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卓凡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2133
HCMA 379/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3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35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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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廖先生(上訴人)的上訴是針對裁判官否決他在裁判法院的訟費申請,本席的考慮是如果法庭否決一個在裁判法院刑事檢控之下不被定罪人士的訟費申請,法律上裁判官是需要認為該人士是有行為自招嫌疑,才有理據去否決。
2. 裁判官在這案件中,根據他在裁斷陳述書所述及的理據,是他懷疑上訴人在過程裡有「攝車罅」的情況出現,所以不批准訟費。但是裁判官本身在該案中的事實裁定,明確表示沒有充足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曾經有「攝車罅」這一個行為出現。在這個情況之下,本身是有一個矛盾的情況,亦都似乎是裁判官錯誤理解相關法律的要求。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理由在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無罪而不給予上訴人訟費。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推翻裁判官不批准訟費的裁斷,批准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的訟費申請。
3. 包括上訴和審訊的訟費評定為11,500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徽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