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MC 10991 / 2020
[2026] HKFC 12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10991宗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文亮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26年7月15日 |
| 答辯人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
2026年7月22日 |
-------------------------
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令 )
-------------------------
1. 此乃呈請人提出的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在本判案書,呈請人稱為男方,答辯人稱為女方。
背景
2. 男方在1960年11月出生,女方在1961年10月出生,更改贍養費命令申請的審訊時,雙方分別為65和64歲。雙方於2009年初開始同居,2010年4月17日在香港結婚。兩人在婚姻中沒有子女,雙方分別於前一段婚姻各自育有3名子女。
3. 男方在2020年11月24日提出離婚呈請書,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11月9日發出。
4. 附屬濟助命令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15日頒下。2022年12月15日的判案書([2022] HKFC
273)顯示,男方在懲教署工作,並於2015年11月退休,退休時取得約港幣3,300,000元的退休金。女方在航空公司任職顧客營業主任,2010年1月底以健康理由退休,退休時取得約港幣900,000元的退休金。
5. 男方一直負責二女兒和三兒子的學費和生活費。二女兒當時準備攻讀博士學位,男方在附屬濟助審訊時同意繼續支持二女兒的學費和生活費,直至她在英國完成博士學位課程。
6. 物業方面,雙方於西貢物業(「西貢物業」)居住,直至2018年分居。女方在與前夫的離婚案件中,獲分配兩個物業,即鰂魚涌8A物業(「8A物業」)和鰂魚涌8C物業(「8C物業」)。女方於2019年3月以港幣4,680,000元出售8C物業,自己在分居後居住在8A物業內。
7. 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命令男方須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15,000元的臨時定期付款,上述付款令直至雙方共生之年或女方再婚之日為止,兩者以較短者為準,並於絕對離婚令發出後成為最終命令。
8. 絕對離婚令在2025年1月6日發出。
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9. 男方在2025年5月12日提出申請,將贍養費由每月港幣15,000元下調至每月港幣7,500元,生效日期為傳票提出之日(即2025年5月12日)。
10. 男方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理由有兩個:
(a) 男方在2025年5月10日再婚;及
(b) 女方在附屬濟助審訊中,沒有申報她藉逆按揭收取港幣70萬元,和每月收取港幣5,103.12元。
11. 男方在支持誓章指出,女方自2023年8月28日開始,藉逆按揭增加每月收入港幣5,103.12元,因此贍養費應該在該月開始扣減港幣5,000元。再者,男方在2025年5月10日再婚,家庭開支增加。所以,自該月起贍養費應該再減港幣5,000元。
12. 若按照男方的支持誓章,贍養費便下調至港幣5,000元,而不是傳票所要求的港幣7,500元。開審時,本席已向男方表明,傳票沒有修訂,一切以傳票的要求作準。
反對理由
13. 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理由是:
(a) 女方的逆按揭是源自女方唯一擁有的8A物業,8A物業在附屬濟助審訊時已考慮在內;
(b) 男方所謂開支增加只是個人聲稱,沒有考慮女方的實際需要。
本案的審訊和證據
14. 男女雙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雙方在審訊時皆有作供。此外,女方傳召男方的母親(「母親」)出庭,接受女方的盤問。聽取證供完畢後,本席指示雙方存檔結案陳詞,惟男方表示不需再存檔結案陳詞,只採納過往呈交法庭的陳詞便可。
1. 男方的證據
15. 男方現年65歲,每月收取退休金港幣25,355元;另外,男方自2019起,藉西貢物業獲得為期10年的逆按揭,現在每月收取港幣21,752.5元。
16. 男方的現任太太現年54歲,在汕尾居住,並在汕尾開設按摩店。他和現任太太在2019年認識和拍拖,並在2025年5月10日結婚。現任太太持雙程證,有時會來港住幾天,有時男方會到汕尾與她住幾天。男方自2025年5月起,每月給予現任太太人民幣7,500元,幾個月後增加至人民幣9,000元。這是男方向現任太太主動提供的,現任太太其實沒有要求他給予生活費。
17. 男方在前一段婚姻育有三名子女,大兒子已經結婚並且移民加拿大,三兒子在2025年大學畢業,2026年年頭搬到了深圳寶安居住。男方表示他與三兒子沒有太多溝通,沒有給予三兒子生活費。三兒子也沒有給予男方任何家用或供養。
18. 男方現在和二女兒同住,二女兒於2025年在英國畢業後返回香港工作,並沒有修讀博士課程。現在,二女兒沒有給予男方任何家用或供養。
19. 男方說,
2019年的時候,二女兒希望到英國讀書,但男方沒有足夠金錢供養她,母親看見男方甚為惆悵,於是主動借錢給男方。起初只是借五萬元現金,後來又有不定期借款,直到2022至2023年左右,母親已借了共港幣30多萬元。後來(實際日期男方已忘記),男方一次過償還了港幣30萬元給母親。不過,母親見男方沒有足夠金錢生活,便每月以銀行轉帳港幣10,000元給男方,直至2025年5月男方再婚後才停止。男方說,母親可能沒有借款的意圖,但他覺得這些轉帳是需要償還的。
2. 母親的證據
20. 女方以證人傳票方式傳召男方的母親出庭接受她的盤問。母親承認約三年前有向男方借款港幣50,000元,2024年後已經沒有再借款給他。本席向母親澄清,為何在2024年之後,每月有港幣10,000元以自動轉帳方式轉到男方的戶口?她才更改說法,說2024年都有給予男方每月10,000元,共給予五次,即總數為50,000元。本席問母親,為何她記得是五次呢?她回答說,因她記得自己的存款少了50,000元。
21. 起初,母親否認男方有還過款,母親還在庭上笑說,男方根本沒有錢。後來母親又更改說法,說男方好像曾給予她一張支票,但已經忘記支票的金額。
22. 母親又說,男方自退休後已經再沒有供養母親。
3. 女方的證據
23. 女方在2010年退休,之後一直由男方供養。雙方在2018年分居,男方自2019年起就停止供養她。女方在2022年8月、10月,和2023年1月分別就多份保單作出退保,把退保後得來的金錢用作生活費,但仍沒有足夠金錢過活,需要藉借貸和個人信用卡循環貸款來度日。
24. 2023年7月14日,女方收到屋宇署發出針對8A物業的檢驗和修葺露台和窗戶的命令,由於沒有足夠金錢,她向中國銀行申請安老按揭貸款,2023年8月28日收到港幣70萬元貸款,並且每月收取港幣5,103.12元款項。70萬貸款用作維修露台和驗窗費用,並繳付所欠的卡數。
25. 附屬濟助判決發出之日至2025年1月,
男方並沒有繳付過贍養費。不過,男方自2025年2月起,按時繳交每月港幣15,000元的贍養費。女方現正藉著判決傳票,追討2025年1月及之前尚欠的贍養費,判決傳票的聆訊將在2026年9月22日於聆案官席前進行。
26. 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填報,她每月要花港幣5,000元供養家人。她在庭上解釋,她的女兒和孫女是綜援受助人,但孫女喜歡跳芭蕾舞,也跳得很出色,經常參加比賽。女方每月平均需用港幣5,000元繳付孫女的芭蕾舞學費和比賽費用。
有關法律
27. 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規定,法庭具有更改或解除經濟給養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第11(7)條規定,在行使該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
28. 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案中,上訴法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否則,該更改申請實質上是一個上訴。
29. 在 TCH v TYL HCMP 1595/2011 (未經彙編,
判詞日期為 2011 年 10 月 19 日)一案,上訴法庭在處理一項更改雙方同意下作出的贍養費令時提到:
“
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30. 雖然本案的附屬濟助命令不是以同意命令方式作出,但上述原則皆可應用在經審訊後作出的命令。
證人的可信性
31. 本席首先分析母親的可信性,本席明白母親年事已高,記憶力未必太好。不過,她的證供與男方的證供有多處不一致。首先,母親說2024年之後已經沒有再借款給男方,但男方卻說2024年後,母親每月以自動轉帳方式轉帳港幣10,000元給他。第二,母親後來更改說法,說2024年後有借過五次,每次10,000元,共50,000元。不過,她的證供與銀行月結單不吻合。男方提供了中國銀行由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月結單,顯示在此12個月內,母親每月都有自動轉帳港幣10,000元給男方。第三,起初母親說男方並沒有還過款,後來又改口說,男方好像曾經給予他一張支票。本席不能確定母親的證供是可信可靠。
32. 男方基本上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例如,經濟狀況陳述書是在2025年5月19日存檔的,但自2026年頭開始,三兒子已經沒有再與男方一同居住。本席在庭上詢問男方,若只有男方和二女兒居住的話,是否仍然需要每月港幣10,000元作食物開支。他立即承認,這是不需要的。他認為食物開支可以調低到每月港幣6,000元。此外,他又承認,經濟狀況陳述書填寫的子女開支,共港幣5,000元,現在都不需要了。因此,每月開支下調至港幣43,000元。本席又詢問男方,男方的退休金和逆按揭每月發放的金額,是否足夠支付他下調至港幣43,000元的每月開支,男方承認是足夠的。本席認為,男方填寫的每月開支有點誇大,向母親借款30萬的真確性存疑,除此之外,男方是一名誠實的證人。
33. 女方是一名誠實可靠證人,她的證據與文件證供吻合。
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
1. 2025年5月10日再婚
34. 男方自2025年5月起,每月給予現任太太人民幣7,500元,幾個月後增加至人民幣9,000元。男方指,由於需要供養現任太太,開支增加,所以要求下調贍養費。
35. 有關再婚可否構成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在吳對曾[2025] HKFC 141(未經彙編,判詞日期為
2025年8月19日)一案,法庭在判詞第41段指出,即使被命令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進入新的關係,因此而導致他將負擔更大的財務責任,這也不會使法庭下調之前的贍養費命令,因為新的家庭或第二次婚姻並不會終止丈夫對其前婚姻的財務責任。另外,新的伴侶會被法庭推定已接受及了解配偶的財務負擔,包括他需要為前妻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雖然如此,法庭不會忽略因新的關係而導致付贍養費一方增加財務責任的現實。總而言之,法庭會整體性地考慮有關的因素。
36. 本席考慮所有證據,認為男方再婚不能構成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原因是:
(a) 男方和現任太太在2019年認識和拍拖,男方在2020年11月24日提出離婚呈請書,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11月9日發出,附屬濟助審訊在2022年9月進行。新的伴侶(即現任太太)應該知悉男方的財務負擔,包括他需要為前妻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b) 現任太太現年54歲,在汕尾開設按摩店,能賺取收入,不是倚靠男方過活。男方無須繳付現任太太生活費至人民幣9,000元或7,500 元那樣多;
(c) 男方在庭上確認,現任太太沒有問他收取家用,只是男方主動提出給予人民幣7,500元,甚至日後增至人民幣9,000元。本席接納女方陳詞,指男方所謂開支增加只是個人聲稱。
2. 女方的逆按揭
37. 本席考慮所有證據,認為女方的逆按揭一事不能構成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原因是:
(a) 本席接納女方的說法,指女方的逆按揭是源自女方唯一擁有的8A物業,8A物業在附屬濟助審訊時已考慮在內,整體而言,女方的淨資產沒有改變。因此,不存在女方2023年後多了每月港幣5,103.12元作為收入的問題;
(b) 女方申請逆按揭,是因為她生活拮据,欠下卡數,也未能負擔修葺令的費用。若男方有遵守贍養費命令,向女方繳付每月港幣15,000元,女方的財政狀況必定不同。男方不能因為自己沒有遵守贍養費命令而得益。
38. 男方在爭議事項表提出質疑,說女方申請安老按揭貸款一事,並沒有在審訊時向附屬濟助審訊法官坦白說出,女方可能有誤導法官之嫌。本席看過有關文件和聽取證供,接納女方的說法,她在2023年7月才向中國銀行申請安老按揭貸款,即在附屬濟助判案書頒發半年後,才申請貸款。即是說,附屬濟助審訊時,女方還未作出安老按揭貸款申請,不存在誤導法官的問題。
39. 男方亦提出,他向女方借了港幣150,000元,女方迄今仍未償還。其實,他曾在區域法院提出過申索,其後經雙方同意,司法常務官於2025年1月23日命令該案法律程序擱置,而港幣150,000元會在女方執行贍養費命令程序的時候在應得的款項中扣除。雙方確認,此議題會在2026年9月22日於家事法庭聆案官席前處理,本席不需在此處理。
40. 男方也在爭議事項表內,提出有關物業估價和保單權益的質疑,認為女方刻意將她的資產壓低。本席看過有關文件和證據,不認為女方有刻意將她的資產壓低。而且,本席在此審訊並非重新審理附屬濟助事宜,而是要決定有沒有重大和實質改變,以致贍養費需要下調。本席認為男方未能舉證成功。
41. 男方在其支持誓章曾經提及,2022年的判案書指出,預期男方預留港幣78萬元供二女兒修讀博士課程,惟到現在仍未儲蓄到這筆款項,而二女兒被迫暫停學業。本席同意女方的說法,二女兒修讀博士課程一事已在附屬濟助審訊時考慮在內,不構成重大而實質的轉變,而且事實是,二女兒現在已經返回香港工作。
42. 總括而言,男方未能就重大而實質的轉變舉證成功。
雙方的經濟狀況
43. 男方的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他資產淨值為港幣2,890,420元,此款項已扣除男方聲稱的債務港幣714,000元。他報稱有兩項債務:欠母親港幣300,000元及欠女方贍養費414,000元。男方又報稱每月開支為港幣52,000元。如上文述,男方於審訊確認,現在的每月開支下調至港幣43,000元。男方的退休金和逆按揭每月發放的金額,是足夠支付他的開支。而且,上述港幣43,000元的開支已包括了向女方繳付每月港幣15,000元。本席認為,男方的財政狀況是足以繼續向女方繳付每月港幣15,000元。
44. 如上文分析,男方和母親就著300,000元借款的證據互不吻合。而且,男方在庭上說,母親看見他連「去玩」的資金都沒有,所以才給他金錢。男方又說,母親可能不是以「借」的心態來給他款項,但男方自己認為是借款。被問到男方有沒有需要母親借款,男方稱任何時候都需要。以往男方有去旅行和打哥爾夫球,現在因為收入不足,所以次數減少了,男方堅稱到現在他也需要向母親借款的。本席認為,男方的說法不合理。男方根本有充足的生活資金,不需要問母親借款度日,所謂「借款」也只是供給男方到海外打哥爾夫球。整體而言,本席不相信母親有向男方借出300,000元。
45. 女方的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她資產淨值為港幣503,677.32元,每月開支為港幣18,766元。本席認為,女方的一些開支是可以節省的。她說每月需用港幣5,000元作為孫女跳芭蕾舞的開支,本席認為費用過高,而每月港幣2,000元可算是合理。就算下調了女方的每月開支,男方每月支付港幣15,000元給女方的贍養費仍是合理的。
命令
46. 考慮了所有證據和訴訟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撤銷男方於2025年5月12日提出的更改贍養費命令傳票申請。
47. 雙方親自行事,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作出暫准命令,有關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更改,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