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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9/2025, [2026] HKCA 1058
原案件 [2025] HKCFI 25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479號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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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娄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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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 第一建議答辯人 |
特首李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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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中聯辦主任鄭雁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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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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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5年7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 (「陳法官」) 頒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025] HKCFI 2564) (「該判決」)。
2. 在該判決中,陳法官指出,由於申請人並沒有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他所尋求的濟助並非公法下認可的濟助,而他亦沒有在其表格86中清楚指出所涉事宜有什麼公法上的錯誤,因此,陳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因而拒絕該許可申請。
3. 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25年7月1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上訴法庭撤銷該判決並作出以下命令:
「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权归政府所有,立法权归立法会所有,司法权归法院所有,任命法官的权力属于行政权范畴,指定法官审理案件属于司法权范畴,特首没有司法权,不能行使他(她)没有的权力等。」
4. 其上訴理由如下:
「1. 本申请人证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重新定义商品,价值,价格,交换的行为(作为)的合法法不明确是否构成违反《香港国安法》《香港安全条例》的行为(作为)香港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关系不明确,香港法院有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解释审查权不明确等等问题需要法庭给出明确的裁决」
5. 申請人亦於2025年11月28日存檔傳票 (「該傳票」) 及其非宗教式誓詞,當中指出:
「本申请人申请延期至法律援助上诉判决书出来以后六个工作天再视为撤销申请。因为今天(28/11)法律援助上诉聆讯刚结束,判决书还没有下来。」
6. 2026年4月8日,申請人呈交其書面陳詞,當中指出他不反對法庭拒絕許可申請,因在原訴法庭及上訴法庭只是「必要的司法程序」而「本案无论如何都要经过终审法院的裁决。因为本案涉及到重大的宪法论点问题,需要人大释法。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都没有权利提请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有权提请人大释法。」
7. 申請人亦於2025年7月10日經書面確認,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其上訴,而無須舉行口頭聆訊。本庭在審閱過申請人的書面陳述及相關文件後,決定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決本上訴。
8. 本庭認爲,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毫無理據亦缺乏任何法律基礎,理由如下:
(一) 首先,申請人並沒有指出陳法官的判決於法律上有何錯誤。故此,申請人所提出的指控,無一是有效的上訴理據。單憑這一點足以駁回本上訴。
(二) 更重要的是,正如陳法官於該判決中第一段指出,申請人並沒有具體提出挑戰任何實質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亦沒有具體指明所涉事宜有什麼公法上的錯誤,而他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公法下認可的濟助。陳法官因而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或實際的勝訴機會的判決顯然正確無誤。本庭同意陳法官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理由及判決。
9. 至於該傳票申請,正如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許家灝於2026年1月7日作出的指示第三段指,申請人並沒有於該傳票中述明需就何事向法庭作出延期申請[1]。無論如何,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當時亦已作出相關指示,容許本上訴的法律程序繼續進行。本庭因而撤銷該傳票。
10. 綜上所述,本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沒有任何機會得直。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及撤銷該傳票。由於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並沒有參與本上訴或該傳票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 (區慶祥) |
(林雲浩)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從法庭文件中看來,該傳票可能是申請人要求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許家灝於2025年10月16日作出的指示 (即申請人須於2025年11月30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其「更改地址通知書」) 而提出的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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