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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4080/2022
[2024] HKDC 1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第4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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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Section 6 of the Partition Ordinance, CAP.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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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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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Lot No. 1467, Lot No. 1472, Lot No. 1635 and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Lot No. 1391, all in Demarcation District 105 in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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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 原告人 |
MELODY GAIN LIMITED(詠明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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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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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MAN YIN KWAN(文彥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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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6月19日 |
|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6月5日及2024年7月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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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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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1. 原告人根據《分劃條例》(香港法例第352章)就4幅位於香港新界元朗並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為丈量約份第105約地段第1467號、第1472號、第1635號及第1391號餘段(合稱「有關地段」)的土地,申請出售土地的命令。
2. 2024年3月22日,法庭頒下判決(「該判決」),作出土地出售命令。
3. 2024年4月22日,被告人發出傳票並附上日期為2024年4月19日的誓詞,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4. 這是本席對此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
B. 案件背景
5. 該判決已經列出了本案的相關背景,本席在此不再重複。
6. 對於申請逾期,被告人的解釋是沒有在該判決頒發前一個星期告知被告人。
7. 被告人的傳票以及誓詞語句較為艱澀。本席理解其提到的上訴理據大致如下:
(1) 原告人以業權購入未分割開的地段不公正。
(2) 有關地段土地面積細小,分劃再出售不可行,不公正。買賣或分割要雙方同意,單方面進行不客觀,是主觀,不公正。
(3) 被告人年事已高,身體抱恙,原告人同時提起多項訴訟包括本案以及DCMP 3813/2022案件,而且訴訟文字大多英文字,令被告人處理訴訟困難。
(4) 原告人對部分有關地段的使用方式違例,須因此支付可處罰的罰金。
C. 相關法律原則
8. 《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A(2)條明確了上訴許可申請的批准基礎: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 「有合理機會得直」的解讀是雖然得直機會無需達到「很可能發生」的準則,但亦需要多於「空想」或「只是可爭拗」的機會: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10. 假若擬上訴人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法庭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限,一般會考慮 (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構成損害或不公:見Sum Yee Ming v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2021] HKCA 103,第21段;Ding Yong v Song Lihua [2019] HKCA 493,第12段。
11. 此外,對於酌情權,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明顯的錯誤,例如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推翻該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見Agritrade Resources Ltd v Ashok Kumar Sahoo [2022] HKCA 280,第20段。
D. 延誤的長短及理由
12.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4)(b)條規則的規定,針對該判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須在判決書頒下後28天內提出。
13. 本案中,法定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為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發出申請上訴許可傳票的延誤時間僅為數日,且期間為週末,延誤相對較為輕微。
14. 被告人責怪原告人或法庭並未提供足夠通知時間,這並非合理理據。原告人並無責任通知,而法庭根據相關指引在聆訊當日已說明判決書會在三個月內頒下,並有根據慣例再在頒下該判決前進一步通知各當事人。
15. 綜合來看,被告人延誤並非嚴重,是否發出上訴許可,主要取決於其上訴理據。
E. 上訴理據
16. 就被告人的上訴理據而言:
(1) 被告人並未指出任何法律基礎可阻止或者反對原告人買入有關地段非被告人持有的共有業權。
(2) 被告人對於該判決作出的命令的內容有所誤解。法庭並未頒令分劃土地,而是命令土地以整體方式出售。此過程中,該判決充分考慮了《分劃條例》法定的各項因素,權衡之下作出了更有利於有關地段整體利益的命令。此判決乃平衡各方權益後綜合作出,並非依原告人單方面要求作出。被告人並未指出此過程有任何錯誤。
(3) 原告人根據《分劃條例》作出的申請不需獲得被告人的同意,而《分劃條例》第2、4、6條等條文的設置,正是在業權共有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提交法庭決斷的解決機制。原告人依法行事,合情合理。
(4) 被告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身體健康因素如何影響其行為能力或者該判決的正確性。被告人有親自出席聆訊,過程中本席因應被告人的情況已經在程序上作出了特殊安排。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明確理解聆訊過程和內容,也能夠清晰表達其意見。
(5) 對於語言,如該判決記載,相關文件已翻譯為中文,庭審也以中文進行。被告人此番指稱毫無基礎。
(6) 最後,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承擔因為有關地段使用原因可能產生的罰款的說法並無提供細節和證據,更未解釋此說法與本案涉及的出售命令有何關係。本案也並非處理被告人向原告人追索的事項。
17. 綜上,被告人的各項上訴理據,均頗為薄弱,並未指出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或者原則性的錯誤,無合理機會上訴得直。
F. 總結
18. 綜上,本席認為此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被告人也沒有指出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需要批予上訴許可。法庭駁回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此申請之訟費。
19. 原告人已就本次申請提交了訟費陳述書,若然各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共識,被告人須於本判決書頒下後14日內存檔及送達反對理據,法庭將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原告人:由高李葉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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