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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52/2024,[2025] HKCA 947
原案件:[2024] HKDC 17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5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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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5年10月24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A. 本上訴許可申請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原審法官」)席前就四項控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1))、「非法禁錮」罪(控罪(2))、「勒索」罪(控罪(3))和「刑事恐嚇」罪(控罪(5)))受審後,被裁定控罪(2)和控罪(5)罪名成立。
2. 申請人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3. 許可申請聆訊於2025年10月15日進行,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梁振強大律師繼續代表申請人,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答辯人。
4. 經聽取雙方陳詞後,本庭即時宣判,基於待頒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上訴的許可申請。
5. 以下是本庭作出上述裁決的原因。
B. 控方案情
6. 投訴人X案發時14歲。
7. 四項控罪原控十名被告人,分別五男五女。
8. 申請人是D7。X在案發前見過他兩至三次[1]。
9. 2022年4月17日深夜,D10約X見面,X到達馬頭圍邨一間7-11便利店後首先見到D1和D10,之後被帶到水仙樓外其他被告身處的休憩處,其後再被帶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
B.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和「勒索」罪(脫罪)
10. 五名女被告(D1、D4、D5、D6和D10)圍住X,指控她偷了D4的頸鏈,要求賠償(「頸鏈指控」)。X否認指控,被D5掌摑。其後,有人提議各女被告與X「one-on-one」對打,X不願意地分別與D4和D10對打,導致身體受傷[2]。當時多名男子包括申請人同在休憩處[3]。當時周圍很靜,D4的說話大聲和清晰,D3、D7、D8和D9距離X約20呎(其後10至15呎),X認為他們應聽到D4的說話。
11. 一輪對打後,X被逼承認偷了D4的鑽石頸錬,被索價20,000元賠償,經交涉後減至10,000元,並須在一個月內付款。X為求離開答應上述要求。[4]
B.2. 「非法禁錮」和「刑事恐嚇」罪(有罪)
12. 之後,X被其中一名男子拍下她的身份證。X欲離開之際,申請人為免X報警要求拍她的照片。X被眾人帶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外,心知不妙,向對方承諾不會報警和求對方不要拍照,但申請人堅持拍照作為保障,X最終被各女被告人帶入廁格禁錮和以D1的手機拍攝全裸照片。
13. X獲准離開前,申請人強調需要有保障,大聲要求D1把X的祼照傳送給他的女友[5]。案發一星期後,D10致電X問她何時可以付10,000元給他們,X答要多些時間,她知道若不付錢,D1和D7會將其裸照在網上發佈[6]。
14. 之後,X的叔父Y見到X的左眼眼角有瘀傷。2022年4月28日,X在家人陪同下報警。
C. 辯方案情
13. 申請人選擇作供。除了他和D2外,其他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
14. 辯方主要爭議X是否誠實可靠的證人,包括她會否誤會或認錯申請人有份參與,及/或她是否誣告申請人。
15. 申請人強調他與五名女被告並不熟絡。當晚他在休憩處開始與D8和D9三人專注連線打機,沒有留意其他人是誰和在做甚麼,之後跟隨其他人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便進入男廁繼續打機。期間他聽到有人指責某人偷了東西要賠錢,但沒有極力追問發生何事。他沒有聽過任何人提及拍裸照,也沒有叫D1發X的裸照給他的女友。
D. 原審法官的裁斷
16. 原審法官於2024年10月30日頒下裁決理由書,總長度23頁。
17. 裁決理由書內容可撮要如下:
(a) 1至6段列出控罪;
(b) 7至33段列出控方案情;
(c) 34至45段列出D2和D7的證供、及D6的錄影會面記錄;
(d) 隨後,原審法官就控、辯各方提交的書面結案陳詞作出分析,並列出他的觀點;
(e) 在49至51段中,就「X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及「X在水仙樓直至天光道網球場公廁時在場人士是誰」這兩議題,原審法官列出以下的觀點及裁決:
X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
49. X與各名被告人從來沒有結怨,都是X不同相熟程度的朋友,不時見到面飲酒或玩耍,X沒有任何動機誣衊任何被告人。辯方在這方面也沒有陳詞。
50. X在錄影會面、書面口供及庭上對於案發過程及相關人物作出描述,辯方質疑X的錄影會面、書面口供及庭上的描述有分歧、庭上的證供前後版本也有分歧。本席認為X在庭上的證供可信可靠。
X在水仙樓直至天光道網球場公廁時在場人士是誰
51. 辯方普遍質疑除了在X近處向X直接作出言行的人士之外,X對其他人的觀察是在短暫或較遠的情況下作出,就聽到人聲傳來也分不清來自誰,X憑此辨認其他人身份並不穩妥。本席同意這點。
(f) 在52至80段中,原審法官考慮針對不同被告的證供,並同時分析辯方就X的證供的批評。本席指出,該些分析,雖在考慮針對個別被告的證供時作出,但同時適用於其他被告人;
(g) 在考慮針對D2的證供時,原審法官就辯方對X的證供的多項批評,有以下分析:
53. 辯方有多項批評X的證供不一致或反駁之處。
54. 辯方有指D4對X在早一日偷了D4的頸錬是有合理懷疑的基礎,因為X曾獨自留在D4的家。本席並不同意這點,D4連相片也沒有一張、全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擁有值20,000元的鑽石頸錬、沒有說明自己何時將它放在家中哪兒,抑或是隨便放著、為何沒有即時發現不見了,可以在家質問X,甚至從X身上搜出人贓並獲?本席不相信D4擁有甚麼值20,000元的鑽石頸錬,本席認為這純是D4向X屈錢的藉口。
55. 辯方有指一打一對X沒有不公平,本席認為X當時只有14歲,年紀比D4及D10小,身體也是弱小,雖說是對打,其實是捱打,X本身也不願意打架。
56. 辯方有指X在錄影會面沒有提及一打一,在庭上也混淆了是與D4先打還是與D10先打,本席看到錄影片段清楚顯示D4與X一打一,誰先打、誰後打亦無關重要。
57. 辯方有指X誇大被打情況和傷勢,不似在跌下時被人踩過。本席相信X的證供,X於2022年4月29日晚上驗傷,X在醫院驗傷和拍攝傷勢,照片顯示左眼蓋外側仍有青色瘀痕[16],醫療報告顯示X的左眼眶上位置和尾骨有輕微觸痛,左膝有三厘米瘀傷,右腿有三處三厘米線況擦傷和一處一厘米瘀傷[17]。這樣的傷勢明顯是給人踩過及打在身體不同位置才可以出現的,事隔11日還未痊癒。
58. 辯方有指X有心偷了D7女友的AirPods,卻佯言是執到,亦未向警察提過,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X偷了該AirPods,這事也與案發當晚的事沒有關連。
59. 辯方有指X混淆了D2是在芙蓉樓休憩處還是另一地點建議X賠10,000元給D4,本席明白D2的證供也是說D2在知道X被D4打後建議X賠10,000元給D4,在這方面的證供如何也不會影響控方的案情。
60. 辯方有指X混淆了在何階段D9從X的手袋取去500元,錄影會面的版本與庭上的版本有分歧,最終X說是在芙蓉樓休憩處發生。本席相信X這最終證供為真確。
61. 辯方有指X在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到X在芙蓉樓休憩處說要影相,在庭上才補充這點,本席相信X這最終版本為真確。
62. 辯方有指X在錄影會面提到不知去公廁做甚麼,後來在書面口供說知道去公廁是影相,本席明白X的證供是在芙蓉樓休憩處已聽到要影相,X問 “走得未?”,但D7說要影相作為保障,X於是不能離開,本席認為無論如何,X均是不願意繼續逗留或上去公廁。
(h) 在考慮針對D4的證供時,原審法官就頸鏈指控有以下相關的分析:
70. 本席不相信D4擁有甚麼值20,000元的鑽石頸錬,本席認為這純是D4向X屈錢的藉口。本席相信X的證供,X與D4及D10一打一後,D2行到X和D4的位置向D4說,X沒有20,000元,無證無據X偷竊,叫X賠10,000元好嗎?D2與D4交談一輪之後,D4終於同意,本席認為D2分明是扮好人,其實是與D4夾埋索取X的錢,明知無證無據X偷竊,也不知頸錬價值多少,X仍要付10,000元給D4,D4等同與D2勒索X。
(i) 在考慮針對D7的證供時,原審法官有以下的分析:
71. 本席相信X的證供,不相信D7的證供。
72. 在水仙樓休憩處X的身份證給人拍照後,問“走得未”,D7行過來大聲地告訴X不可以離開,因為怕X會報警,所以要影X的相。有人建議去天光道網球場公廁,於是全部人上樓梯去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外,X已表明要離開,但被D7押送到公廁影相,在女廁內X遭D1用手機拍攝祼照後,D1和X出來,D7要求D1將祼照發送到D7的女友手機,事後X才能離開,D7等同非法禁錮X。D7是威脅X有人會拍攝X的祼照及發布X的祼照,意圖導致X不就被人毆打及勒索事件向警方報案,D7等同刑事恐嚇X。
(j) 在考慮針對D6的證供時,原審法官就X的證供及D7的參與有以下的相關分析:
77. 在水仙樓休憩處X與D4對打時,X沒有同意將手袋(內有X的手機、錢和個人物品)交給D6保管,X問“走得未”時,D6在X身邊,應可聽到X要離開的請求,以及聽到見到D7行過來大聲地告訴X不可以離開因為怕X會報警,所以D7說要影X的相。有人建議去天光道網球場公廁,於是全部人上樓梯去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外,X已表明要離開,但被D7押送到公廁影相,在女廁內X遭D1用手機拍攝祼照後,D1和X出來,D7要求D1將祼照發送到D7的女友手機,事後,X才能從D6手上取回手袋和離開,D6等同協助D7非法禁錮X。
(k) 在考慮針對D9的證供時,原審法官就辯方對X偷了D7女友的AirPods的指控(「AirPods指控」)有以下的分析;
79. 辯方有陳詞指因為X隱瞞有關X盜竊D7女友家怡的AirPods,所以X的證供不可靠,本席認為沒有充分證供顯示X盜竊D7女友家怡的AirPods,X處理該AirPods的手法沒有不妥之處。
80. 本席相信X的證供,當全部人上樓梯去天光道網球場公廁之前,D9走到X面前,要求X歸還500元,X沒有拿過D9任何錢,X說不同意D9這樣做,D9卻擅自從X的手袋內取去500元,這時X的手袋是由D6保管。D9這行為等同盜竊X的500元。
(l) 在81及82段,原審法官總結他的裁決。
E. 上訴理由
18. 梁大律師提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或足夠考慮以下事宜:
(a) 申請人被拒接納的證供是否屬實或可能屬實;
(b) X錯誤辨認申請人的可能性;
(c) X可能誤以為申請人是提議「要保障,要影相」的人;
(d) 申請人缺乏動機作出前述的提議,因為申請人並無份參與襲擊和勒索;
(e) X可能誣告申請人;及
(f) 申請人在原審時提出的所有疑點。
19. 梁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二指,基於上訴理由一的投訴,申請人的定罪不穩妥。
F. 答辯人的陳詞
20. 答辯人指本案案情並不複雜,裁斷主要取決於X的可信和可靠性,原審法官可著墨的議題實不多,作為專業法官有權經考慮後接納X的證供和拒納申請人的證供。
21. 答辯人續指案發時申請人面對面與X對話令X有足夠時間辨認申請人,更特意說「要保障,要影相」令人留下深刻記憶,X在認人手續中亦成功把他認出。至於申請人基於甚麼實際原因要求得到保障和拍照,不是本案需要特別關心的事。
22. 答辯人進一步指X的書面口供只是沒有完整記錄案發經過,原審法官留意到辯方指稱的分歧後接納X在庭上的解釋,從而接納她的證供,做法不可詬病。
G. 討論
23.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重點是投訴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或沒有足夠考慮、或沒有提供充分理由下否定,辯方提出的疑點。從梁大律師就本上訴存檔的書面陳詞可見,他主要亦只是重複他在原審法官席前所作的結案陳詞。
24. 原審法官須就其裁決提供足夠的理由,就這責任及其背後的原因,上訴法庭在HKSAR v Poon Chun Kit [2007] 4 HKLRD 12 一案中有清楚解釋:
9. The duty to give reasons is undoubted. It does not depend on s.80 of the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336), which requires such reasons to be delivered orally, and reduced to writing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hearing of the trial, and the reasons so reduced into writing signed by the judge.
10. In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1997-98) 1 HKCFAR 279 at p.290J, the Chief Justice said:
Where there is a duty to give reasons, it must be discharged by giving adequate reasons. What would amount to adequate reasons for a decision would depend on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decision maker is operating 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in question.
11. Furthermore we agreed with Beeson J who said in HKSAR v Li Chi Shing [2000] 4 HKC 168, that the following words of Chan CJHC (as he then was) in Zhuo Cui Hao v Ting Fung Yee [1999] 3 HKC 634 at p.639 apply to criminal as well as civil proceedings:
Generally speaking, a professional judge is under a duty to analyse in his judgment the material points in the evidence of the case and give reasons as to why he has reached a particular conclusion or decision.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make people understand why their evidence is not accepted by the court and why they lose in a case. Only by this can justice be seen to be done. Furthermore, the losing party needs to be clear on whether there is any error in the reasons for the decision given by the court before he can decide whether to appeal or not, and, at a later stage, submit to the Court of Appeal his grounds of appeal in order to seek to set aside the original decision. A professional judge is under a duty to give adequate reasons for any decision which he has made. This is a principle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This principle is quite clear.
12. We would also repeat the oft quoted words of O’Connor J in The Queen v Lam King Ming (unrep., Crim App No 601 of 1979), that:
The reasons for verdict should, in manner appropriate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illustrate the salient points in the case and demonstrate that the evidence has been evaluated. Significant inconsistencies and conflicts should be dealt with in such manner as to indicate how those matters were resolved. There is no simple formula for what ought to be in a judgment as it must be related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magistrate should state his reasons to such an extent as will inform the parties as to how and why the particular verdict was arrived at and furthermore will enable an appellate court to perform its duty.
25. 然而,同樣清楚的是,在決定法官所提供的理由是否足夠時,並無單一簡單方程式,答案取決於每宗個案的整體情況。
26. 再者,如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 [2022] HKCA 1901一案中第31段指出:
31. 原審法官無須在裁決理由書中鉅細無遺地展示其心路歷程。區域法院的法官同時擔當了專業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在行使陪審團的職能時,法官自可就其席前那些證供可協助他作出裁決作出取捨,亦可決定證人證供的分歧究竟是關鍵性可影響其可信性、或是枝節、非觸及核心議題及無關痛癢的,並就著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事實的裁斷 …
27. 基於以下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已就相關證據作出足夠分析,亦已提供足夠理由:
(a) 這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不涉複雜文書,主軸事件(包括X在休憩處面對頸鏈指控、被掌摑、被要求對打、不情願地同意付錢、後被帶到天光道網球場公廁、在內被拍裸照等)亦無爭議;
(b) 如上文指出,申請人的案情是他雖然在場,但只是自顧自地與D8及D9連線打機,對周圍正發生的事情並無理會,亦不知情,更無參與;
(c) 基於申請人的案情,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證供可作分析的其實不多;
(d) 本席已在上文就裁決理由書的內容作出撮要,從該撮要可見,原審法官有分析控辯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亦有考慮辯方在陳詞中對X的證供作出的主要批評;
(e) 值得強調的是,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61及62段中,有特別提到辯方指出X庭上的證供及她先前所作的錄影會面(P20)內容的某些不同,但在考慮後相信X在庭上的證供為真確;
(f) 在他的結案陳詞中,梁大律師陳稱「X於庭上的證詞是新近創作」。就這方面,如答辯人指出,無論在P20及書面口供(P18)中,X均有多次指出是申請人話一定要有保障,要影她裸照;
(g) 在本申請口頭陳詞時,梁大律師強調X在P18中說「我聽到朱仔話一定要有保障,要影我裸照驚我報警」,故她有可能聽錯。但在P18中,X其實並無說她只是聽到而沒同時看到申請人那樣說;
(h) 在不同段落,原審法官亦有考慮頸鏈指控、「one-on-one」對打是否對X不公平、X的傷勢及AirPods指控等事件;
(i) 申請人稱原審法官沒有考慮X誣告申請人的可能性。本席接納答辯人的陳詞,辯方提出的背景及證據薄弱,根本解釋不了為何X會選擇誣告申請人。無論如何,原審法官亦有考慮AirPods指控,他相信X的證供,亦顯示他不接納X誣告申請人的說法;
(j) 經過考慮相關主要證供後,原審法官有權及有理由接納X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k) 在本申請口頭陳詞時,梁大律師強調他陳稱原審法官須考慮的問題,包括AirPods指控、為何X沒在P18和P20提及該事件、在案發當晚不同階段申請人身處的位置、他能否聽到X說的某些話等;
(l) 但經考慮本案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及分析案件重點,而裁決理由書的整體內容,已足夠告訴公眾、被告及上訴法庭原審法官作出判決的理由,是基於他在分析主要證供及各方陳詞後,接納X關於申請人的證供,不接納申請人稱對身邊正發生的事情不聞不問、沒理會及沒參與的說法。
H. 結論
28. 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並非可作合理爭辯。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29. 本席已提醒申請人,他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刑期。
申請人:由周俊民律師事務所轉聘梁振強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
[1] 裁決理由書,第11段
[2] 裁決理由書,第16段
[3] 裁決理由書,第15段
[4] 裁決理由書,第17-18段
[5] 裁決理由書,第25段
[6] 裁決理由書,第2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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