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N
[2024] HKCFI 1329
HCMP 10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引言
1. 於2024年3月7日,本法庭撤銷原告人的原訴傳票,拒絕批出許可,讓她繼續進行HCPI XXX的人身傷亡申索。判決書載於[2024] HKCFI 837。
2. 於2024年4月8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當中就「非正審判決令」提出延期上訴。同日,她存檔誓詞,當中列出她的上訴理由,見第3及4段。
3. 今天的聆訊是處理延期傳票的聆訊。
程序
4. 本法庭撤銷原訴傳票的決定,並不屬於非正審決定。原則上,原告人有權利直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c) 條,上訴應於判決作出28天之內提出。在本案件中,期限屆滿日為2024年4月5日。至今,原告人未有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因此必須申請逾期提出上訴的許可。根據第59號命令第15條,原訟法庭有權批出許可。
逾期上訴的法律原則
5. 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批准擬上訴人逾期提出上訴。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 逾期時間的長短; (2) 延誤的理由; (3) 擬上訴的理據及成功機會;及 (4) 若批准逾期上訴,會否使其他各方蒙受不利及其程度。
(1) 逾期時間的長短;
(2) 延誤的理由;
(3) 擬上訴的理據及成功機會;及
(4) 若批准逾期上訴,會否使其他各方蒙受不利及其程度。
6. 參照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第59/4/9段。
分析
7. 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期限,於2024年4月5日屆滿。她於4月8日提出傳票要求延期,逾時只有三天,其中包括一個週末,逾時程度輕微。此外,她解釋是因為於3月28日才收到書面判決書,因此延遲了提出上訴。另外,若今天法庭批出上訴許可,被告一方沒有提出他會蒙受任何不利或不公。
8. 針對擬上訴理據及其成功機會一事項,法庭已參考了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她只是重複了原訴傳票聆訊的陳詞,當中沒有特別指出本法庭於作出決定時犯上何等的錯誤。她的上訴理由,包括她於今天聆訊中作出的口頭陳詞,其實已於判決書中處理,參照第 19、24至27段。
9. 本法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基於這個原因,若批准她逾期上訴,結果亦是徒然。因此,拒絕批出許可,容許她逾時提出上訴。
結論
10. 現命令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法庭與雙方討論訟費事宜)
11. 被告人可得傳票的訟費。被告人申索$1,040。現命令批准該金額。原告人須於2024年5月17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趙嘉俊律師代表
[1] 於聆訊中,雙方均沒有反對,本判決書可上載予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