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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95/2024
[2025] HKCA 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4 年第 19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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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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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原告人在2024年10月14日提交傳票,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讓他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官陸啟康於2024 年10 月2 日的命令提出上訴。陸法官的命令如下:
「 應原告人於2024年8月15日存檔的傳票,向法庭提出有關撤銷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的申請 (“該傳票”)
及經閱讀原告人於2024年8月15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
法庭現命令撤銷該傳票的申請。」
2. 原告人2024年8月15日的傳票內容如下: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391號唯一被告人是法律援助署,當時被告人申請“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與今天本案第一被告人是法律援助署律師梁秀美及第二被告人律政司律師羅頌明律師專業疏忽,要求賠償高院龍劍雲法官無限期判令本息及訟費以及經濟損失,而案被告人是不相同的,故此2012年第391號“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與今天本案無關,有高等法院陸啟康法官2023 年6 月14 日命令證據為證。請求陸法官撤銷2012年391號“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並批准原告人展開新的法律程序申請。」
3. 其實原告人已經多次申請撤銷就陸法官的「限制展開程序令」,但被陸法官及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稱他擬起訴的兩名被告人與「限制展開程序令」的被告人不相同的爭議亦是原告人早前提出的論點。陸法官亦拒絕接納這論點。他在2018年12 月12 日的命令說:
「本席否決申請人展開新的法律程序的申請。申請人新的申索與過往被判敗訴的申索中實質相同。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申索。」
4. 陸法官在2023年8 月8 日的命令亦說:
「原告人擬傳訊令狀的內容雜亂無章,缺乏任何法理依據支持。再者,即使被告人相同與否,傳訊令狀所提及的『投訴』亦涉及以往法院所撤銷的訴訟 (包括DCCJ 2964/2011)。故此,本席否決原告人再次提出新的法律程序的申請。
因為原告人多[次]向法庭提出同樣及不成功的申請,為免司法程序被濫用,本席亦作出以下命令:限制原告人在同樣申請被拒後計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展開新的法律程序的申請。」
5. 上訴法庭分別在2019年9月16日(CACV 590/2018) [2019] HKCA 1051及2023 年12 月28 日 (CACV 262/2023) [2023] HKCA 1362駁回原告人針對陸法官該兩項命令的上訴。
6. 現在原告人仍持他的新擬訴訟涉及另外兩名被告人的論點作為他提出本上訴的理由。本庭不接納這論點。另外,上訴法庭在2019 年9 月16 日的命令已經指出由原告人依賴已被判敗訴的同一議題,向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展開多次法律程序,浪費法庭資源,阻礙其他正常的訴訟,故此頒下「限制上訴令」,即原告人日後不得針對原審法官依據丶關乎或涉及「限制展開程序令」所作的任何裁定而提出上訴。除非原審法官在作出上述裁定的同時,批予訴訟人向上訴法庭上訴的許可,否則原審法官的決定,包括拒絕批予向上訴法庭上訴許可的決定,乃最終的決定。
7. 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12月3日的指示,原告人須於2024年12月23日或之前向上訴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解釋他不同意他的傳票因該「限制上訴令」而被撤銷的反對理由。截至有關限期的屆滿日,原告人並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8. 原告人未取得陸法官的上訴許可。他的上訴並不符合上訴法庭頒發的 「限制上訴令」。現本庭頒令剔除原告人於2024年10月14日的傳票,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I. 訟費
9. 由於被告人法律援助署沒有參與於本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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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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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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