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YAN JENNY
[2023] HKCFI 1275
HCB 5516/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5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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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破產人林炎女士於2023年3月3日,以傳票提出申請,並於當天存檔支持誓詞。
2. 傳票包括四個段落:
(a) 第1段援引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30(3) 條。條文內容列明,如在債權證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 (b) 第2段中,破產人指自己被騙2,500,000元的費用。她援引《破產條例》第83條,要求更改受託人,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 (c) 第3段質疑呈請債權人的債權憑證。破產人指,受託人裁定770,000元的債項,屬明顯造假。 (d) 第4段重申受託人和呈請債權人敲詐她2,500,000元,破產人要求法庭嚴查以上事項及作出解釋。
(a) 第1段援引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30(3) 條。條文內容列明,如在債權證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
(b) 第2段中,破產人指自己被騙2,500,000元的費用。她援引《破產條例》第83條,要求更改受託人,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
(c) 第3段質疑呈請債權人的債權憑證。破產人指,受託人裁定770,000元的債項,屬明顯造假。
(d) 第4段重申受託人和呈請債權人敲詐她2,500,000元,破產人要求法庭嚴查以上事項及作出解釋。
3. 於今天的聆訊中,破產人向法庭指稱,已將傳票以及支持誓詞送達予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及呈請債權人。但沒有任何一方出席今天的聆訊。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託人的法律代表亦從無向法庭發出信件,表示會缺席於今天的聆訊。
4. 有見及此,法庭並不肯定破產人有否將傳票及支持誓詞送予以上人士。
5. 無論如何,法庭已給予破產人機會,作出口頭陳詞,就她的申請向法庭闡述她的理據。
6. 法庭考慮了傳票以及支持誓詞的內容,以及破產人的口頭陳詞。此外,法庭亦參閱了本破產程序中的文件。
7. 破產人以上的指稱,已於本破產程序中多次向法庭提出,相關的申請已被法庭撤銷。參閱以下判決書:
(a) 2019年6月26日的判決書:[2019] HKCFI 1793; (b) 2020年6月18日的判決書:[2020] HKCFI 1227;及 (c) 2022年9月13日的判決書:[2022] HKCFI 2757。
(a) 2019年6月26日的判決書:[2019] HKCFI 1793;
(b) 2020年6月18日的判決書:[2020] HKCFI 1227;及
(c) 2022年9月13日的判決書:[2022] HKCFI 2757。
8. 雖然於過往數年,同樣的指稱及申請已被法庭撤銷,破產人仍於現在階段重複以往的指稱及申請。這行為屬於浪費法庭資源以及濫用法庭程序,傳票必須被撤銷。
9. 現命令撤銷破產人提出的傳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