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人元
特首李家超, 中聯辦主任鄭雁雄
[2025] HKCFI 2564
HCAL 676/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676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內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 申請人並沒有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他所尋求的濟助並非公法下認可的濟助。這已足以構成拒絕此許可申請的理由。
2. 再者,申請人沒有在其表格86中清楚指出所渉事宜有什麼公法上的錯誤。
3. 本席因此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reasonable arguability),即申請人的申索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with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故此,法庭拒絕此許可申請。
4. 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7月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表格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