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FUNG CHU(游鳳珠)
LO WAI KI(盧偉旗), WONG KIM HUNG(黃劍虹)
[2021] HKCFI 400
HCA 925/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8年第9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對
判決書
1. 原告人於2018年4月25日存檔傳訊令狀。在註有的申訴陳述書中,原告人稱她及其家人多年被被告侵犯及干擾,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及被告作出賠償。
2. 其後,原告人3次向法庭申請非正審禁制令及其他命令,均被撤銷[1],詳見相關判決書。
3. 在2020年9月23日,原告人再次存檔申索陳述書,稱第一被告人曾就他對原告人的侵犯表示悔意,原告人已原諒他,故只作金錢申索。就第二被告人,原告人稱第二被告人殺害原告人的父親,並找人把蝨放在原告人的頭上以傷害她的身體。原告人並無在申索陳述書中訴述任何詳情。
4. 在2021年1月5日,原告人存檔「案件管理傳票」,要求:
(a) 申請與被告人談判,因被告人未經談判擅自侵犯她的生活,偷她的東西、物品及家人; (b) 申請交換文件,因被告人自2018年來未曾把法庭文件給她看,並收買法庭給她的對話,幫她的人; (c) 向法庭釐清自2018年被告人不誠實,講大話,對她及他人造成很多誤解,包括向法庭提出分賬。
(a) 申請與被告人談判,因被告人未經談判擅自侵犯她的生活,偷她的東西、物品及家人;
(b) 申請交換文件,因被告人自2018年來未曾把法庭文件給她看,並收買法庭給她的對話,幫她的人;
(c) 向法庭釐清自2018年被告人不誠實,講大話,對她及他人造成很多誤解,包括向法庭提出分賬。
5. 聆訊時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6. 原告人陳詞時稱她有高學歷及無犯罪。她其他的陳詞可撮要如下:
(a) 就第一被告人,她希望與他和解,她主要針對第二被告人; (b) 就第二被告人: (i) 第二被告人侵犯她及她家人; (ii) 第二被告人對人講大話,說原告人要落訂,但原告人沒有; (iii) 第二被告人對她說前行政長官對第二被告人話她玩誰也可以; (iv) 第二被告人上原告人家偷及搶她的東西; (v) 與他人將原告人的身份對調以誣陷她; (vi) 第二被告人搶原告人的親人,令她傷心。
(a) 就第一被告人,她希望與他和解,她主要針對第二被告人;
(b) 就第二被告人:
(i) 第二被告人侵犯她及她家人; (ii) 第二被告人對人講大話,說原告人要落訂,但原告人沒有; (iii) 第二被告人對她說前行政長官對第二被告人話她玩誰也可以; (iv) 第二被告人上原告人家偷及搶她的東西; (v) 與他人將原告人的身份對調以誣陷她; (vi) 第二被告人搶原告人的親人,令她傷心。
(i) 第二被告人侵犯她及她家人;
(ii) 第二被告人對人講大話,說原告人要落訂,但原告人沒有;
(iii) 第二被告人對她說前行政長官對第二被告人話她玩誰也可以;
(iv) 第二被告人上原告人家偷及搶她的東西;
(v) 與他人將原告人的身份對調以誣陷她;
(vi) 第二被告人搶原告人的親人,令她傷心。
原告人要求盤問被告人,並要求被告人釋放她所有家人,還她原本的生活、賠償、道歉等。
7. 第一被告人並無陳詞。
8. 第二被告人陳詞說原告人所稱不是事實,要求原告人提出證據。
9. 從所有角度考慮,包括法律,《高等法院規則》規定的程序[2]及證據,原告人的申請均缺乏基礎及理據。
10. 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向本席表明他們不會作出訟費申請。
12. 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18] HKCFI 2246, [2019] HKCFI 2724 and [2020] HKCFI 2554.
[2] 特別是第25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