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2022] HKCFI 3708
HCA 24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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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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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就本上訴,詳見本席於2022年11月11日頒下的判決書[1]。
2. 於2022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人存檔訟費陳述書,詳列總額為港幣14,861元的訟費。
3. 原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存檔誓詞,提出反對。但在誓詞中,原告人基本上只是重覆他早前所作的陳詞,並要求本席撤回絕對押記令,判令被告人敗訴,並向他支付港幣600,000,772,962.00元賠償,但卻全無就訟費陳述書所列的金額作出陳詞。
4. 經考慮訟費陳述書後,本席認為當中列出的數額均屬合理,並評核原告人須向第一被告人支付的相關訟費為港幣14,861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反對陳述書
第一被告人: 由律政司陳天媛政府律師代表呈交訟費陳述書
[1] [2022] HKCFI 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