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賢琨
王曙, 王賢莊
[2022] HKCFI 3689
HCAP 6/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遺囑認證訴訟2019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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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2)
1. 就本案的背景,詳見本席於2022年9月9日頒下的判案書[1]。
2. 原告人並無如本席在判案書第32段所作的指示,提供他推舉的執業律師的詳情。
3. 第二被告人有所推舉,但並無如本席的指示提供相關律師的同意。
4. 在考慮第一被告人所作的推舉及相關律師的書面同意、履歷及相關費用後,本席接納她的推舉。
5. 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1) 委任王白儂律師作為王時德遺產的單一遺產管理人,薪酬為每小時港幣4,800元,但除法庭另作命令,總薪酬不得高於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0(2)(b)所定的上限; (2) 為此王時德遺產的財產歸屬王白儂; (3) 若有需要,與訟三方及新遺產管理人可就上述事宜申請指示; (4) 不作訟費命令。
(1) 委任王白儂律師作為王時德遺產的單一遺產管理人,薪酬為每小時港幣4,800元,但除法庭另作命令,總薪酬不得高於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0(2)(b)所定的上限;
(2) 為此王時德遺產的財產歸屬王白儂;
(3) 若有需要,與訟三方及新遺產管理人可就上述事宜申請指示;
(4) 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1] [2022] HKCFI 2785。