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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285 / 2022
[2025] HKFC 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28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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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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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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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有關一名兒子的贍養費申請的審訊。
背景
2. 雙方現年44歲。呈請人父親 (“父親”)是一名警員,答辯人母親(“母親”)於遊艇管理公司擔任管理工作。雙方於2010年11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現年9歲及6歲。
3. 父親於2022年10月26日提出離婚申請。於2023年9月1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4. 法庭於2023年5月12日頒令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
5. 於2024年4月19日,法庭將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長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幼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雙方獲得非同住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同日,法庭將幼子的臨時贍養費上調至8,000元。
6. 父親於2024年4月30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下調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回2,500元。法庭於2024年6月4日撤銷了該傳票。
7. 父親同意獨自承擔長子的所有生活開支,直至長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
8. 雙方確認除了幼子的贍養費,雙方對對方並沒有任何附屬濟助的申索。因此,是次審訊純粹是處理幼子的贍養費申請。
母親的立場
9. 母親認為父親報稱長子每月生活費需要10,000元左右,但是父親只同意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這樣對幼子不公平。母親認為8,000元才是合理的金額。
10. 母親對父親的經濟狀況,有以下的看法:
(1) 父親作為公務人員有穩定的入息,而她隨時面臨被裁員的風險;
(2) 父親在偽造負債狀況,以逃避供養兒子的責任。她認為父親有可觀的收入,卻依然選擇借貸是不合理的行為;
(3) 父親由2023年5月開始,銀行戶口每天經常有200元至900元不等的自動轉賬轉出,但從未解釋資金去向;
(4) 於2023年2月9日父親向滙豐銀行申請了20萬元的貸款,但是父親只是呈交了2023年5月開始的銀行戶口紀錄。根據記錄顯示,父親於2023年5月的資金餘額為120,000元。母親指父親沒有出具任何證據交代貸款中80,000元的資金去向;
(5) 從父親的銀行月結單可見,自2023年5月起,其資金流動非常頻繁。例子如下:
(i) 於2023年5月6日轉出19,000元;
(ii) 於2023年6月及7月,分別轉出,73,000元及40,000元;
(iii) 於2023年8月,轉出68,000 元。
母親認為父親透過一系列的交易,製造入不敷支的假象;
(6) 自從法庭頒令要求父親每月支付8,000元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後,其銀行戶口半個月內自動轉賬轉出了30,000元的款項,父親亦未有解釋款項的去向;
(7) 父親不會供養其父母,所以他報稱每月有6,000元作為供養父母的開支並非事實;
(8) 對於父親指稱要承擔其母親的眼疾手術,母親表示父親有其他兄弟姊妹可以分擔,根本無需要父親一人承擔;及
(9) 父親月入高於她10,000萬,租金開支亦低於她10,000萬,因此父親有能力支付8,0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
11. 母親於2024年6月24日存檔的誓詞指幼子原本希望跟兄長一起入讀同一所小學,但是由於父親個人消費開支增加,未能讓幼子跟兄長在同一所學校升學。
12. 後來,母親表示已經安排幼子入讀直資小學。母親認為雙方有責任讓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
父親的立場
13. 父親本來同意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不過,父親於審訊時表示,他最新的立場是不同意要分擔幼子的贍養費。
14. 父親表示他現在知道母親的男朋友每月負責租住居所的所有開支,因此以母親的月薪,她應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承擔幼子的所有生活開支。
15. 父親又表示本來並不反對去分擔幼子的生活費,但是他認為母親不斷不合理地增加幼子的生活開支,藉詞向他爭取更高金額的贍養費。他不能接受母親這種行為。父親舉例如下:
(1) 幼子本來可以入讀政府津貼小學,但是母親卻為幼子改為報讀學費高昂的直資學校;
(2) 增加報讀需要付費的興趣班;及
(3) 母親一方面表示自己資金緊絀,但是卻有多餘的資金跟幼子到日本及馬來西亞旅遊。
16. 父親強調他已經獨自承擔了長子的生活費,實在無法再承擔更多。父親解釋倘若他有足夠資金應付家庭開支,便無需要去借貸,承受支付利息的壓力。他認為母親亦有工作能力,收入跟他相若,理應也要分擔養育兒子的責任。
法律原則
17.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條。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18. 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該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1) 以公平為目的: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歧視: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3) 平均分割準則: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然而,對婚姻的每一方在婚姻期間擔當的角色給予平等地位不是必然,甚至不是通常表示雙方的資產應該平均分割。
(4) 排除細緻的審查往事: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 (和法庭) 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19. 五個步驟如下: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 第五步:決定結果
20. 贍養費的命令旨在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經濟需要。若在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費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見:AD (aka AT) v. RT [2023] HKCFI 1717 第14段。
21. 法庭對婚姻資產和贍養費的分配是採取粗略的方法 (broad brush approach),而非以法證會計 (forensic accounting)的方式去計算。
事實爭議
22. 本案涉及以下的事實爭議 :
(1) 父親是否有隱瞞資產或刻意營造負債的情況;
(2) 父親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及長子的經濟需要;
(3) 母親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幼子的經濟需要;
(4)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父親是否有能力支付幼子的贍養費?如有,金額是多少?
分析
23. 母親於2024年10月30日存檔的誓詞中表示,幼子的學費開支增加不少。母親表示幼子入讀直資小學前,已經知會了父親。父親則表示曾向母親建議讓兩名兒子入讀政府資助小學,以減輕經濟負擔。
24. 母親解釋幼子透過派位機制只獲派Band 4學校的學位。她也嘗試申請其他政府資助學校的學位,但是都不獲取錄,因此才安排幼子入讀直資學校。
25. 法庭不會阻止母親用她認為合適的方式愛護及滿足幼子的需要,但也不能強迫父親以同樣的方式去滿足幼子的需要。在家庭破裂及雙方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贍養費的問題僅限於為兒童提供合理的需要。
26. 從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可見,法庭除了考慮雙方的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之餘,還需要考慮雙方各自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27. 母親在審訊期間強調認為法庭只需考慮父親的謀生能力,而無需考慮父親的負債情況,顯然是對法律有所誤解。
識別家庭財產
28. 雙方並沒有婚姻資產。雙方都依賴各自的每月收入去應付生活開支。父親的月薪為48,350元,母親每月淨收入為34,500元。
父親是否有隱瞞資產或刻意營造負債的情況
29. 從父親呈交的銀行月結單及文件可見,他有以下的欠款:
1. 滙豐銀行的個人貸款;
2. 滙豐銀行的稅務貸款;
3. 花旗銀行的個人貸款;及
4. 信用卡欠款。
30. 父親於2023年2月9日向滙豐銀行貸款200,000元,其後於2024年4月5日再向花旗銀行貸款200,000元。母親認為父親是刻意營造陷入財困的假像。
31. 對於母親指父親自2023年5月開始,每天經常有200元至900元不等的轉賬轉出,父親解釋這些轉賬是用作八達通增值及支付一般生活開支。
32. 至於分別於2023年2月9日及2024年4月5日借款200,000元,父親解釋他無法應付生活的所有開支及債務,因此唯有向銀行申請貸款。父親表示他將貸款用於支付日常生活開支、信用卡、個人貸款及稅務貸款的還款。
33. 父親否認刻意製造經濟困難的局面,亦不存在刻意將資金轉走的情況。父親解釋若他有充裕的資金及存款,便無需向銀行申請貸款,還要支付貸款利息。
34. 父親重申他只有匯豐銀行的戶口,根本沒有其他途徑轉走資金。對於母親提到有個別轉賬超過萬元,父親解釋這些款項用作支付其母親醫療開支、維修車輛、生活開支及償還貸款等用途。
35. 從父親於2023年1月3日存檔的第一份表格E可見,他一直以來沒有太多積蓄,偶爾也會有數萬元的支出。於2022年期間,父親的銀行月結單記錄顯示,他每月有數萬元到100,000元的欠款。例如:
(1) 根據2022年5月7日的銀行月結單,信用卡欠款是86,607.34元;
(2) 根據2022年6月8日的銀行月結單,信用卡欠款是69,940.20元;
(3) 根據2022年7月8日的銀行月結單,信用卡欠款是100,841.80元;
(4) 根據2022年8月8日的銀行月結單,信用卡欠款是31,493.89元;及
(5) 根據2022年9月8日的銀行月結單,信用卡欠款是56, 140.72元。
36. 儘管父親有金額不低的信用卡欠款,但是他亦有還款。從父親呈交的信用卡月結單可見,他於2022年9月17日繳付60,000元的信用卡還款、2022年10月4日及6日繳付合共125,000元的信用卡還款。
37. 父親表示婚姻期間,母親亦會分擔兩名兒子的生活費。然而,於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兩名兒子由父親獨自負責照顧。父親解釋那段期間母親獨自離開家庭,他一力承擔兩名兒子及家庭的所有開支,因此亦增加了信用卡的欠款。
38. 此外,由於父親有一段期間沒有充分使用獲分配之宿舍單位作為全時間居所,因而須向警務處支付市值租金及附加費合共123,717元。父親已經於2024年4月30日一次過支付了相關款項。
39. 就母親指父親誇大開支或刻意胡亂花費,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 從父親呈交2024年4月的銀行賬單記錄可見,他向花旗銀行的借款用於向警務處繳付罰款及用作日常開支,包括個人現金的提取,金額由數百至數千元不等。本席認為這些金額的支取,算不上不尋常的交易;
(2) 父親於2024年4月5日成功向花旗銀行申請貸款20萬元。法庭於2024年4月19日,才上調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因此母親指父親是在獲悉臨時贍養費上調後,才刻意透過借貸製造入不敷支的現象是站不住腳的;
(3) 父親呈交其母親支付醫療費用及向警務處繳付罰款的單據作為證據。銀行轉賬記錄的時間跟付款的日期亦脗合;
(4) 母親指父親跟女朋友於日本旅遊期間,花了過萬元屬奢侈的消費。從整體證據及花費金額來說,父親的消費模式算不上魯莽支出 (wanton spending);
(5) 此外,母親又指父親應該為他銀行賬戶內的每項轉賬提供支持文件,以示清白。本席重申法庭並不會以法證會計的方式去審視訴訟各方的賬目;及
(6) 就本案而言,雙方的財務狀況非常簡單,若雙方各自為每筆賬目轉賬提供支持文件,將會消耗雙方及法庭大量時間,這個處理手法與《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基本目標背道而馳。
40. 綜合整體的證據,父親本來就沒有太多積蓄。再加上從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他獨自承擔兩名兒子及家中的所有開支,本席接受父親的解釋向銀行申請貸款是用以應付生活開支及還款,而並非母親所指稱刻意轉走資金的行為。
41. 席前亦沒有證據讓法庭推斷父親有隱藏的資產。
父親的經濟能力及開支
42. 父親是一名警員,他每月薪金48,350元。父親表示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既要負責長子的生活開支、個人生活費,亦要照顧其父母及債務還款。
43. 父親表示其母親患有眼疾,需要接受治療,往後將有定期的開支。
44. 根據父親於2024年5月14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2024年7月2日及2024年11月7日存檔的誓詞其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2024年5月14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 |
2024年7月2日及2024年11月7日存檔的誓詞 |
法庭評定 |
| 租金 |
|
3,423 |
3,423 |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1,500 |
2,000 |
1,500 |
| 食物開支 |
3,000 |
5,000 |
3,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1,000 |
1,500 |
1,000 |
| 汽車開支 |
2,000 |
4,000 |
2,000 |
| 保險費 |
1,000 |
1,000 |
1,000 |
| 家庭傭工 |
5,000 |
5,000 |
5,000 |
其他(請述明)
貸款還款 |
16,000 |
16,000 |
10,009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29,500 |
37,923 |
26,932 |
個人開支
| 項目 |
2024年5月14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 |
2024年7月2日及2024年11月7日
存檔的誓詞 |
法庭評定 |
| 外出膳食費用 |
|
3,000 |
3,000 |
| 交通費 |
1,000 |
1,500 |
1,0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
500 |
500 |
| 娛樂/禮物 |
|
500 |
500 |
| 假期消費 |
|
800 |
8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
500 |
500 |
| 稅款 |
1,000 |
|
|
| 中期贍養費(已判8,000元,但父親沒有支付) |
8,000 |
8,000 |
|
| 供養父母 |
6,000 |
6,000 |
|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
|
|
| 其他(請說明) |
|
|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16,000 |
20,800 |
6,300 |
長子的開支及幼子假期探視的開支
| 項目 |
2024年5月14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 |
2024年7月2日及2024年11月7日存檔的誓詞 |
法庭評定 |
| 學費 |
6,528 |
6,400 |
6,400 |
| 額外補習費 |
200 |
2,000 |
2,00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200 |
400 |
400 |
| 校車 |
1,230 |
1,300 |
1,3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200 |
500 |
500 |
| 課外活動費 |
300 |
1,000 |
1,0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 |
200 |
200 |
| 假期消費 |
200 |
800 |
800 |
| 服裝費/鞋費 |
100 |
500 |
500 |
| 保險費 |
100 |
|
|
| 午餐及零用錢 |
300 |
1,000 |
1,000 |
| 其他交通費 |
100 |
200 |
200 |
| 子女看顧費 |
|
|
|
| 校服費 |
100 |
200 |
200 |
| 其他 |
|
|
|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9,658 |
14,500 |
14,500 |
45. 從父親呈交的2022年2月的銀行月結單可見,他一直有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及繳稅貸款。根據父親呈交2023年的銀行月結單可見,他每月需要向銀行還款14,789元。不過,根據席前的證據可見父親已經於2024年1月清還了繳稅貸款的欠款。因此,父親每月仍需就個人貸款分別向匯豐銀行及花旗銀行還款6,075元及3,934元,合共10,009元。
46. 根據匯豐銀行的個人貸款資料顯示,父親應該於2026年3月完成還款。至於花旗銀行的貸款,父親理應可於2029年4月完成還款。
47. 對於父親的個人開支方面,本席會剔除父親供養父母的開支。為人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不能在附屬濟助訴訟中將之視為個人必須開支,而迫使對方分擔供養自己父母的責任。
48. 父親確認並沒有按照法庭2024年4月19日的命令,支付8,000元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因此本席不會將這筆款項納入父親的恆常開支。
49. 本席亦認為父親的汽車開支及交通開支金額過高,因此作出了扣減。至於兒子的開支,本席認為金額合理,因此會全數允許。
50. 父親的月薪在扣除上述經評定後的開支後,每月有618元餘款。
母親的經濟能力及開支
51. 母親於遊艇管理公司擔任管理工作,在扣除每月強積金供款後,她的淨收入是34,500元。
52. 父親指母親在辦理離婚期間已經將其名下過百萬物業轉名給其弟弟,又隱瞞前僱主給她的一筆遣散費。對於父親上述的指控,母親表示並不是事實,亦已經存檔誓詞解釋。她重申名下沒有過百萬的物業,亦沒有隱瞞遣散費。
53. 同樣地,父親對母親隱瞞財產的指控,純粹個人揣測。席前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說法。因此,本席不接納父親指母親有隱藏資產的情況。
54. 母親表示其男朋友是一名船員,一星期大概逗留在住所三天左右,而並非每天留在住所。母親表示為了應付幼子的開支,租住居所的所有開支一直由其男朋友負責支付。母親的男朋友是以借款給母親的方式,替她交租及支付生活開支。
55. 根據母親出示日期為2024年5月31日跟男朋友簽訂的借據顯示,於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母親向其男朋友借款316,000元以支付租金。母親亦出示銀行轉賬紀錄,以證明其男朋友每月轉賬15,800元給她。
56. 本席留意到借據是在借款19個月後才簽署,當中並沒有訂明還款日期,亦沒有訂下還款的方式。本席認為這張借據不足以證明母親跟其男朋友之間確實有借款的安排。
57. 儘管母親的男朋友似乎負責支付了租金及其他生活開支,但是就撫養幼子的責任,始終在雙方的身上,法庭會以務實的方式去評估母親的每月開支。
58. 根據母親於2024年5月17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 及於2024年10月30日存檔的誓詞,她的每月開支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 |
父親建議 |
法庭評定 (母親及幼子各佔的份額) |
| 租金 |
16,000 |
|
16,000,由於住所由母親、幼子及母親的男朋友3人使用,較合理的分配是各人佔租金的1/3,即每人5,333.33。 |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3,000 |
|
1,500,由於住所由母親、幼子及母親的男朋友3人使用,較合理的分配是各人佔1/3,即每人500。 |
| 食物開支 |
3,000 |
|
3,000,母子各佔1,500。 |
| 汽車開支 |
2,000 |
|
母親於審訊時表示其汽車已經轉售給其男朋友,因此本席認為母親已經沒有這方面的開支了。 |
| 家庭傭工 |
5,300 |
|
5,300,母親、幼子及母親的男朋友3人均會享用家庭傭工的服務,較合理的分配是各人佔1/3,即每人1,766.66。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29,300 |
|
母親的部份:9,099.99
幼子的部份:9,099.99 |
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父親建議 |
法庭評定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 |
|
1,000 |
| 交通費 |
1,000 |
|
1,000 |
| 服裝/鞋費 |
500 |
|
500 |
| 假期消費 |
2,000 |
1,000 |
2,000 |
| 供養父母 |
3,000 |
|
跟父親的情況一樣,本席會剔除母親供養父母的開支。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7,500 |
|
4,500 |
幼子
| 項目 |
金額 |
父親建議 |
法庭評定 |
| 學費 |
5,150 |
|
5,150 |
| 額外補習費 (英文班費用) |
1,100 |
|
母親於審訊時表示幼子已經沒有再報讀英文班,因此本席撤銷這項申請。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700 |
|
|
|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
1,808 |
|
1,808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800 |
500 |
500 |
| 課外活動費 (包括跆拳道班、興趣班) |
1,740 |
1,000 |
1,740 |
| 假期消費 |
500 |
|
500 |
| 服裝費/鞋費 |
200 |
|
2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780 |
|
780 |
| 校服費 (書包鞋黑鞋、校服) |
1,535 |
|
500 |
其他 :
(私家保姆車留位費、小學部留位費、課後活動留位費) |
1,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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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屬於一次性的費用,不能當作幼子的恆常開支。因此本席不批准這部份的申請。 |
| 幼子每月開支 |
15,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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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8 |
| 幼子每月開支總額 (包括住宿及一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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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7.99 |
59. 母親月入34,500元,在扣除個人開支13,599.99元後,每月有20,900.01元餘款。
60. 幼子每月開支是20,277.99元,此金額已經包括一般開支。若母親獨力承擔有關開支,她有622.02元餘款。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父親是否有能力支付幼子的贍養費?如有,金額是多少?
61. 本席就雙方的經濟能力有以下觀察:
(1) 雙方都指稱對方有隱瞞資產的情況,但是卻無法出示具體的證據作支持。
(2) 父親現在的收入比母親多13,850元。不過,父親一向沒有太多積蓄。於2024年4月又因違反宿舍的使用規定被罰款123,717元,讓銀行戶口只得不足40,000元結餘的他,再次向銀行申請貸款。
(3) 在扣除父親每月開支後,他只有618元餘款,母親則有622.02元餘款。法庭需要讓父親保留一些款項讓他及長子應付突發情況需要。
(4) 母親於審訊時確認其男朋友一直負責支付租住房屋的一切開支,由此看來母親每月從薪金剩下的餘款比本席所計算的還要多。
(5) 不過,父親在現時經濟緊絀的情況下,仍然一直向母親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由此看來父親是有能力從有限的日常生活開支中,騰出資源來分擔幼子的生活開支。父親亦曾經表示他並非完全拒絕分擔幼子的生活開支,只是他認為母親提出不合理的金額要求而已。
(6) 父親的貸款會有完全清還的一天。
62. 考慮到上述各項的分析,在平衡雙方的需要及經濟狀況後,本席認為若是要母親獨力承擔幼子的生活開支,對她並不公平。綜合各項因素,本席認為較合理的處理方式是父親繼續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
命令
63. 本席現頒令如下:
(1) 父親須支付母親每月港幣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4年5月1日,其後在每月的第1日或之前支付,直至幼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母親指定之銀行戶口。
(2) 2024年4月19日的臨時贍養費命令被解除。
(3) 撤銷雙方之間的附屬濟助申索。
(4) 第18條的聲明。
訟費
64. 雙方本身的資產和收入都有限,本席就附屬濟助事宜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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