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黎穩
香港政府
[2023] HKCFI 661
HCAL 22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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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於2023年2月15日存檔表格86,內容如下:
(a) 建議的答辯人:「香港政府」;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包括已廢除的。」 (c) 所尋求的濟助(不包括附件): 「(1) 廢除與烟草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 (2) 用粵語審訊,文件使用中文 (3) 損害賠償,十億元以上」 (d) 尋求濟助的理由: 「本人不清楚三個月限期是怎樣計法,基本法存在已久,如有延遲,請批准延遲。」
(a) 建議的答辯人:「香港政府」;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包括已廢除的。」
(c) 所尋求的濟助(不包括附件):
「(1) 廢除與烟草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 (2) 用粵語審訊,文件使用中文 (3) 損害賠償,十億元以上」
「(1) 廢除與烟草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
(2) 用粵語審訊,文件使用中文
(3) 損害賠償,十億元以上」
(d) 尋求濟助的理由:
「本人不清楚三個月限期是怎樣計法,基本法存在已久,如有延遲,請批准延遲。」
2. 申請人同日存檔誓章,稱他吸煙超過50年,每天一至三包,「政府控烟、禁烟區、加煙稅、管制、限制烟草、損害本人的經濟和自由」,煙包上的警告字句及圖象,損害他吸煙的心情,宣傳吸煙危害健康,令他感歧視及滋擾,亦不盡不實,以訛傳訛;「偏頗:免紅酒稅,加煙稅」;「違反基本法,第5條或第11條或第34條」。
3. 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對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a) 在其表格86中,申請人並無列明他欲循司法覆核要求廢除的法律的確切條款,只籠統地說「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 (b) 不同的法律涉及不同的考慮,生效日期亦不同; (c) 香港就煙草徵稅,由來已久,要求煙包印上警告字句及圖象,與及設立禁煙區,亦已實行多時。申請人要求批准延遲作出申請,卻無提出任何原因支持; (d) 法例可能影響申請人的經濟、規範他的自由,或損害他的主觀心情,但這本身均不構成廢除法例的足夠理據; (e) 申請人並無提出理據支持他稱相關法例違反他所列出的《基本法》第5條、第11條及第34條; (f) 申請人要求十億元以上「損害賠償」,亦無法律或事實理據; (g)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非可合理地辯正成立,更全無成功機會。
(a) 在其表格86中,申請人並無列明他欲循司法覆核要求廢除的法律的確切條款,只籠統地說「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
(b) 不同的法律涉及不同的考慮,生效日期亦不同;
(c) 香港就煙草徵稅,由來已久,要求煙包印上警告字句及圖象,與及設立禁煙區,亦已實行多時。申請人要求批准延遲作出申請,卻無提出任何原因支持;
(d) 法例可能影響申請人的經濟、規範他的自由,或損害他的主觀心情,但這本身均不構成廢除法例的足夠理據;
(e) 申請人並無提出理據支持他稱相關法例違反他所列出的《基本法》第5條、第11條及第34條;
(f) 申請人要求十億元以上「損害賠償」,亦無法律或事實理據;
(g)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非可合理地辯正成立,更全無成功機會。
4. 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3年3月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