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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6/2019
[2026] HKCFI 14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遺囑認證訴訟2019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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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者王時德 (WANG SHIH DER),鰥夫 (「死者」),生前居於九龍美孚新邨百老滙街43座7樓D的遺產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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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王賢琨 WONG SHYAN KU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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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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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王曙 WANG SHU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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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王賢莊 WANG YIN C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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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2月1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2月12日 |
判決書[1]
引言
1. 本訴訟涉及死者王時德的遺產。
2. 死者有七位子女。他們是王賢琨 (William)、王賢瑾、王曙 (Connie)、王賢達 (Ricky)、王賢中、王賢芳 (May) 及王賢莊 (Paul)。七位子女為死者遺產的受益人。
3. 經審訊後,於2022年9月9日,楊家雄法官命令委任一位獨立的執業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取代原先Connie和Paul作為遺產管理人的身分。參照判案書 [2022] HKCFI 2785,第31段。
4. 法庭作出以下訟費命令:
「基於以上考慮,本席作出以下的暫准訟費命令:不作訟費命令,即與訟三方須各自付擔自己的訟費,由死者遺產支付,數目若不能同意由訟費評定釐定。任何一方若不同意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可於本裁決頒下14天內要求更改,在收悉後本席會再作書面指示。」(第38段)
5. 其後,未有與訟方提出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6. 於2022年12月9日,楊法官命令如下,見 [2022] HKCFI 3689:
「(1) 委任王白儂律師作為王時德遺產的單一遺產管理人,薪酬為每小時港幤4,800元,但除法庭另作命令,總薪酬不得高於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60(2)(b) 所定的上限;
(2) 為此王時德遺產的財產歸屬王白儂;
(3) 若有需要,與訟三方及新遺產管理人可就上述事宜申請指示;
(4) 不作訟費命令。」
遺產管理人的申請
7. 遺產管理人王律師於2025年2月21日提出傳票,向法庭尋求一系列的指示,以管理死者的遺產。其中尋求的指示,列於支持誓章中,並無於傳票中列出。
8. 於今天的聆訊中,王律師確認傳票及文件已送達予其中六位子女,送達方式以電郵或郵寄進行,而此等送達方式過往已經各方確認。其中沒有送達的是王賢瑾,因為他已失聯多年。
9. 今天是該傳票的正式聆訊。
10. 王律師提出傳票,是倚賴法庭以上所列第 (3) 段的命令,即「若有需要,與訟三方及新遺產管理人可就上述事宜申請指示」。本法庭認為,這提出傳票的方式並不恰當。現王律師尋求的六項指示,均牽涉管理遺產的事宜,她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85號命令第2條規例開展遺產管理訴訟 (administration action)。
11. 在本HCAP訴訟中,各方爭議的是應否由一位新的遺產管理人代替當時在任的兩位共同管理人。此議題已於2022年正式作出判決,該事宜經已告一段落,而新的遺產管理人王律師已開始處理遺產。
12. 在處理遺產的過程中,若需要向法庭尋求指示,她應以原訴傳票方式開展新的法律程序,並於原訴傳票中清楚列明她需尋求的指示。更重要的是,她需考慮應將何等人士加入成為該遺產管理訴訟的與訟方,並將程序恰當地送達予各與訟方。這是確保將會受這些指示影響的人士,均有機會正式表達其立場及提出證據。王律師並沒有根據上述的方式尋求她欲申請的指示,本法庭認為程序上並不正確。
13. 無論如何,法庭已參考了今天出席的王律師、William、Connie及Paul的陳詞。就著今天應否繼續處理第一至六項議題的事宜上,法庭會參考每一項事宜的內容及性質,首先決定法庭應否於今天的聆訊處理該事宜,如是的話,會進一步處理。
第一項議題
14. Connie被指於2012年11月刑事毀壞死者名下位於美孚新邨物業的門鎖,被警方拘留。她聘請律師前往警局、進行會見及提供法律意見。律師並與警方通話,及陪同Connie接受警方會見,並商討保釋事宜等。
15. Connie現向法庭尋求從遺產中向她償還律師費,金額為$16,560。
16. 遺產管理人的立場為,法庭不應批准此款項從遺產中扣除。William就這項申索無意見。Paul反對這申索。
17. 客觀事實是,Connie僅於2015年獲委任為共同遺產管理人之一,在此之前,包括2012年報警求助事件發生時,並無任何職責或權利執行遺產管理的事宜。
18. 於今天的聆訊中,Connie指,她當時的做法只是依照父親的遺願去處理他的遺產,包括美孚新邨的物業。要處理遺產,她首先要進入住所,才可向遺產管理處匯報有關死者遺產的情況,這導致報警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Paul指父親並無將物業的鎖匙交予Connie處理。
19. 基於現有的證供,似乎這報警事件及其產生的律師費,可能是因受益人間的敵對行為及爭議而產生,不可當作為合理管理遺產過程中所產生的開支。
20. 法庭須首先處理,於今天的聆訊中,應否處理第一項議題。Ricky並無參與聆訊,但他確認會採納William和Connie的立場。May及王賢中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但基於本議題的性質和最終法庭的決定,法庭認為可於今天的聆訊處理第一項議題。
21. 法庭認為,Connie擬向遺產申索有關2012年11月報警事件的律師費,不應獲批。主要原因是,當時她並未成為遺產管理人,以及當時她的行為涉及受益人之間的爭議,並非管理遺產中合理管理程序的一部份。
第二項議題
22. Connie尋求從遺產中支付她的女兒Jasmine於本HCAP訴訟中於2022年8月出庭作證的費用,金額為$54,943.2。費用包括Jasmine從加拿大返港的機票及住宿於香港酒店的費用,以及因作證而損失的工作收入。
23. 王律師的立場為,這申索應視乎本法庭如何詮譯2022年9月9日的訟費命令,此外,如法庭認為應該讓Connie從遺產中支付Jasmine的證人費,金額應作扣減至$34,433.8。
24. 有關訟費命令的詮譯,王律師的解讀為,三方需各自負擔其就審訊及訴訟的所有訟費,當中包括證人費用,惟可各自從遺產中的受益人份額中償還,若金額不獲各方同意,則須另作評定。
25. 王律師的解讀聚焦於「不作訟費命令」這部分,既然法庭不作訟費命令,即表示沒有任何命令指遺產應支付任何一方的訟費。於訟費命令中所指的「由死者遺產支付」,王律師的解讀為,這應被視為從各受益人遺產的份數中支付。
26. 本法庭並不同意這解讀。法庭認為命令的客觀意思如下。「不作訟費命令」應是指與訟雙方的訟費 (inter partes costs)。「不作訟費命令」的意思是,沒有任何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但就每一方個人的訟費而言,命令清楚地指明,與訟三方的訟費由死者遺產支付。命令中沒有提及應由每一方於死者遺產可得的份數中支付。
27. 因此,本法庭對訟費的命令解讀如下:與訟三方,即William、Connie及Paul可從死者遺產中支付他於本訴訟的訟費。
28. 基於這詮釋,Jasmine的證人費用屬於Connie於本HCAP訴訟中的其中一部分費用。根據訟費命令,如各方就金額有異議,應根據一般程序及有關的《高等法院規例》進行評定 (taxation)。
29. 於今天的聆訊中,經法庭解釋後,William及Connie亦同意,應根據一般程序就Jasmine的證人費進行評定。
30. 因此,法庭就第二項議題作出以下判定:法庭認為第二項議題可於今天的聆訊中解決。但法庭不認為可於本聆訊中去處理Jasmine證人費應否被批,及如是的話,金額應為多少。因此本法庭拒絶就Jasmine的證人費用給予任何指示。
第三項議題
31. 遺產管理人就美孚新邨物業的租金或佔用費、管理費、差餉及地租、清空以及出售事宜等,向法庭尋求指示。
32. 有關租金或佔用費一事上,背景是美孚新邨物業的門鎖首次於2012年7月20日被更換。於2023年2月3日,王律師從May手中收取該物業的鎖匙。因此就美孚新邨物業的爭議,在於由2012年7月20日至2023年2月3日,有否任何一方須支付物業的租金或佔用費,並從其於死者遺產的應得份額中扣除。
33. Connie、Paul及William就此議題上向法庭存檔誓章,作出多項事實指稱。其中披露了極受爭議的事項,包括在有關期間誰人佔用物業、誰人在那裡居住、誰人被拒絕進入物業、以及兄弟姊妹之間有否達成協議讓有需要的人可居住於物業內,並支付費用。
34. 這些都是牽涉廣泛的事實爭議,並不能以簡易方式於今天的程序中解決。
35. 再者,王律師的立場是,May應就2012年7月20日至2020年止這期間支付租金,視乎進一步證據是否顯示May有嘗試將鎖匙交予Connie。若法庭接納遺產管理人的建議,便將會發出命令要求May支付租金或佔用費,而牽涉的並非一個小的金額,所以本法庭認為,有關租金或佔用費的爭議並不能於本聆訊中處理。任何人士如有申索,應根據程序開展法律程序,並將有關人士加入成為訴訟方,從而解決牽涉廣泛的事實爭議。
36. 就管理費及差餉事宜應否由遺產支付,同樣地,這牽涉受益人各方的事實爭議,亦不應於今天的聆訊中解決。
37. 就物業清空一事上,法庭同意遺產管理人的建議,在放售前應清空物業。本法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建議。法庭接納遺產管理人的建議,聘用天豪搬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清空。
38. 最後就放售美孚物業的安排,法庭認為遺產管理人應盡快將物業放售。總體來說,法庭接納遺產管理人的建議。現作出以下指示:
(1) Connie須於7天內向遺產管理人提交美孚物業的所有業權契據;
(2) 各受益人就美孚物業的出售須提供一切合理幫助;
(3) 各受益人須於14天內向遺產管理人提交美孚物業的估價,逾期未交者,當作沒有有關估價處理;
(4) 遺產管理人將經地產代理在公開市場出售美孚物業,起始售價定在各受益人提交的估價的平均值;
(5) 若未能出售,則每個月遞減$100,000,惟任何一方反對,則美孚物業的售價須維持原價;
(6) 如需提高定價,則須得到各受益人的同意及通知遺產管理人。
第四項議題
39. 遺產管理人就死者另一位於荃灣的物業的水電費、管理費、差餉及地租、維修費用、租金以及出售等事宜向法庭尋求指示。
40. 荃灣物業曾被細分為三個小單位出租,Connie及May有負責管理。現遺產管理人要求管理人士提交賬目,另外亦尋求法庭指示將物業放售。
41. 法庭認為這些都是今天聆訊中可以處理的事宜。
42. 法庭作出以下指示:Connie和May須於28天內提供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5年7月25日之完整賬目,包括收入 (租客繳付的租金、水電費) 及開支 (水電費、差餉、地租、管理費、維修費及其他),連同所有支持文件,否則該開支項目將視為不存在。
43. 有關放售物業的安排,法庭作出以下指示:
(1) Connie須於7天內向遺產管理人提交荃灣物業的所有業權契據;
(2) 各受益人就荃灣物業的出售須提供一切合理幫助;
(3) 各受益人須於14天內向遺產管理人提交荃灣物業的估價,逾期未交者,當作沒有有關估價處理;
(4) 遺產管理人將經地產代理在公開市場出售荃灣物業,起始售價定在各受益人提交的估價的平均值;
(5) 若未能售出,則每個月遞減$100,000,惟任何一方反對,則荃灣物業的售價須維持原價;
(6) 若需要提高定價,則須得到各受益人的同意及通知遺產管理人。
第五項議題
44. Paul尋求從遺產中支付他於知會備忘訴訟HCCA 2499/2013中所產生的法律費用,金額為$160,500。
45. HCCA案件中,法庭於2015年9月17日頒發以下訟費命令:
“The costs of the Person serving Warning to Caveator and the Caveator in relation to these caveat proceedings including the costs of this application and the Consent Summons be paid out from the estate of the Deceased”。
46. 這訟費命令已處理了Paul在該訴訟的訟費,如金額未能同意,應交由聆案官進行評定。本法庭留意到,命令於2015年發出,若有任何逾期評定的申請,Paul應在評定程序中提出。
47. 本法庭認為,第五項議題可於今天處理,惟法庭拒絕Paul於本聆訊中提出的金額申請。
第六項議題
48. 經修訂下,遺產管理人現申請將她每小時的收費由現時$4,800提升至$5,800。
49. 法庭同意並接納申請,原因如下:受益人之間持續敵對及不合作的態度,已將本遺產管理的負擔,提升至遠超於一般遺產管理案件的程度。各方經常呈交海量文件,就大部分事宜均提出爭議,鉅細無遺地提出細節去支持已方的講法。法庭認為,基於以上事項,王律師提出較高的每小時收費是一個合理的要求,故此獲批准。新的每小時收費即時生效,但不適用於本申請。
訟費決定
50. 現命令遺產管理人、William、Connie及Paul在本申請中產生的訟費,包括本聆訊及保留待定的訟費,由遺產支付。
51. 原因如下:本申請由遺產管理人提出,雖然本法庭認為程序上有一些不合適的地方,但遺產管理人提出申請的原因,是為更妥善及合適地處理遺產的各項事宜。在本法律程序中,William、Connie及Paul亦就各項議題提出了他們的意見。這項申請屬於Buckton [2]分類下的第一類,申請是以遺產管理的利益為依歸,因此法庭作出以上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遺產管理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於聆訊中,各方就每一項議題輪流作出陳詞,法庭隨即就該議題作出命令及宣讀理由。本判決書節錄了法庭就每一項議題所宣讀的命令及理由。
[2] Re Buckton [1907] 2 Ch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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