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黎穩
香港政府
[2023] HKCFI 1271
HCAL 22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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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於2023年3月1日,本席命令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詳見本席同日頒下的法官判決通知書[1](「該判決」)。
2. 申請人於2023年4月4日存檔傳票,要求「延期上訴/申請過期上訴」。
3. 判例明確指出,在考慮是否批准延期上訴時,法庭會考慮延誤時間長短、延誤的原因、上訴的勝算與及批准延期會否對被告人造成不公。
4. 在日期為2023年4月3日的誓章中,申請人只稱:「本人3月29日才收到判令。因這段時間沒有回家。」
5. 在申請人另一份,日期為2023年4月4日的誓章中(但案件編號同為本案的HCAL 227/2023),申請人稱:「因為本年2月15日後,政府又加烟稅,所以再提出申請司法覆核。」該誓章附夾一「草稿」表格86 ,案件編號亦為本案的HCAL 227/2023 ,而其內容亦與他早前在本案中存檔的表格86一樣,只是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一欄中手寫加上「烟草稅」三個字。
6. 不論是在傳票或誓章中,就本席在該判決中指出的問題,申請人全無嘗試處理,亦無提出本席的判決為何有錯,或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7. 在聆訊時,申請人沒作任何口頭陳詞。
8. 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全無勝算。
9. 聆訊後,申請人再存檔誓章,另附5頁,以「反駁3月1日判令」。
10. 聆訊必須有終局性,申請人不能在沒事先准許下後加證據或陳詞。
11. 但即使在附頁中,就他欲循司法覆核要求廢除的法律的確切條款,申請人仍是說「… 唔知點講,未講到出來」。
12. 本席重申,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全無勝算。
13. 其於以上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14. 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2023] HKCFI 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