
(1.2)被告人於1994年11月15日出生,為X的哥哥,被告人知道X為他的妹妹;
(1.3)被告人18歲畢業後,從內地來港;
(1.4)Y為被告人及X的母親;
(1.5)X及被告人的父親於2017年8月25日去世;
(1.6)X、Y及被告人居住於一個位於小西灣的單位(該單位)。
事件一(控罪九)
(2)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的某天,當時被告人跟X(當時約14歲)在該單位的沙發上看電影,當時單位內沒有其他人,由於沙發較細,被告人與X靠得較近,而被告人稱自己有性慾及其性器官有反應,故主動靠近X並對對方作出一些較曖昧的行為,目的是為「想佔便宜」,即貼著X的身體及進行性交。
(3)被告人先攬著X,並拉起雙方的上衣到胸以下的位置,二人的身體互相貼著,其後,被告人主動拿他的陽具接觸X的大腿,待對方沒有反應,被告人再嘗試將其陽具插入X的陰道,但被告人試過數次,均不成功。之後,被告人躺在沙發上,將X放在他身上,而X則將被告人的陽具放入X的陰道,二人繼而發生性行為。整個過程維持約10至30分鐘,而被告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但可能有觸碰X的胸部及下體。最終,由於X不喜歡故二人終止繼續進行性行為。
(4)被告人理解X過程中沒有抗拒的原因可能因為她不知道被告人在做甚麼。
(5)事後二人各自洗澡並返回床上,翌日當作沒發生過甚麼事。
事件二(控罪十)
(6)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的某天,當時被告人與女朋友分手。案發時,被告人與X在該單位內躺在床上,被告人左手拿著手機與X一同看短片,右手則攬著X的膊頭,而被告人亦將X的腿放在被告人的大腿上。被告人攬著X因為感到冷及想佔X便宜,令自己感到興奮。
(7)由於二人十分靠近,X的大腿觸碰到被告人的陽具,被告人有反應,於是被告人要求X「將隻腳攬過嚟」,而X則用手觸碰被告人的陽具,並替被告人進行手淫,但不久後便停止。之後,被告人將X攬得更緊,並主動拿出其陽具並在X的兩隻大腿之間磨擦。其後被告人脫去X的褲子及底褲,二人繼而進行性行為,維持約30分鐘。過程中,被告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但可能有觸碰X的胸部及下體。最終由X決定停止繼續進行性行為,被告人理解可能因為過程太耐,X感到不舒服。二人之後各自洗澡。
事件三及四(控罪十一及十二)
(8)其後,被告人與X先後於2019年12月期間的兩天深夜時間在該單位內的床上進行兩次性行為,過程與之前相若,二人先開始有身體接觸,繼而再發生關係。當時單位內沒有其他人。兩次事件中被告人均沒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但可能有觸碰X的胸部及下體。
(9)事後由於二人發生一些爭執,故二人沒有再進行性行為。
拘捕被告人
(10)2021年12月20日約晚上10時10分,偵緝警員14459於小西灣廣場地下G10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阿Sir,我係有同佢(X)發生過性關係。」被告人於其後的三次錄影會面,自願地闡述事件一至四的案發經過。
背景
被告人於1994年出生,現年29歲。案發至被捕時,他任職餐廳侍應。被告人的父親已於2017年逝世,母親為家庭主婦,有一已婚居於外地的姐姐。受害人X現年19歲,是他的親妹。
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輕判請求陳詞
本席考慮了王大律師的輕判請求陳詞,王大律師於陳詞中要求法庭考慮:
(1)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之認罪刑罰扣减;
(2)被告人和X一直感情要好,兩兄妹是於愈走愈近的情況下作出本案中超越兄妹關係的行為;
(3)本案為一宗兄妹亂倫案件,其嚴重程度與父女亂倫大有不同。
本席考慮了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函,即被告人和其兩位叔父撰寫的求情信。
X的心理評估報告
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游女士分別於2023年8月24日及2024年4月18日接見X,並撰寫了她對X的心理評估報告。
本席判刑前考慮了報告的內容。
報告顯示X和被告人的關係並非是如辯方所說的好,被告人亦沒有如辯方所說於平常生活善待X。X常受到來自父母和被告人的暴力看待。
雖然X曾向母親投訴常遭被告人性侵犯,但是母親沒有正視她的投訴,也沒有制止被告人的行為。X想到如家人對她的求助亦是視若無睹,她想到若她向外界求助,亦是無補於事(報告第2.1.3和2.1.4段)。
被告人對X的亂倫行為嚴重影響X的精神健康,使她出現幻聽、幻覺和受迫害妄想的問題。她亦有抑鬱和尋死的思想。
X在學校無法集中上課,他的老師察覺到X的問題,因此帶她見學校社工。但即使母親見學校社工時,仍以她生活已很艱難為由,要求X忍耐家裏的情況。X對母親對她的漠視感到憤怒,最終她告訴學校社工遭兄長性侵犯,因而揭發本案。
X的母親對X揭發本案抱著不支持的態度,更責怪X令她丟臉,並指如她的男友因此離開她,她將不會原諒X,要求X撤回她的口供(報告第2.1.5和2.1.6段)。
心理專家認為X家人一向對X的看待加深了亂倫行為對X的傷害,X長期遭侵犯,但即使她向母親求助,但得不到母親的任何保護和支持。X害怕較她年長和強壯的被告人。X對事件感到差恥和自責,她責怪自己沒有以武力反抗,她心存懼意的被告人或公開抗拒他的性侵,X表示她害怕被告人的程度自她懂得從被告人步伐的聲音分辨對方的心情好壞,好讓自己可更小心防禦。
事發至今,X感到失去了自己的家庭,她不想跟母親的家人有任何聯絡。雖然她向母親求助一整年,但對方無心採取行動幫助女兒。X感到母親不是真的關心她,她與母親關係疏離。母親對事件的反應令X感到母親視她為麻煩製造者,這令X加倍傷心(報告第2.2.1 和2.2.2段)。
報告指事件影響X不再信任人和對男性恐懼(報告第2.2.3段)。
報告指出X仍活在少年痛苦經歷的恐懼中,她於街上看見身型與被告人相若的人時會使她感到驚恐,她害怕被告會找她報復。X的幻聽、幻覺情況於她入住宿舍後得到改善。她決定將來離開家人,獨立生活(報告第2.2.4段)。
報告指出X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其成因包括本案的亂倫事件、幼年時家人對她的漠視、缺乏照顧和家暴。報告指出X雖然努力不再勾起這些不快事情的回憶,但X的努力只會於短時間內有效,長遠而言,但這些創傷對她仍會持續影響她(報告第2.2.5段)。
報告結論指X的創傷壓力症候群來自本案的亂倫事件和家人長期以來對她的家暴和霸凌行為,家人於整個過程中對X並無任何關心和保護,加深了亂倫事件對X的傷害。本案揭發後,X感到家人不再可信、可靠,她等同失去了她的家庭。報告指X將繼續接受社署心理專家的治療(報告第3.1和3.2段)。
陳詞的考慮
亂倫罪違反基本倫常道德和損害家庭的結構。
本席認為本案控罪的刑罰需足以懲罰被告人和具阻嚇力,法庭亦希望刑罰可於一定程度撫平事件對X的傷害。
X案發時的年齡高於13歲但不足16歲,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47(1)(a)條,本案亂倫罪的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
被告人較X年長九年多,他於2017至2019年案發期間,四次對不足16歲的親妹X干犯亂倫罪。
本席謹記案例R v Wong Kin Wa [1989] 1 HKC 143案指明兄妹亂倫案件的嚴重程度與父女亂倫大有不同,父女亂倫是較兄妹亂倫案件嚴重。本席不接納辯方所說本案是由於被告人和X一直感情良好,兩兄妹是於愈走愈近的情況下作出本案超越兄妹關係的行為。案情撮要清楚指出被告人犯案時是抱著佔便宜的心態行事,與辯方於輕判陳詞的版本相悖。本席認為辯方於輕判陳詞的版本亦與X的心理評估報告所見事件對她造成的影響和傷害相悖。如本案是如辯方所說的情況下發生,本席不相信X會出現如報告所見對她的影響和傷害。
本席考慮了控方呈遞的案例HKSAR v Lam Kai Man [2020] 4 HKLRD 107判案書第52至56段。本席認為,按照本案公訴書控罪修訂和控辯雙方有關認罪協議的時序,新增控罪九至十二和案情撮要的內容基本上是基於被告人被捕後的招認。法庭最後認為,應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罰扣减。
法庭考慮到被告犯案時雖然没有射精,但他没有使用避孕套。X的年齡不足16歲。根據案情撮要,控罪九案發時,她約14歲。被告人較X年長九歲多和事件對X造成的影響和傷害,這屬加重刑責的因素。
本席認為新增控罪九至十二,每項控罪經審訊後的量刑基準應為六年半監禁。被告人因初犯及認罪應得到三分之一刑罰扣減,除被告人初犯及認罪外,案中並無其他輕判理由。就著新增控罪九至十二,每項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四年四個月。
本席認為被告人於本案犯案期間四次對X干犯亂倫罪,新增控罪九至十二的刑期應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六年半的總刑期應可恰當反映本案的整體刑責。
本席下令,新增控罪九和十的刑期同期執行。新增控罪十一和十二的刑期同期執行,但新增控罪十一和十二刑期當中兩年兩個月與新增控罪九和十的刑期分期執行。新增控罪九至十二總刑期,因此為六年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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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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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ng Chi W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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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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