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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5/2025
HCSA 26/2025
HCSA 27/2025
HCSA 28/2025
HCSA 29/2025
HCSA 30/2025
(一併聆訊)
[2025] HKCFI 5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2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2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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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李敏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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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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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羅仕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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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SA 26/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2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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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陳桂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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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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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羅仕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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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SA 27/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2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2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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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陳桂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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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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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羅仕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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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SA 28/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2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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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徐碧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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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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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羅仕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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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SA 29/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2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2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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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吳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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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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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羅仕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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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SA 30/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3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2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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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吳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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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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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羅仕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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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聆訊)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5年10月2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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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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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六宗上訴許可申請涉及相同的議題,共四位申請人因此一併聆訊。
2. 四名申請人均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起訴被告人,指被告人誘使她們投資印尼普頓外匯,於關鍵時間分別向四名申請人口頭承諾:申請人投資印尼普頓外匯必賺,如果蝕錢,被告人承諾會私人拿錢賠償本金給申請人(「口頭承諾」)。因應被告人的口頭承諾,各申請人將不同金額的資金交給被告人投資印尼普頓外匯。2019年12月19日,各申請人聽說印尼普頓外匯的電腦被黑客入侵,導致電腦故障。最後結果投資完全失利。直至申索日,各申請人仍未能從被告人處取回本金。於是申請人起訴被告人,聲稱她違反口頭承諾。
3. 被告人否認申索,她聲稱自己也是投資的受害者,四位申請人夾口供聲稱被告人曾作出口頭承諾,但事實上被告人從沒有這樣做。被告人及家人亦投資接近約三百萬元。
4. 審訊後,審裁處信納被告人的證供,卻認為申請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証人,證供不合情不合理。審裁處裁定被告人沒有作出口頭承諾,被告人於關鍵時間曾為四位申請人匯款到指定帳戶,被告人亦是同一外匯投資的投資者或受害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欺詐或作虛假陳述。因此審裁處撤銷各申請人的申索。覆核後,審裁處維持原判。
5. 申請人感到受委屈,因此提出本上訴許可的申請。
適用法律原則
6. 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原訟法庭只可根據下列理由批出上訴許可:
(1) 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2) 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範圍。
7. 申索人需要顯示其上訴理據具可爭辯性。
8. 就任何事實裁斷而提出的上訴,申索人需滿足的門檻甚高,她必須指出審裁官的結論為明顯地錯誤 (plainly wrong):Mulakh-Raj v Balaji Group Ltd T/A Tulsi Indian Restaurant [2021] HKCFI 2334 ,第8段,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
9. 正如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在 陳警裕 訴 天大集團有限公司 [2024] HKCFI 2870一案第32至34段所指:
「32. 事實裁斷屬於審裁處的職責範圍。除非裁斷牽涉法律謬誤,否則原訟法庭沒有權力質疑、更改或推翻事實裁斷。
33. 但是,若有關的事實裁斷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裁斷與證據不符或有所矛盾,又或裁斷與證據可支持的唯一合理結論有所衝突,在這些情況下,原訟法庭可擱置有關的事實 裁斷 ……。
34. 在上述提及的情況下,法庭會作出推論,事實裁斷者對證據有所誤解或忽略,或犯上了法律上的錯誤,因此該事實裁斷不能成立。但若事實裁斷有證據支持,法庭則不能將自己的裁斷取代原有裁斷。一般而言,某一項證據應獲得何等比重或證人是否可信這些問題,均屬於審裁處的裁斷權限,而並非原訟法庭的權限範圍之內……。」
10. 無可爭議的是本案涉及欺詐、騙局,申請人為受害人。然而審裁處並不接受被告人本身是騙子。審裁處已考慮各項證據(包括各方在申請覆核時呈交的證據)。申請人的申請書上所列出的上訴理由,不過是重述案情,不涉及法律觀點。各申請人在本聆訊中曾作出口頭陳述,強調她們是受害人,而被告人是騙子。本席亦就她們的陳述再把文件証據看過一遍。即使如此,亦看不到申請人的陳述足以達到第8-9段所定的門檻,以致審裁官的結論為明顯地錯誤。
11. 基於這些原因,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條例第28(1)的規定,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HCSA 25/2025至HCSA 30/2025的各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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