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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B 5516/2018
[2020] HKCFI 12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5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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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 |
LIN YAN JE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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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方債權人: |
PAUL GAVIN JENKI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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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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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0年6月4日 |
| 判決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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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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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破產令是經呈請人與破產人進行抗辯聆訊後,於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破產人當時有法律代表:見 [2019] HKCFI 1793。
2. 2020年5月15日,破產人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發出傳票要求:
(1) 廢止破產令,理由是她已償還呈請人150,000元;
(2) 頒令破產案受託人須向破產人歸還他們持有的170,000元;及
(3) 就訛稱債務一事向呈請人、Bright Nation Ltd及受託人判處罰款或監禁。
3. 本席認爲是項申請乃基於錯誤理解。
4. 呈請人提出一項金額超過774,000元的債權證明表,當中包括呈請債務450,000元。雖然150,000元已入賬,但尚有大額欠款未付。破產人提出説法爭議呈請人的債務:她說呈請人不可能跟她認識數日後便借錢給她;他應每月替她支付租金及生活開支;以及他所欠款項可從她所持有的450,000元中扣除等等。本席認爲,她在本申請提出的説法實質上經已在法庭審理其撤銷呈請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見日期爲2018年9月13日案件編號HCSD 6/2018的判決理由書),以及破產呈請(見日期爲2019年6月26日案件編號HCB 5516/2018的判案書)時得到處理並已判其敗訴。本席閲覽過有關文件。無論如何,破產令不會單純因爲破產人聲言她已悉數償還她認爲自己欠呈請人的債務而廢止。
5. 另一位債權人Bright Nation Ltd提交了一份債權證明,金額約爲285,000元。債務人否認有關債務。不過,同樣地,破產令不能單純因爲她否認債務就會被廢止。債權證明是由受託人作出裁定的。
6. 此外,在有關情況下,法庭考慮廢止任何命令之前,受託人的費用(估計大約500,000元)需予以支付或預留。破產人投訴收費水平,但即使存在有關投訴亦不能作爲廢止破產令的理據。
7. 故此,本席拒絕廢止破產令的申請。法庭因而沒有基礎命令受託人歸還任何資金予破產人。
8. 至於尋求法庭判處罰款或監禁的命令一事,破產人聲言呈請人和Bright Nation Ltd在他們的債權證明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受託人未有拒絕他們的證明。因此,根據第6章《破產條例》第130(3)條訂明:
「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誓章內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他們全都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這情況當然只有在任何人士因爲有關罪行而被起訴、檢控及定罪才會出現。法庭不能單憑破產人發出的一張傳票便可以處理此等事宜。
9. 因此,本席撤銷相關傳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呈請人:由鴻鵠律師事務所代表,獲免出席
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免出席
破產財產受託人獲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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