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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991 / 2020
[2026] HKFC 15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1099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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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文亮內庭審理(書面處理)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6年8月11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6年8月2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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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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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不滿本席在更改贍養費命令申請作出的判決([2026] HKFC 129),因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答辯人反對該申請。呈請人稱為男方,答辯人稱為女方。
2. 男方在2025年5月12日提出申請,要求將贍養費由每月港幣15,000元下調至每月港幣7,500元。
3. 本案事實背景詳列於2026年7月31日的判案書 (「該判案書」),本席不再在此詳述。本席在本判案書會沿用該判案書的縮寫和定義。
4. 經審訊後,本席認為男方再婚及女方的逆按揭一事不能構成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又在考慮過雙方的經濟狀況後,撤銷男方的更改贍養費命令傳票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5. 男方在2026年8月11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將贍養費由每月港幣15,000元下調至每月港幣8,700元。在上訴理由擬本,男方指出:
(a) 法庭引用吳對曾[2025] HKFC 141 (未經彙編,判詞日期為 2025年8月19日) 一案斷章取義,沒有列出最關鍵的結論 (理由1);
(b) 法庭不應該只看到男方要支付贍養費的責任,而否定了肩負現任太太生活費用的責任 (理由2);
(c) 女方外孫女的娛樂費絕對不是男方的責任 (理由3);
(d) 法庭忽略了女方的實質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增加了,遠超過她的生活所需 (理由4)。
有關法律
6. 《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63A(2)條規定: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合理得直機會」的意思是,雖然得直機會無需達到 “很可能(probable)” 的準則,但亦需要多於 “只是空想(fanciful)” 或 “只是可爭拗” 的機會: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第17段。
分析
8. 首先,男方在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提出要將贍養費下調至每月港幣8,700元,這是程序不恰當的。其實,男方在2025年5月12日提出更改贍養費命令的傳票申請,要求將贍養費下調至每月港幣7,500元。本席在該判案書第12段提及過,男方的支持誓章要求將贍養費下調至港幣5,000元,但2025年5月12日的傳票沒有被修訂,一切應以該傳票的要求作準。男方不應在不同的文件提出不同更改金額。
理由1
9. 男方認為,本席在判詞引述的吳對曾[2025] HKFC 141案例,其結論是將贍養費下調三分之二,相對本席撤銷男方的傳票申請,是不合情理。
10. 本席在該判案書第35段引用吳對曾一案的判詞第41段,是要指出一般原則是,即使被命令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進入新的關係,因此而導致他將負擔更大的財務責任,這也不會使法庭下調之前的贍養費命令,因為新的家庭或第二次婚姻並不會終止丈夫對其前婚姻的財務責任。另外,新的伴侶會被法庭推定已接受及了解配偶的財務負擔,包括他需要為前妻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雖然如此,法庭不會忽略因新的關係而導致付贍養費一方增加財務責任的現實。總而言之,法庭會整體性地考慮有關的因素。
11. 在吳對曾一案,法官接受男方在身體上的情況,令到他的謀生能力有所影響,這構成於該案所需的實質情況改變,因而下調贍養費。在本案,本席聆聽所有證據後,不接納男方有實質情況的改變。兩案的事實情況不同,其結果不能混為一談。
理由2
12. 男方指,他已經表明現任太太的投資都是虧本的,法庭不應憑空想像,估計她能賺取生活費。雖然現任太太沒有要求家用的數目,但卻投訴為何現任太太的家用比離婚的還少。
13. 首先,男方的口述或文件證據都沒有提過,現任太太的投資是虧本,也沒有提過現任太太投訴為何現任太太的家用比離婚的還少。無論如何,這些證據都不影響判決結果。本席已在判案書第36段解釋,男方再婚不能構成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這上訴理由並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理由3
14. 男方爭辯,他自己已經沒有娛樂費,更沒有能力負擔女兒的進修學費,怎可能負責一個完全沒有關係的人,即女方外孫女的娛樂費。
15. 本席認為,重點不在於女方外孫女是否與男方有何關係,也不在於男方有沒有娛樂費。本席已在該判案書第43段,考慮了男方的每月開支,認為下調至港幣43,000元為合理。而且,本席已在該判案書第45段,下調外孫女的芭蕾舞的開支,也裁決男方每月支付港幣15,000元給女方的贍養費仍是合理的。男方這論點沒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理由4
16. 男方說,法庭忽略了女方的實質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增加了,遠超過她的生活所需。
17. 審訊中,女方確認,她在2023年8月28日由中國銀行獲取安老按揭貸款,收到港幣70萬元貸款,並且每月收取港幣5,103.12元款項。70萬貸款用作維修露台和驗窗費用,並繳付所欠的卡數。
18. 本席在該判案書第37段接納女方的說法,指女方的逆按揭是源自女方唯一擁有的8A物業,8A物業在附屬濟助審訊時已考慮在內,整體而言,女方的淨資產沒有改變。這上訴理由並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總結
19. 本席看不到男方的上訴有任何合理勝算的機會,亦看不到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上訴應進行聆訊。故此男方上訴許可的申請應被撤銷。
20. 雙方沒有律師代表,訟費方面,本席不作命令。
命令
21. 本席現頒令︰
(a) 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
(b) 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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