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上訴法庭(CAMP 240/2023判決)
[2025] HKCFI 2092
HCAL 1031/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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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於2025年4月30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上訴法庭(CAMP 240/2023判決)」及「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決定)」;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本申請涉及對上訴法庭於CAMP 240/2023案件中的裁決及終審法院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所作出的拒絕上訴許可決定之司法覆核。申請人主張該等裁決涉及程序不公、證供可信性問題及錄音光碟所揭示的不當行為。」;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重新審視CAMP 240/2023裁決,確保審訊符合司法公正原則。 2. 接納DCCJ 6404/2019聆訊錄音光碟作為新證據,以確保供詞獨立性並維護案件公正性。 3. 審視法庭之友(McKenzie Friends)在案件中的角色,確保其未影響證供獨立性及司法公平性。 4. 撤銷上訴法庭裁決並重新審理案件,確保審訊程序符合法律標準。 5. 確認終審法院應依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考量本案是否涉及重大法律及公眾利益問題,並作出恰當裁決。」
(a) 建議答辯人為:
「上訴法庭(CAMP 240/2023判決)」及「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決定)」;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本申請涉及對上訴法庭於CAMP 240/2023案件中的裁決及終審法院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所作出的拒絕上訴許可決定之司法覆核。申請人主張該等裁決涉及程序不公、證供可信性問題及錄音光碟所揭示的不當行為。」;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重新審視CAMP 240/2023裁決,確保審訊符合司法公正原則。 2. 接納DCCJ 6404/2019聆訊錄音光碟作為新證據,以確保供詞獨立性並維護案件公正性。 3. 審視法庭之友(McKenzie Friends)在案件中的角色,確保其未影響證供獨立性及司法公平性。 4. 撤銷上訴法庭裁決並重新審理案件,確保審訊程序符合法律標準。 5. 確認終審法院應依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考量本案是否涉及重大法律及公眾利益問題,並作出恰當裁決。」
「1. 重新審視CAMP 240/2023裁決,確保審訊符合司法公正原則。
2. 接納DCCJ 6404/2019聆訊錄音光碟作為新證據,以確保供詞獨立性並維護案件公正性。
3. 審視法庭之友(McKenzie Friends)在案件中的角色,確保其未影響證供獨立性及司法公平性。
4. 撤銷上訴法庭裁決並重新審理案件,確保審訊程序符合法律標準。
5. 確認終審法院應依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考量本案是否涉及重大法律及公眾利益問題,並作出恰當裁決。」
2. 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法律上,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司法裁決不受司法覆核之管轄——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第53/14/24段。申請人的申請純為濫用司法程序,全無勝數。因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 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5月2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