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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75/2024
[2025] HKDC 11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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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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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蘊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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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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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經修訂的控罪指控被告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生罪條例》第19條。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案情
2. 陳俊華先生是被告的兒子,而吳秀梅女士是被告的妻子。
3. 2023年12月12日晚上6時30分左右,被告與陳先生及吳女士在晚飯期間因政見分歧在住所內爭吵。
4. 同日晚上7時40分,被告與吳女士在住所的廁所外因同一話題再次爭吵。被告之後向吳女士說要斬死陳先生及吳女士。吳女士感到害怕,把自己反鎖在廁所內。陳先生聽見上述對話,便喝止被告,並叫他不要再罵吳女士。
5. 一會兒後,被告衝入廚房拿出菜刀衝向站在廁所門外的陳先生,然後由上至下向陳先生揮動菜刀;菜刀在陳先生的頭部上方之際,陳先生隨即捉著被告的右手,試圖搶去菜刀但不果。隨後,被告將陳先生從廁所門推至客廳的牆壁,再將他推倒在地上。陳先生跌倒地上時,被告用菜刀傷及陳先生頭部的右後方。陳先生之後嘗試制服被告。
6. 同時,吳女士從廁所走出來並看到陳先生及被告在客廳的地上掙扎,陳先生當時滿頭鮮血。吳女士試圖拉開被告,但不成功。吳女士於是走出住所向鄰居求助。案件報警處理。
7. 吳女士離開住所後,陳先生與被告繼續在地上掙扎,陳先生最終在廁所門外成功將被告制服。
8. 陳先生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經醫療檢驗,醫生發現陳先生右邊頭皮有一處4厘米裂傷(傷口出現大血塊及慢性滲血)及右肘擦傷。陳先生接受頭皮裂傷縫合,同日出院。
刑事定罪記錄
9. 被告有一項刑事罪行的定罪紀錄,是一項非法賭博的罪行,與本案的控罪性質並不相同。
辯方求情陳詞
10. 梁大律師代表被告。她指被告81歲,是一名退休小巴司機。他出生於中國內地,於1962年移居香港,並於30多歲時與首任妻子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後來與首任妻子離婚,並於約2015年與吳女士結婚,案發時與她同住於一個公屋單位。
11. 被告明白是次所犯的是嚴重的罪行,現時非常後悔,並在律政司改控《侵害人生罪條例》第19條後,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態度合作。
12. 被告的親筆求情信中提及自己年紀老邁,因此事件與妻子離異,並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又指他與吳女士形如陌路,令他感到萬分無奈及痛心,故此希望法庭接納他的真誠悔意。被告與首任太太的的子女在信中指父親勤力工作,養活妻兒,盼能輕判,使被告能與子女、孫兒共享天倫。
13. 另外,梁大律師提及被告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異常及胸痛並正接受治療;亦呈上精神科醫生張鴻堅的醫事報告,當中陳述到被告患有輕度認知障礙。
14. 梁大律師強調,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因政治立場不同而導致情緒失控,而被告本只想恫嚇兒子,並沒有主動用刀施襲,但在推撞期間受到刀傷。
15. 梁大律師援引以下判案書供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天麟 [2024] HKDC 37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立豪 HCMA 87/2015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金艷 DCCC 1123/2012。
判刑
16. 本席在判刑時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求情信、顯示了傷者傷勢的相片、涉案武器、上述和其他判案書。值得留意的是,上訴法庭曾多次表示,除非以判刑指引/指導方針形式作出的裁決,否則與其他判決進行比較,幫助不大。加上,辯方所依賴的案件與本案案情有分別,對本庭亦沒有約束力,是故該些判刑理由書/判案書的參考價值有限。
17. 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一案中表明,判刑時需審視被告襲擊的預謀程度;襲擊的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使用的武器性質;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8. 雖然上述案件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傷人罪,而不是本案第19條的傷人罪,但是上訴法庭在HKSAR v Au Chun Foo [2024] HKCU 671一案表明上述判刑需考慮的重要因素也適用於此案。
19. 本案案情顯示被告因與家人爭吵而犯案。本席同意被告不是一早計劃或預謀襲擊陳先生。然而,案情顯示被告衝入廚房拿出一把菜刀衝向陳先生,然後由上至下向他揮動菜刀。陳先生見狀,成功抵擋被告的襲擊。可是被告沒有停止,反而進一步把陳先生推至客廳,再將他推倒地上時,被告便用刀傷及兒子頭部。是故,梁大律師形容被告只想用刀恫嚇兒子,沒有主動用刀,但在推撞期間陳先生受到刀傷並不是十分準確的描述。
20. 被告使用武器傷人必然是嚴重情節。
21. 本席檢視該把菜刀,刀鋒長20厘米,刀柄長12厘米,總長32厘米,刀鋒鋒利。陳先生被襲後被送院治理,需要縫針。本席亦看過陳先生的傷勢相片,雖然看不到頭皮裂痕的情況,但頭部被紗布包紮滲出血跡。案發現場的地上亦血跡斑斑。幸好他即日出院,現在沒有大礙。
22. 經考慮案情和求情陳詞,一個阻嚇性的監禁刑罰無可避免。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
23. 被告認罪可享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經扣減後,刑期為12個月。
24. 被告案發時已是年紀老邁(79歲),現在他81歲,是高齡人士,亦出現多種老人病[1],更患有輕度認知障礙。本席恩恤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下調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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