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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2023,[2023] HKCA 13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62號
(原民事司法管轄權案件編號2012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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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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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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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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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於2012年8月23日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91宗案件中,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對原告人頒發「限制展開程序令」。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19年9月16日在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590號一案中,向原告人作出「限制上訴令」,命令原告人日後不得針對原審法官依據、關乎或涉及「限制展開程序令」所作的任何裁定而提出上訴;如果原審法官在作出上述裁定的同時,批予訴訟人向上訴法庭上訴的許可,則作別論。上訴法庭指出,在此命令後,除非原告人已取得有關的上訴許可,否則原審法官的決定,包括拒絕批予向上訴法庭上訴的許可的決定,乃最終的決定。(見[2019] HKCA 1051)。
3. 於2023年2月10日,原告人申請許可發出傳訊令狀,欲向法律援助署律師梁秀美及律政司律師羅頌明展開訴訟。
4. 2023年8月8日,陸啟康法官作出以下命令:
「 原告人擬傳訊令狀的內容雜亂無章,缺乏任何法理依據支持。再者,即使被告人相同與否,傳訊令狀所提及的『投訴』亦涉及以往法院所撤銷的訴訟(包括DCCJ 2964/2011)。故此,本席否決原告人再次提出新的法律程序的申請。
因為原告人多向法庭提出同樣及不成功的申請,為免司法程序被濫用,本席亦作出以下命令:限制原告人在同樣申請被拒後計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展開新的法律程序的申請。」
5. 2023年8月18日,原告人無視上訴法庭於2019年9月16日所作的命令,堅持要存檔上訴通知書,對陸啟康法官2023年8月8日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所載的上訴理由為:
「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91號被告人是法律援助署,當時被告人申請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被陸啟康法官同意,與今天本案被告人法律援助署律師梁秀美及第二被告人律政司律師羅頌明律師專業疏忽,而案是不相同的,有陸法官2023年6月14日命令證據為證。今天原告人申請上訴庭撤銷陸法官2023年8月8日的命令,並批准給原告人提出新的法律程序令的申請。」
6. 2023年9月18日,原告人呈交一頁書面陳詞。原告人辯稱,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91號案件的唯一被告是法律援助署。現在他要告的是法律援助署一名律師及律政司一名律師,因他們的專業疏忽而追討賠償經濟損失。因此兩案並不相同。
7. 原告人這上訴明顯受本庭於2019年9月16日所作的「限制上訴令」所限制,而且原告人於2018至2019年所欲提出的訴訟也是針對法律援助署梁秀美律師。原告人的上訴並不符合「限制上訴令」,未能取得許可。因此,本庭頒令剔除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撤銷他的上訴。
| (張澤祐) |
(林雲浩)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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