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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67/2025, [2026] HKCA 790
原案件 [2025] HKCFI 20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5年第36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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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鄭惠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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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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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上訴法庭 (CAMP 240/2023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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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拒絕上訴許可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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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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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陳健強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9月1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5月5日 |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3年2月7日,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經審訊後頒下判案書,撤銷申請人就著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向其母親黃玉英女士提出的所有申索,裁定申請人敗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6404號,[2023] HKDC 171)。
2. 2023年6月27日,申請人發出傳票,就廖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3. 2024年11月25日,上訴法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該上訴許可判決」,[2024] HKCA 1068)。
4. 2024年12月23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該上訴許可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5. 2024年12月31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作出命令,撤銷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理由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 (香港法例第336章) 第63B條,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6. 2025年2月4日,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基於同樣理由拒絕受理申請人擬就該上訴許可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7. 2025年4月30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為:
「上訴法庭 (CAMP 240/2023判決)」及「終審法院 (拒絕上訴許可決定)」;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本申請涉及對上訴法庭於CAMP 240/2023案件中的裁決及終審法院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所作出的拒絕上訴許可決定之司法覆核。申請人主張該等裁決涉及程序不公、證供可信性問題及錄音光碟所揭示的不當行為。」
8. 2025年5月2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楊法官指出,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司法裁決不受司法覆核之管轄,裁定申請人的申請屬於濫用司法程序,拒絕她的申請。
9. 2025年6月5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楊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10. 同日,申請人書面確認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本上訴,而無需進行口頭聆訊。經考慮本案中的資料後,本庭認為適宜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陳詞為基礎,處理本上訴。
11.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大致可歸納如下:
(1) 終審法院未有考慮唯一證據 (庭審錄音光碟),違反審視標準;
(2) 同一法官處理申請人多個不同性質的案件,影響司法獨立與公平性;
(3) McKenzie friends與證人在庭内直接交流並指導證供内容,存在程序不當,但法院未予考慮;
(4) 法院拒絕提供完整裁決理由,削弱司法透明度,影響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2. 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高等法院透過司法覆核行使的監督權,不能用來挑戰高等法院 (包括上訴法庭) 及終審法院的司法裁決:見莊裕安 v. 終審法院[2020] 5 HKLRD 780,第37段。
13. 楊法官在HCAL 1031/2025一案的表格Call-1中,已清楚表明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之理由。楊法官裁定,高等法院透過司法覆核行使的監督權,不能用來挑戰該上訴許可判決,完全正確。
14. 另外,終審法院事實上並沒有作出裁決,拒絕申請人就該上訴許可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只是拒絕受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無論如何,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法律基礎或理據。
15. 區域法院條例第63B條訂明,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申請人已就廖法官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6404號一案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該申請已被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應該清楚明白該上訴許可判決是最終的裁決。申請人仍然多次嘗試從不同的司法途徑挑戰該上訴許可判決,實屬濫用司法程序。
16. 本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不作訟費命令。
| (周家明) |
(陳健強)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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