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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9/2023
[2024] HKDC 19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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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梁栢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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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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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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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吳銘揚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以交替控罪起訴的俗稱「洗黑錢」罪(即「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於2023年6月29日下午5時許,受害人一名66歲蕭姓先生接到一通來電,對方宣稱是其兒子,證人不虞有詐,與之閒聊了一會。
3. 於2023年7月8日早上10時許,該名男子又再次來電,聲稱被公安人員拘捕,急需現金$150,000元保釋。證人表示只能籌得$70,000元,對方表示會安排叫阿傑的一個朋友人來收錢。證人意識到這是騙局,在收線之後報案。警方安排以一個膠袋裡面袋有類似現鈔的一疊紙交給控方證人赴會。
4. 於當日10時55分證人接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來電,自稱就是阿傑,兩人約好在杏花邨23座外見面。
5. 於11時54分左右,被告在相約之地方現身,表示自己就是阿傑,把電話遞予證人。電話中人自稱是其兒子,吩咐證人把錢交予被告。證人把錢交給被告之後警方現身予以拘捕。
6. 被告在被拘捕時在被警誡後,表示有一個叫做阿Dee的朋友叫他到案發地點收錢,事成他可以得到$1,000元作為報酬。
7. 根據上述案情,控方指稱被告當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項財產,即一筆70,000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處理該筆財產。
討論
8. 這雖然是俗稱「洗黑錢」的罪行,是與社會上流行的極之猖獗的電話騙案的一種,所以其罪責亦相符。
9.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一案中,上訴庭指出,「洗黑錢」事件,法庭在考慮洗黑錢罪行的刑期時,被告是否知道其源頭罪行或對之祗是有粗略的理解。但如果被告知道和「洗黑錢」罪行有關的罪行不知情,或是有些偏見或粗略的理解是法庭應該考慮刑期的因素之一,或如果被告人沒有參加詐騙罪行的本身,法庭亦不應對被告人以最不利的方法詮釋。
10. 無論如何,「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於上述案件中的上訴人犯案時只有18歲,沒有刑事紀錄,但法庭依然不予以輕判。「洗黑錢」的案件如果源自電話騙案,而申請人亦知道「洗黑錢」的來源,這都構成了加重罪因素。
11. 正常來說,此等罪行一般的量刑基數為3年監禁:見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該案獨特之處是涉及多於一人,而亦有一定的部署。本案的主腦在6月29日先與受害人打好關係,然後在大約一個星期之後再去電以藉口要求對方交出現金。尚幸證人機警,及時報警而能將被告繩之於法。被告到場自認是受害人兒子的朋友之後,更將手中電話交予受害人,令受害人與電話的另一男子通電,以便令受害人放下戒心。
12. 本席並沒有清楚的證供顯示被告是主腦之一,但他的角色卻是整個行騙行動中極為重要的,因為如果沒有他的參與,就沒有可能成功。本席認為,在沒有其他證供之下,唯一有可能的引申是被告出現,至少是當時知道是向人行騙。最重要的,是被告明知下參與這種電話行騙的方法及計劃,所以本席就此案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數。
求情
13. 被告之母親、家人以及社工都有來信求情,其內容大概指出,被告為人善良、誠實、性格率直、富正義感及樂於助人、對朋友重情義;簡單來說,在其家人眼中,被告在古今賢人榜上都應有位置。但被告的行為是向一位當時以為自己親人受到身陷險境以儉財,其行為不見得是率直,更非誠實。他可能很重視朋友和家人,但對其他人的朋友和家人卻一點不予重視;所以其親人、社工的信並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14. 根據其代表律師之陳情及控方提供的資料,被告現年23歲、中五教育、在地盤工作,月入萬多元。被告身世坎坷,於單親家庭長大,與母親同住公屋。他在2020年有一項刑事紀錄,其干犯之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不同,所以並非加刑的理由。被告並非初犯,年紀亦非極年輕,亦無特別的理由可以令本席減刑。
15. 此外,控方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要求加刑,控方的申請主要來自一位姓鄭的總督察,辯方對該總督察所提供的誓章並無爭議。鄭總督察的經驗、學歷及就有關分析犯罪情報及刑事調查方面都有豐富的經驗,並在其誓章清楚列出,本席接納其專家之身分。鄭總督察在誓章中清楚了解釋有關電話騙案的行事方式:本案是有關罪行其中一種最普通的做法,聲稱受害人的親人會有生命或安全的危險,要求其家人提出現金以幫助他脫困,這種做法令到受害人受到不必要的驚怕,而涉及的金錢亦可能是受害人一生之積蓄或者是他能夠使用的金錢的絶大部分。
16. 此外,鄭總督察亦指出,這類案件每年都有遞增的跡象,總共涉及的金錢也近億計:在2018年涉及的電話騙案,無論包括有實際損失的案件總共有1,181宗,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二是涉及真正有損失的,總共涉及的損失是六千多萬。於2019年涉及的數字是1,277宗,涉及的有1.5億。於2023年總共有6,059宗,其中88.58%涉及實際金錢損失,損失的總數差不多是11億。2024年上半年(即是1月至6月)已經累積有6,340宗,當中96.9%涉及真正金錢損失,損失總數達15億之多。以2024年上半年為例,此等案件的受害人96.2%是香港居民,其中最易受騙的是藍領或者已經退休的人士,當中有30%是60歲以上。鄭總督察亦指出所有其他涉及電話騙案的手法例如「猜猜我是誰」等案件,案件數目總數有逐年遞增的跡象,涉及金錢亦數以億計。拘捕人士2018年只有7名,到了2023年已1,202名,2024年的上半年已總共有678人被捕。鄭總督察最後的結論就是電話騙案與其聯繫的「洗黑錢」案在香港極之猖獗,對社會有極大之損害。
17. 其實本席並不需要總督察的資料亦可以作出司法認知,這類案件極之普遍,而對象往往是社會上最容易受害的人,他們警覺性不高,亦為了家人,在一時心急之下往往跌入歹徒的圈套。
18. 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此等案件極之嚴重,這是一個有組織及嚴重的犯罪案件亦在香港愈來愈猖獗,所以本席決定就應處刑期上調百分之三十,以48個月為量刑基數,由於被告認罪,再下調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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