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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35/2025, [2026] HKCA 207
原案件:[2025] HKDC 2016及[2025] HKDC 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43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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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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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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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偉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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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WAI CHUNG JON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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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1月14日 |
| 判案日期: |
2026年1月14日 |
判 案 書
1. 2025年11月10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支持誓章,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2. 申請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䅁件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審理。經審訊後,申請人於2025年10月2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同日被判監禁40個月。
3. 申請人親自行事,於2025年11月10日存檔表格XI,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
4. 於表格XI夾附的陳述書中,申請人只稱「本人經過詳細及細心的考慮後,決定申請上訴不服判罪及刑期」,並未列明他的上訴理由。
5. 在他的支持誓章中,申請人同樣沒列明他的上訴理由。
6. 本席無論如何有考慮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第一控方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是室友。她們同住相關單位。在第二控方證人遺失相關單位正門鎖匙約兩個月後,申請人用鎖匙進入該單位內。當日第一控方證人剛好沒有上班,正在室內,碰上申請人,質問他為何進入單位。他們面對面的時間大約一分鐘。申請人之後匆匆離開。第一控方證人報警,並其後在認人程序中認出申請人。原審法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認人的質素十分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7. 上訴許可申請現等候進入排期聆訊階段。
8. 就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朱芬齡法官(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張國良(CACC 287/2013,2013年11月5日)䅁中解釋[1]:
4. 法庭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擬提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又或是他被判的刑期很短,在上訴聆訊時,他已服畢全部或很大部份的刑期,以致在上訴期間不批予保釋是不公允的:HKSAR v Lau Man Kin [2010] 1 HKLRD 336。若果保釋申請是基於刑期很短,則申請人須証明他擬提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HKSAR v Lau Man Kin 第338頁第8段。
9. 口頭聆訊時,申請人稱原審法官不容許他呈交關於他被捕當日旅遊意向的文件,並希望能搜集一些WhatsApp截圖,以支持他的上訴。他亦提出他母親的身體狀況,及他在獄中的適應問題,以支持他的申請。
10. 經考慮後,本席認爲,申請人未能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任何具有合理成功機會,遑論具極高成功機會的理由。其他的家庭及自身考慮,並不足以支持他的申請。亦如谷高級檢控官所說,懲教署有既定的制度及醫護處理相關問題。
11.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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