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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285 / 2022
[2025] HKFC 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28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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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答辯人申請上訴許可日期: |
2025年2月1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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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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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答辯人母親(“母親”)於2025年2月17日就本席於2025年1月24日頒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見:[2025] HKFC 6。
2. 有關兒子的贍養費申請及雙方就贍養費金額所持的理據,本席已在判案書詳述理由,在此不贅。
3.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4. 母親呈交的上訴理由擬本,簡單而言只有一個上訴理由:母親認為法庭頒令呈請人(“父親”)只須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是忽略了母親的負債情況及沒有釐清父親的債務及開支情況。母親認為2,500元完全不足以應付幼子的生活開支。
5. 母親指父親在短短一年間製造負債超過40萬元的假象,以逃避給予幼子合理贍養費的責任。
6. 母親列舉以下理由作為支持:
(1) 法庭忽略母親也需要支持其父親腳患手術的費用,因此母親需要負責其父母的醫療費用比父親還要多;
(2) 法庭不應該接納父親指稱於2023年5月至8月期間,花費了20萬元的開支。這些開支包括維修汽車、搬屋及支付其母親眼疾手術的費用。母親認為父親就20萬元的開支,只是作出含糊交代而已;
(3) 父親是公務員,每月有穩定收入,每年有一定的薪金加幅,亦有退休福利。反之,母親於私人機構工作,未必會每年加薪,更有減薪的危機;
(4) 法庭只着重父親的欠債,而忽略了母親的負債情況。法庭更沒有考慮父親每月的收入比母親要高出一萬多元,而且租金開支亦比她為低;
(5) 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的女朋友大部份時間會留在父親的家。相反,母親的男朋友平均一星期只是在她家中逗留兩至三天,因此她不明白為何其男朋友需要分擔她的家庭開支;
(6) 父親曾向社工透露準備與現任女朋友結婚。父親的女朋友只有30歲及持有大學學歷,她絕對有謀生的能力。母親不明白為何法庭不將父親女朋友的經濟能力列入考慮範圍內。反而,要求她的男朋友去分擔母親及幼子的日常生活開支;
(7) 幼子有眼疾,日後可能會產生難以預計的醫療費用;及
(8) 父親其中一項債務將會於2026年還清,另外一部份的債務亦將會於2029年還清,法庭沒有顧及母親的經濟壓力。
上訴理據(1)沒有釐清父親的債務及開支情況?
7. 綜合母親的上述所有論點,她只是一再重申於審訊時曾提出的論點而已。就母親對父親的就業、債務及開支的觀點,本席於判案書第10段已經詳列出來。
8. 對於母親指父親有隱瞞資產或刻意營造負債的情況,本席亦已經於判案書第29至41段作出分析。
9. 法庭在評定贍養費金額時,必然會考慮雙方的收支情況。從母親的擬上訴論點可見,她似乎認為只要法庭接受她負債越多,父親便需要支付更多的贍養費。母親這個理解顯然是錯誤的。
10. 本席認為上訴理據(1)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2)沒有考慮母親的負債情況及雙方新伴侶的經濟情況或未來工作能力?
11. 本席必須指出是次審訊的主旨是關於幼子的贍養費金額。有關母親的負債情況,本席於判案書的第51至57段已作出分析。
12. 母親於2024年6月24日存檔的誓詞第三頁第4段提到:
本人與男友人同住,但由於男方職務為船員一星期並非每日在住所同住。男方一星期只留宿三天左右並照顧兒子。故本人向男方一直借款交租金。
13. 母親於她的上訴理由擬本第4頁4(b)段表示:
在臨時贍養費的報告中,亦指出本人的男朋友馮先生平均一星期二至三天留宿在本人家。其實,這家並非他恆常的地址…
14. 母親現在的說法似乎與她較早前的說法有所出入。母親當時指其男朋友是從事航海工作,並未提到各自有恆常的居所。
15. 母親在審訊時向法庭表示,所有的生活開支都是由其男朋友支付。
16. 按照母親的供詞,理論上她跟兒子的生活開支應該是零元,因為所有開支都是由其男朋友負責。本席於判案書的第54至56段已說明不接受母親跟其男朋友有借款安排的原因。
17. 本席始終認為養育孩子的責任在父母二人,不應該將這責任轉嫁到他們的新伴侶身上。
18. 本席在判案書的第57段有以下說明:
57. 儘管母親的男朋友似乎負責支付了租金及其他生活開支,但是就撫養幼子的責任,始終在雙方的身上,法庭會以務實的方式去評估母親的每月開支。
19. 本席認為既然母親的男朋友也會跟她一起使用居所,因此她的男朋友也應該分擔其中的部份開支,而母親與幼子也各佔1/3。
20. 相反,父親則從未提到他的女朋友負責支付他及長子的生活開支。
21. 本席認為上訴理據(2)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3)沒有考慮幼子有眼疾及父親的債務將會於2026年及2029年還清?
22. 審訊時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幼子的眼睛將需要接受長期的治療或手術治療。再者,根據母親的上訴理由擬本,她表示幼子的眼睛問題「將來的醫療費用難以預計」。既然母親現階段亦難以預計幼子眼睛的健康發展情況,在欠缺醫療報告及醫學建議的情況下,法庭又如何評估這方面可能衍生的開支?
23. 本席於判案書第61段已經述明,考慮到父親的債務將會有完全清還的一天及他的收入比母親還要多。因此,在考慮幼子之合理需要時,本席已將父親的收入及債務情況都加以考慮。本席認為上訴理據(3)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結論
24. 在審慎地考慮了母親提出的所有論點後,本席認為她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可供上訴的實質基礎或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也不存在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讓上訴繼續進行。本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5. 縱使母親是次申請不獲接納,可是父親並沒有呈交任何回應陳詞,因此本席不就是次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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