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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64/2019
[2024] HKFC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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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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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抗辯離婚:答辯人的行為; 三個步驟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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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 雙方在1993年於中國結婚。妻子生於1971年,現年52歲; 丈夫生於1961年,現年62歲。現在,雙方仍然與家庭子女居於同一屋簷之下,婚姻居所是一間公屋,登記租客是妻子。
3. 雙方共育有兩名兒子和一名女兒, 分別出生於1991年至1996年之間。三名子女均已年滿十八歲,大兒子和二女兒正在工作,只有三兒子仍然在學, 就讀大學四年班。
4. 妻子在2019年3月14日存檔離婚呈請書,指稱因為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之共同生活,有關行為的詳情記載在妻子於2022年2月25日的修訂離婚呈請書之中。丈夫反對離婚,並要求法庭把妻子的修訂離婚呈請書撤銷。
適用的法律
5. 本席在K v W, FCMC 8369/2021, [2022] HKFC 200, [2022] HKFLR 427一案的判案書第11至第17段,闡述相關的適用法律,現在撮要如下: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離婚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該段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
(2) 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一個思想健全的人, 在顧及整體情況和雙方的性格之後,是否會認為「這個」答辯人的行為,會引致「這個」呈請人無法合理地被期望可與之繼續共同生活。因此,法庭需要考慮的並非在於這個答辯人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而是在於:若要求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的期望,是否不合理;
(3) 針對以上這個問題, 法庭會採取三個步驟的調查:
(a)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b)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 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c) 步驟三: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4) 答辯人的行為無需是嚴重過失的行為, 也無需是導致婚姻破裂的行為。這些行為獨立來看可能合理, 但是,法庭會考慮這一連串行為的累積效應。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6. 妻子指控丈夫的行為,開列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第9段,可撮要成為以下幾點:
(1) 丈夫從未盡過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從不支付家用,因此,養育家庭子女的重擔,一直由妻子一力承擔;
(2) 丈夫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只有粗言穢語相對,有時甚至動武;
(3) 丈夫好賭,經常借貸,甚至需要變賣內地房產以還債,後來更需要申請破產,逃避債務;
(4) 丈夫的生活習慣(例如:經常大力關門,製造聲響; 經常在晚上12時至凌晨1時與朋友通話,大聲喧嘩; 晚上故意敲打牆壁,製造噪音; 趁妻子睡着時錄影妻子的睡覺過程; 夏天時,在家中脫光所有衣物,只剩底褲遮掩重要部位),以及丈夫的衛生習慣(例如:頻密吐痰,跟吐痰於廚房的洗碗槽之中; 如廁後冲廁,不蓋廁板; 在房間堆積大量雜物,導致生床蝨),嚴重影響妻子和家庭子女的健康。
7. 妻子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認為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了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當妻子向丈夫提出質詢時,丈夫卻覺得這樣做沒有問題。
8. 丈夫否認作出以上的行為,認為妻子的指控毫無具體證據,大話連篇。他的證供的主要重點是:
(1) 他一直有支付租金和水電煤雜費,並且能提供租金收據。家庭子女在當年來港讀書的時候,是他替家庭子女找學校的,他還出錢買電腦給家庭子女。後來,家庭子女獲得政府的教育津貼,所以,便不用他支付任何教育費用;
(2) 他並沒有對妻子或家庭子女講出粗言穢語的說話,他在家中只會坐在一角,不作聲響; 反而,是妻子和家庭子女大聲講話, 丈夫根本無從插嘴或加入對話之中;
(3) 有關賭博的指控,丈夫表示他連打麻雀也不懂,只是在2018年破產命令發出之前,間中賭賭馬、買買六合彩。他並非因為逃避債項而申請破產, 當年他因為要做心臟手術,更換人工心瓣,無法工作,是醫院的社工建議和幫助他申請辦理破產的;
(4) 他是一名有心臟病的病人,最怕聽到撞擊聲,絕不可能經常大力關門; 大力關門的是女兒,但女兒卻反指是他大力關門,「天理難容」。另外,他覺得身體不適的時候,有時候是會吐痰的, 但他只會把痰吐進馬桶之中,不會吐進廚房的洗碗槽,這完全是妻子和女兒捏造出來的大話。囤積在他房間的不是雜物, 而是他工作的工具。
9. 對於雙方的說法和論點,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0. 第一,雙方主要是倚賴口頭證供,雙方各自呈交的關於丈夫的行為的文件證據,不是很多。不過,法庭除了考慮文件證據之外,是需要和可以考慮和接納口頭證供的,取決於究竟哪一方的證供較為可信。
11. 第二,妻子的口頭證供,與她的證人(即是:雙方的女兒) 的證供, 互相吻合。本席還留意到,女兒在庭上作證時,稱呼妻子為「媽媽」, 稱呼丈夫為「陳先生」; 而丈夫在其誓章[1], 則斥責女兒「簡直是畜牲不如, 只是家中的寄生蟲一隻」,可見丈夫和女兒的關係不但生疏, 甚至可以形容為惡劣。重要的是,如果丈夫真的如他自己所述,一直是個顧家的丈夫和父親,女兒又怎會對他如此生疏和厭惡?丈夫用如此負面的說話來斥責女兒, 印證了妻子提及丈夫的「語言暴力」的說法。
12. 第三,妻子呈交了一封日期為2015年4月24日的信件,來自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信中提及,由於家庭關係的問題, 以及有家暴的事件,這個家庭自從2015年4月開始接受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服務。信中又提及,由於雙方在家庭開支上的紛爭,多年來的婚姻關係都十分緊張; 父親與家庭子女的關係並不友好,很少溝通和接觸。最重要的是,信中提及,丈夫承認由於債務問題,不能供養家庭子女的學業費用。在2015年4月初,男女雙方因為經濟紛爭,在家中發生衝突,結果有人報警, 警方隨後將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
13. 本席認為,這封信件是一則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據,支持妻子和女兒的說法,即是: 丈夫因為債項問題,沒有支付家用和供養子女,而且, 曾在2015年發生暴力事件,丈夫用刀指嚇妻子。
14. 第四,妻子呈交了一段錄影記錄,顯示丈夫當時站在廚房的洗碗槽前,應該是在使用刀子處理食材,聽到丈夫有幾聲咳嗽聲(妻子指控這是吐痰的聲音, 但丈夫否認), 說了一些潮州話 (「X你老子」),丈夫承認這是罵人的髒話,但他補充說道,他沒有表明是在罵誰人。
15. 本席提醒自己,這段錄影是發生在離婚呈請書存檔日之後的, 妻子解釋, 她在2019年存檔離婚呈請書時,並無律師代表,無法獲得法律意見去收集錄影證據, 加上丈夫反對離婚, 所以案件處於膠着狀態。到了2021年,妻子申請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建議下,才開始懂得收集錄影記錄,作為證據。妻子確認,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丈夫一直都有用髒話罵她和家庭子女,就像這錄影記錄一樣。本席看不到有何原因,不應該接受妻子在這方面的證據。
16. 第五,本席認為,丈夫關於他的債務和破產問題方面的證供, 並不可靠,不值得相信。他報稱是因為心臟病入院治療,才得到醫院的社工的協助,建議他申請破產。丈夫是在2019年入院接受心臟治療的,可是, 他在庭上承認,其實早在2018年,他已經被判破產,繼而承認,他當時欠債大約$200,000至$300,000。
17. 本席在作出整體考慮, 尤其是以上各點之後,接納妻子和女兒的證供和說法,裁定丈夫因為賭博的債務問題,並沒有給妻子家用或足夠的家用; 丈夫是因為逃避債務,不是因為心臟病的問題,申請破產,並且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本席又裁定,丈夫的確有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也曾經在2015年用刀指嚇妻子,所以,警方才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另外,基於丈夫自己的招認,本席裁定,丈夫的確在妻子睡覺的時候,對妻子進行錄影,本席裁定和相信,妻子曾經就此向丈夫表示不滿,但丈夫仍然繼續他的錄影行為,本席不相信丈夫錄影的原因,是記錄妻子嚴重的鼻鼾聲,好讓妻子去看醫生、接受治療。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18. 本席在審訊的過程之中,有機會親身目睹雙方在證人台上作證時的神情面貌,本席相信,妻子是一位傳統的潮州女人,一心只是想腳踏實地的工作和生活,是一名老實人。
19. 可是,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不但得不到丈夫的正面回應和賞識,而且,還長期受到丈夫的語言暴力,正如她在庭上哭訴: 作為一個女人,以為嫁了給丈夫之後,可以有所依靠。但原來只有她一個人撐起整個家,結果,自己捱出身體問題,患上靜脈曲張,在提出離婚之前,曾經有過「尋死」的想法。
20. 根據妻子所說,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妻子學歷不高,以為丈夫虛報這些資料,可能會連累到她和家庭子女,而且,又不認同丈夫為逃避責任而申請破產的不誠實行為,認為丈夫的人格有問題,對丈夫徹底失望。
21. 丈夫以上的種種行為的累積影響,令妻子的壓力到達臨界點,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而提出離婚。
步驟三: 作出評估,即是: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22.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結論,基於丈夫的行為,而且又因應妻子的性格和案件的整體情況,一名思想健全的人會認為: 無法合理地期望這一位妻子可以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其他考慮
23. 在本審訊中,丈夫也承認,他與妻子其實很少溝通,妻子根本不理他,也不會煮飯給他吃。更重要的是,丈夫表示,只要妻子願意搬離開婚姻居所,把婚姻居所的租用權轉名給他,他就會同意離婚。明顯地,其實丈夫也知道,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
結論
24. 本席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5. 丈夫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要支付妻子的訟費。
26. 本席現頒令如下:
(1) 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 丈夫須支付妻子在此主訟案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估。妻子自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27. 妻子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有附屬濟助的請求,她/她的代表律師應該到家事法院的登記處, 申請恢復首次約見的聆訊。
呈請人(妻子):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1] 丈夫在2023年6月26日宣誓的誓詞[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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