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23/2025
[2026] HKDC 1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23號
----------------------------
----------------------------
| 出席人士: |
楊明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余珮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
[2]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s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
|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4]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
|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
|
[6]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承認6項罪行,即盜竊(控罪1),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控罪2),販運危險藥物(控罪3),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4),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控罪5),及不小心駕駛(控罪6)。
案情
控罪6
2. 2024年9月24日,蘇先生正在駕駛一輛私家車(“車輛1”),沿屯門公路往屯門方向行駛,因交通繁忙,他收慢車速,當時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車輛2”),撞向車輛1的車尾,引致車輛1車尾凹陷損毁,蘇先生亦感到頸部疼痛,車輛2的車頭亦有損毁。當時地面濕滑,交通繁忙。
控罪4及控罪5
3. 其後警方到場調查事件時,被告承認於2024年7月10日至10月9日期間,被取消駕駛資格,並且知道自己在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下駕駛。
控罪1
4. 進一步調查後,被告承認他偷了車輛2,但不知道車主是誰。
控罪2及控罪3
5. 警方繼而在車輛2內進行搜查,找到內含依托咪酯的20.88克液體及內含尼古丁的0.13克液體,以及2.29克四氫大麻酚的3.15克液體。
6. 警方其後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承認他購買太空油煙蛋和大麻油煙彈供自用。
7. 被告現在承認,案發時他管有2.29克四氫大麻酚作販運用途。
被告的背景
8. 被告現年25歲,單身,完成中三教育程度,還押前與父親(約60歲)、母親(約50歲)及一名兄長(約29歲)同住。
9. 被告由2022年開始,直至因本案被還押為止,是一名全職代泊,當時月薪大約港幣三萬元。
10.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11. 代表被告的余大律師陳述,被告在被拘捕之後與警方充誠合作,和盤托出他干犯的控罪,更在第一時間坦白認罪,省減法庭時間,顯示出真誠悔意。此外,被告的父母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件,表示日後會加倍嚴格管教被告。
12. 被告除了有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紀錄之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至於因為本案引致另一名司機蘇先生輕微受傷,被告亦表示歉意。余大律師對於停牌方面,沒有特別陳詞。
13. 余大律師表示所有案件都在同一日發生,希望本席顧及刑罰的整體性,判處6項控罪的大部份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14. 余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翔然[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志釗[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Kwok Tsz Fung Justin[3], HKSAR v Cheung Ka On[4]等案例,指出控罪1的一般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
15. 關於控罪2,余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John Ho Yin[5]案,指出該案被告人管有0.01克依托咪酯及0.11克尼古丁,法庭以3星期作為量刑起點。余大律師同意,本案被告管有的依托咪酯及尼古丁份量,較John Ho Yin為多。余大律師陳述,涉案的太空油煙蛋可供被告約6星期自用。
16. 關於控罪3,余大律師陳述,目前沒有對販運四氫大麻酚的正式量刑指引,但有案例指出大麻油中的THC平均濃度約為草本大麻3.3倍[6],以此計算,本案涉及的3.15克大麻油其實只相當於約10克草本大麻。余大律師認為在量刑時,一般以「星期」而是非「月」或「年」計算。
17. 關於控罪4至6,余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輝[7],指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表示,對於一名已經第三次干犯在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的被告人,裁判官有充分理由提高量刑起點,以達致阻嚇及保障公眾的目的,並最終確認,認罪後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的判刑正確。
18. 另外,余大律師引用了HKSAR v Muhammad Waqas(華加士)[8]。該案的被告涉及偷車、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不小心駕駛等控罪。上訴庭認為不小心駕駛罪可以透過罰款方式處理,至於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則同意認罪後的量刑是3個月的監禁。
量刑
控罪1
19. 本席接納余大律師引用的案例,同意控罪1的一般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被告利用偷竊得來的車輛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項加刑因素,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仍然年輕,亦沒有前科,決定不作加刑。
20. 本席以3年監禁為控罪1的量刑基準,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3份之1,判監禁2年。
控罪2
21. 控罪2涉及依托咪酯及尼古丁,其中依托咪酯毒性嚴重,案發時雖是第1部所列毒藥,現已列作為毒品。本席以3星期監禁作為控罪2的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3份之1,判監禁2星期。
控罪3
22. 本案涉及的四氫大麻酚份量相對較少,但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必須判監。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馬永新,在HKSAR v Chor Lui[9],指出該案上訴人承認販運0.24克草本大麻,雖然份量很少,但案情顯示販毒的地點是年輕人聚集的地方,情況嚴重,認罪後被判2個月監禁,符合量刑指引。
23. 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為控罪3的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3份之1,判監禁1個月。
控罪4及5
24. 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控罪4及5的量刑基準,基於被告認罪,下調3份之1刑期,2項控罪的量刑都是判監禁2個月。
25. 就控罪5,本席下令停牌1年,由定罪日開始計算;就控罪4,本席下令停牌1年,由被告監禁期後開始計算,並與控罪5的停牌令,分期執行。
控罪6
26. 控罪6以罰款方式處理,金額是2,000元,即時支付。
總刑期
27. 本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下令:
(1) 控罪1、4及5刑期同期執行,
(2) 控罪2及3同期執行,但與控罪1、4及5分期執行。
28. 總刑期是2年1個月監禁。
[1] [2012] HKCA 392; CACC 313/2011
[2][2017] 1 HKLRD 392
[3] [2024] HKDC 2192; DCCC 1117/2023
[4] [2025] 4 HKLRD 258
[5] [2025] HKDC 501; DCCC 139/2024
[6] HKSAR v Chau Tsz Fung [2025]HKDC 2057, DCCC 541/2025
[7] [2025] HKCFI 5919, HCMA 235/2025
[8] [2020] 1 HKC 527
[9] [2001] 3 HKLRD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