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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2/2022
[2022] HKCFI 34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0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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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11月10日 |
| 判案日期: |
2022年11月10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2年11月22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承認了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被暫委裁判官[2] (「裁判官」) 判處戒毒所羈留令,並有定罪紀錄。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 上訴聆訊日,聽畢陳詞後,本席駁回了上訴,維持原本判處,現交代理由。
案情
3. 上訴人被巡邏警員截停搜身,在他的右前褲袋内發現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內含2.69克冰毒[3]。在被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毒品爲自用的。
裁判官的判處理由
4. 裁判官在判處時考慮了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本案的性質和情節。
(二) 上訴人的個人背景:上訴人45歲,在香港出生,母親70多歲,已退休。他有中三教育程度,是跟車散工,月入約港幣$5,000。
(三) 上訴人的定罪紀錄:上訴人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和本案性質類同,一次在2009年被判入戒毒所,另一次在2011年被判罰款2,000元。
(四) 上訴人因本案由2022年5月27日還押至2022年8月3日,期間兩度在還押期間因疫情需要隔離,每次7天,合共14天[4]。
(五) 上訴人承認控罪。
(六) 戒毒所報告和感化報告:
(1) 戒毒所報告指上訴人在2005年開始使用冰毒,並於2009年被判處到戒毒所,之後他繼續服用冰毒。醫生認爲上訴人有毒癮,適合到戒毒所接受治療。
(2) 基於上訴人不接受感化令﹐也不願接受住院式戒毒治療,只希望可以被判監禁,好讓他盡快獲釋,感化官認爲上訴人戒毒的決心非常低,不建議上訴人接受感化。
(七) 上訴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本案,並表示不願去戒毒所,因為如被判到戒毒所的話,已還押的時間不能扣減,尤其是他因疫情關係已被還押多14天,沒有扣減對他不公平。
5. 裁判官認為,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對處理他的毒品問題幫助不大,判處他到戒毒所接受治療及康復護理一段時間卻對他自身及公眾利益有利。即使顧及上訴人已被還押多時,裁判官認爲,判處戒毒所命令不會對上訴人不公。
上訴理由
6. 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除了呈交了列印著刑罰過重這一般上訴理由的通知書外,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
7. 上訴聆訊日,上訴人強調上文第 4(四) 和 (七) 段的事情,力陳判處對他不公。
討論和考慮
8. 即使上訴人不同意,法庭若認爲適合的話,仍可判處他戒毒所命令[5]。
9. 在HKSAR v Kwok Ka-Yee, Karen案[6],上訴法庭作出,戒毒所能在治療及康復的過程中重點處理被拘留者對危險藥物的心理依賴。於該案,即使上訴人曾兩次被判往戒毒所,而依然未能成功戒除毒癖,上訴法庭認為判令他在戒毒所羈留是合適的。
10. 以本案整體情況而言,尤其是顧及上訴人的定罪紀錄和曾被判處進入戒毒所,判處上訴人監禁,是合理的選項。
11. 裁判官沒有判處上訴人監禁,而判處了他進入戒毒所,明顯是顧及了上訴人的個人利益,和間接的公眾利益。
12. 根據《戒毒所條例》[7] 第 4(1) 條:
「凡任何人被裁定犯有關罪行,而法庭信納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經顧及該人的品性及過往行為後,為該人本身及公眾利益着想,該人應在戒毒所接受治療及康復護理一段時期,則法庭可命令將該人羈留在戒毒所,以代替判處任何其他刑罰。」
13. 裁判官也顧及,當上訴人戒除毒癮後,戒毒中心也會為他提供康復護理。
14. 即使上訴人已被還押兩個多月,而這段日子不會對當局就上訴人需在戒毒所逗留多久的決定有影響,可是,在考慮了整體情況,顧及上訴人之前只曾進入戒毒所一次,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難稱有誤。
15. 因此,本席駁回了上訴人就判處提出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 及 (2) 條。
[2] 李善彤女士。
[3] 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4] (一) 2021年7月12日,本案第一次提堂,控方要求毋須答辯,以等候政府化驗師報告,上訴人獲保釋;(二) 2021年9月6日,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要求毋須答辯,以讓上訴人指示私人律師,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三) 2021年10月19日,上訴人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其後在2021年10月20日,上訴人去信法庭解釋自己身體不舒服所以缺席聆訊,主任裁判官取消拘捕令,並安排了新的聆訊日期;(四) 2021年11月9日,上訴人再度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五) 2021年11月24日,上訴人第三次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六) 2022年1月14日,上訴人第四次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七) 2022年5月27日,上訴人出席聆訊,解釋因擔心疫情缺席,法庭充公其保釋金,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答辯,且將上訴人還押;(八) 2022年7月6日,上訴人因在還押期間需要隔離不適合到庭,案件押後7天;(九) 2022年7月13日,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裁判官在聽取求情陳詞後替上訴人索取感化及戒毒所報告,上訴人繼續還押;(十) 2022年7月27日,上訴人因在還押期間需要隔離不適合到庭,案件押後7天;(十一) 2022年8月3日,上訴人被裁判官判處到戒毒所服刑。
[5] 見HKSAR v Chan Kwok-leung HCMA 1139/2004 (未經彙編) (日期:2005年1月25日)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利HCMA 155/2022 (未經彙編) (日期:2022年6月27日) [2022] HKCFI 1894。
[6] CACC 341/2016。
[7] 香港法例第2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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