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MC 10291/2024
[2025] HKFC 1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4年第10291號
————————————————
————————————————
| 審訊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12月19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抗辯離婚:分居兩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這是一宗離婚呈請主訟案的審訊。呈請人丈夫於2024年9月26日以分居兩年為由存檔離婚呈請書。
背景
2. 雙方於1998年4月14日於北京結婚。丈夫及答辯人妻子現年同為53歲。雙方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6歲。
丈夫的案情
3. 丈夫指自2022年2月開始,已經跟妻子分開居住。丈夫解釋,儘管雙方仍然居於同一居所,但已經分房睡、各自煮食、洗衣服,亦沒有性生活。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生活開支,僅是因為經濟能力所限,才住在一起。
4. 丈夫表示他的個人開支有限。婚姻期間,他的每月薪金會發放到一個妻子可操作的銀行賬號,讓妻子負責繳付家中的日常開支。丈夫指自2025年8月開始,已經通知僱主將薪金存入到只有他可以管理的銀行賬號。
5. 丈夫表示家中的財富都是由他個人努力所累積的,所有開支實際上都是由他支付。
6. 丈夫解釋於2022年農曆年大除夕 (即2022年1月31日)(“大除夕”),妻子發現他跟異性朋友的微信對話,雙方為此發生爭吵。丈夫主動提出分居並離婚,但妻子不同意。自那時候開始,丈夫便沒有跟妻子有任何親密行為,婚姻生活名存實亡。
7. 丈夫表示一直希望雙方可以私下解決離婚事宜,並希望減低兒子因父母關係轉變而受到的負面影響。他明白母親跟兒子生活上有不少的開支,因此他認為不應該在離婚手續還未辦妥前,便進行財產分割。
8. 丈夫承認雙方分居後,仍然會在節慶假期一起陪伴兒子外遊或共聚。丈夫解釋這都是應兒子的要求,雙方才一起共聚。丈夫表示於2022年已經向兒子提到雙方會離婚。
9. 丈夫指這段婚姻關係外表看似完整,但是內裡卻早已千瘡百孔。雙方的關係冷漠,情感疏離。丈夫表示至今雙方已經接近四年時間沒有任何親密關係,包括牽手、搭肩等。即使雙方在同一屋簷下生活、一起跟兒子參與活動及外遊,只是雙方履行父母責任的行為,而非雙方感情延續的表現。
10. 丈夫進一步解釋為了減少跟妻子接觸,他盡量留在上海。不過,妻子對丈夫的監控也逐步升級。於2024年11月27日,丈夫發現上海居所被安裝監控設備,妻子向他承認是為了監控他而私自安裝的。
11. 丈夫要求正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妻子的立場及案情
12. 妻子不同意離婚,並於2024年11月6日存檔一份抗辯書。妻子指雙方感情並未破裂。
13. 妻子強調雙方相識於18歲,經歷了多年的婚姻,因此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她認為夫妻間有爭吵是平常事。
14. 妻子指雙方除了一同居住在香港的居所外,他們於深圳及上海亦有自置居所。於2022年的春節、2023年及2024年的長假期,雙方跟兒子一起到不同居所及海外渡假。
15. 妻子解釋雙方由於生活作息不同,才分開房間睡。雙方仍然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妻子亦不同意雙方各自煮食及洗衣服。
16. 妻子指一直根據丈夫及兒子的喜好,購買他們喜歡的食物及安排家庭傭工處理家務。於2024年4月底,家庭傭工放假期間,妻子替丈夫及兒子做飯、洗衣服及做其他家務。雙方亦會不時在家中跟兒子一起用膳,並於飯後一起討論兒子的學習進度。
17. 當丈夫需要到外地出差時,妻子亦會為他收拾行李。妻子跟兒子亦會一如以往為丈夫慶祝生日。於週末時,一家人會一起外遊及參加一些活動,例如打高爾夫球。
18. 於2023年4月29日,丈夫於深圳居所突然感到心臟不適,也是由妻子負責聯絡香港的朋友幫忙安排丈夫返回香港接受手術。妻子於2023年12月曾經感到頭部不適,丈夫亦有陪伴妻子到醫院接受檢查。
19. 妻子否認丈夫指稱自2022年2月開始,各自負責自己的生活開支。妻子解釋自兒子出生後,她便全職負責照顧家庭。從那時候開始,她一直負責管理家庭開支。在丈夫聲稱分居的期間,她仍然協助管理家庭的開支及儲蓄。丈夫仍然使用由妻子給予的內地支付寶親情卡消費。
20. 妻子承認於大除夕後,雙方便沒有再發生性行為,亦時有爭吵。不過,妻子不認為這代表二人的關係出現變化,更不是丈夫聲稱的感情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
21. 妻子表示從2004年至今,一直管有丈夫的中國內地工資卡和密碼。她每月負責從丈夫的戶口中支付家庭的各項開支,餘下的款項會由妻子安排投資保障或增加他們的家庭資產。
相關的法律原則
22. 丈夫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第(2)(d)款,即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為由提出離婚。
23. 於PLTO v KLK [2013] 2 HKLRD 1089一案,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於判決書第60段解釋,當夫妻實際同住一處,除非他們過著完全獨立的生活時,才會被視為分居或分居。
24. 在 鄭 及 符 ,FCMC 9154/2015一案中,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日期為2017年1月23日的判案書第10段指出:
有關“同一住戶”、“分居”這些法律概念,家事法律權威典籍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第18版)的作者在9.57段作出了說明。原文是用英文寫的,本席將幾點與本案相關的要點用自己的文字以中文在以下列出:
(1) 如果雙方是真心地認為婚姻關係是繼續存在的,則縱使夫妻異地相隔亦不可視為分居;
(2) 若果分離單是因為一些外在的環境因素的壓力,譬如是因為一方職業、或業務上的需要,又或是因為治療疾病的需要、甚或可能是因為一方追求享樂而離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不會單單因此便終止;
(3) 在考慮雙方是否可視為分居時,所有因素(包括雙方有否性行為,是否在同一屋簷下居住、社交、對對方的保護、公開及私下的稱謂、是否互有通信及其內容等),皆可用來作為考慮,每個因素應有的比重,則會隨著雙方的健康、生活狀況等與他們相關的所有情況而有所不同;
(4) 在認定雙方可視為分居以前,單是舉證雙方已經在不同地點居住是不足夠的,要點在法庭須認定雙方的夫妻情誼是已經終結的;
(5) 同樣道理,雙方在同一地點居住也不一定代表雙方是同住於“同一住戶中”;
(6) “同一住戶” 扼要來說是指雙方是以某些維繫連結在一起的,所以縱使暫時分離亦可算是在“同一住戶”中生活;
(7) 若雙方已經終結的夫妻情誼,則任何一方可自行決定從此與對方分居,而他或她也不需要向對方以言語或行為來表明他或她這一個打算。
25. 終審法院在LKW 對 DD (2010) 13 HKCFAR 582 判詞的第62段指出,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證據及分析
26. 丈夫離婚的心意已決,妻子則希望丈夫能繼續與她一起維持這段婚姻關係。丈夫於審訊時重申,雙方的關係已經不能重新修補,亦不打算去修補這段關係。
27. 本席認為丈夫是一位可靠的證人。他面對法庭的提問,回應簡單直接,並沒有迴避問題。
28. 至於妻子的證供,本席認為其證詞自相矛盾。妻子作供時亦迴避正面回答提問。本席曾問到雙方是否已經沒有親密的肢體接觸,如牽手。妻子的回應是雙方曾坐在床邊談話。本席認為相對於丈夫,她不是一位可靠的證人。
29. 雙方同意自2022年2月開始已經沒有住在同一房間,亦沒有性生活。丈夫強調不止雙方沒有性生活,這裡還包括其他親密的肢體接觸,如牽手、搭肩等。
30. 雙方亦同意丈夫因為公務繁忙,一家人一起生活的時間並不多。
31. 妻子指縱使雙方已經超過兩年沒有親密關係,但是雙方的相處模式沒有太大的改變。她提供的證據包括:
(1) 從雙方於2022年5、6月間的微訊對話內容可見,丈夫於外出公幹時,仍然會向妻子報告已經抵達目的地;
(2) 妻子負責替丈夫及兒子安排於2022年12月的外遊的飛機票及酒店的事宜;
(3) 於2023年4月份,妻子仍然為丈夫安排回香港的私家醫院做心臟檢查;
(4) 於2023年6月份,雙方就到玉龍雪山打高爾夫球及高爾夫球會藉進行討論。妻子亦提醒丈夫下次到醫生處覆診時要記得申請病歷。丈夫亦負責替妻子帶保健品及茶葉給妻子的父母;
(5) 於2023年10月,丈夫要求妻子從居所帶衣服到上海給他;及
(6) 妻子並非經濟獨立。妻子至今每月仍然透過動用丈夫的薪金來應付生活開支。
32. 本席認為從上述的證據表明看來,雙方似乎在某程度上仍然有一些的聯繫。不過,在考慮到雙方於審訊時的供詞及整體事實背景後,在相對可能性的平衡原則下,本席接受丈夫的證詞及客觀的證據顯示,雙方的夫妻情誼實際上已經終結並可視為分居。
33. 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1) 雙方自2022年2月,已經沒有夫妻之間的親密生活。這裡包括雙方沒有牽手、搭肩等肢體接觸。席前沒有證據顯示丈夫會單獨跟妻子外遊或相約妻子外出用膳或出席社交活動;
(2) 審訊期間,本席留意到雙方的溝通模式。即使丈夫已經把離婚的意願說得十分明白,但是妻子卻把丈夫的話理解為情緒宣洩,並指丈夫實際上不是想要離婚。由此可見,雙方確實難有交流。因此,本席相信丈夫在大除夕已經向妻子表達離婚的決心,只是妻子不能接受而已;
(3) 本席接納丈夫於2022年2月開始已經視雙方的夫妻情誼已盡。丈夫一直希望以較溫和的方式去終結這段婚姻關係,為的就是顧全兒子的感受。他在審訊期間一再提到,很遺憾雙方要就主訟案進行審訊,令關係越辯越骯髒。丈夫提到東方人有一套文化價值觀去處事,他的出發點是要顧及兒子的感受。本席認同終結一段關係,並非一定要以撕破臉的方式去處理。這亦正是終審法院於LKW v DD 一案認為透過訴訟的方式去解決雙方的關係,只會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本席接納丈夫的解釋,自2022年2月開始,雙方的相處純粹是以兒子的父母身份共處,而非夫妻情誼之延續;
(4) 即使雙方在這段期間,仍然一起跟兒子外遊或回到深圳及上海的居所一起生活。本席接受丈夫的解釋是基於丈夫不希望兒子因為父母感情生變而受到影響,這不等如夫妻情誼仍然持續;
(5) 事實上,妻子早已知道夫妻情誼已盡。她一方面稱雙方關係良好,但是又承認雙方發生了很多次的爭吵,彼此處事方法很不同。事實上,雙方平日一起相處的時間已經不多,可是雙方在有限度的相處情況下,仍然發生多次的爭吵,妻子實在難以說服法庭雙方的關係良好;
(6) 丈夫解釋跟妻子繼續在同一屋簷下生活是因為居所是他運用僱主的房屋津貼以個人名義租用,因此他才沒有再另外租用別的居所。此外,丈夫又解釋由於他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不多,亦希望趁回港期間跟兒子多點見面。本席認為丈夫繼續與妻子居於同一屋簷下,屬於客觀的經濟安排需要,而非夫妻情誼持續的證明;
(7) 丈夫解釋雙方都是兒子的父母,而雙方大部份的對話都是圍繞兒子,因此彼此透過不同身份為對方提供協助,如雙方在生病時,互相慰問及提供協助不應只解讀為夫妻情誼尚在。本席認為丈夫的解釋合乎情理,畢竟雙方相識於18歲,又是兒子的父母,因此互相關心可以是出於不同的身份;
(8) 本案丈夫的經濟情況比較特別。丈夫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但是婚後丈夫的大部份流動資金,一直交由妻子負責管理。即使丈夫想付錢給自己的父母及家人,也需要透過妻子安排。丈夫明白妻子依賴他的資產應付生活開支,因此在離婚官司未有定案前,他不想自行分割資產。本席認為以本案背景而言,雙方的財務關係仍然有連結是基於實際需要,而非夫妻情誼仍然持續的證明。再者,本席認為即使夫妻情誼已經終結,不等於要以經濟封鎖的手段去宣示離婚的決心;及
(9) 從雙方的對話訊息內容可見,丈夫回應妻子的態度冷淡。丈夫只是簡單交代事情,雙方沒有情感交集。像雙方於大除夕因為丈夫跟女性朋友的曖昧短訊而發生爭吵,但是雙方似乎在爭吵後,並沒有再就事件有任何交流。妻子在審訊時表示,丈夫不知道她已經原諒了他。
34. 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裁定自2022年2月開始,雙方實際上是處於分居狀態,雙方的交流並非是因為夫妻情誼仍然持續,而且雙方沒有任何共同社交,也沒有夫妻間的親密關係,言行主要都是圍繞兒子。
35. 婚姻關係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本席信納丈夫於2022年2月已經決定不再維持這段婚姻關係,因此雙方的夫妻情誼已經終結。
36. 本席接納丈夫的案情,雙方在離婚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 (即在2022年2月1日起已經分居),他們之間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
頒令
37. 本席頒令解除上述婚姻及頒下暫准離婚令。
訟費
38. 就訟費而言,由於雙方親自行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