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Hong Thuy, Nguyen Gia Han
[2025] HKCA 154
CAMP 261/2022,[2025] HKCA 154
原案件 [2024] HKCA 11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2年第26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
2018年第15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於2024年12月23日作出判決 ([2024] HKCA 1172) (「該判決書」),駁回第一及第二申請人 (下統稱為「申請人」) 重新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針對該判決書於2024年12月3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同時,第一申請人亦存檔其非宗教式誓詞,聲稱她看不懂法庭的來信,因此找人幫忙看才知道該信件是該判決書,希望本庭容許她上訴。
2.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其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其上訴的決定,以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該判決書已有述及,本庭在此不再重複。
3. 申請人均並沒有遵從《實務指示2.1》呈交任何書面陳詞。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本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舉行聆訊。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申請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只是重申她們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但她們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其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第一申請人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支持其非宗教式誓詞中所提出的事宜。無論如何,她們所提出的所有論點均屬其個別案件的事宜,因此,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並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第一及第二申請人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撤銷她們於2024年12月30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