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2020
DCCC 30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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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 案情簡單而言是在2023年11月17日早上9時許,被告用涉案單位一名住客(控方第二證人)在2022年9月遺失的鎖匙進入單位。被告碰到在單位內的控方第一證人。大家有短暫交談。被告手戴膠手套。他把鎖匙交還給控方第一證人,便匆匆離開單位。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人手續中指認被告。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金錢損失,但在對峙時自然感到驚慌。
求情理由
3. 辯方並沒有任何求情理由,只是說被告已經搬回母親在藍田的居所居住。辯方說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亦說本案案情並不是嚴重一類,而案件在日間發生。辯方亦說被告大有可能是機會主義者,因為拾取到鎖匙而開門入屋。被告交還鎖匙之後便離開單位,並沒有威嚇及傷害控方第一證人。
判刑
4. 被告現年37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中五程度。被告從2011年2月開始,總共有3項定罪。2018年5月因為勒索罪而判監9個月,在2018年12月出獄。
5. 本案最重要的證據來源在於控方第一證人,因此辯方說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並不成立。反之,本席不同意這是一宗機會主義犯案的例子。控方第二證人在2022年9月遺失鎖匙。他們沒有更換涉案單位的門匙。被告有沒有在11月17日之前因為知道涉案單位住客的出入習慣而進入單位,則不得而知。但本席不會信納被告是在11月17日左右時段,剛剛拾取到鎖匙因而伺機行事的說法。世事會有那麼巧合?再者,那鎖匙並沒有寫明屬於哪單位。被告何來知道鎖匙可以開啟同層的B室單位?另一方面,被告是手戴膠手套進入單位,這明顯地是有備而來,預謀行事。幸好被告在碰到控方第一證人之後,並沒有失去理智,或者一錯再錯地對控方第一證人,一名年幼的女子有所傷害。否則,被告大有可能面對更嚴重的控罪,及在定罪之後面對更嚴重的懲罰。
6.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非法入屋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本席提及這宗涉及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本席決定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但本席考慮到本案的裁決時間,因早前颱風的關係而有所延後,亦考慮到辯方所說,被告同意一些案情的做法,因此決定酌情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4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